抵押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时间:2024-09-16 10:11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抵押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是指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而导致他物权消灭。常见的情形如: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导致抵押权消灭,与质权混同导致质权消灭,与留置权混同导致留置权消灭。

例:甲对乙的一辆汽车有抵押权,后来,甲向乙购买了这辆汽车,取得了所有权,甲的抵押权因为混同而消灭。

《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例:债务人A先将该估价100万元设备(特定物)抵押给甲(第1顺序抵押权人),担保货款80万元,后又将该设备抵押给乙(第2顺序抵押权人),担保承揽费50万元。另外,A还欠丙(普通债权人)100万元。

后甲购买该设备,取得所有权。乙债权到期后,主张对该设备变价实现抵押权,丙主张就该设备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

(1)因这台设备已经成为甲的囊中之物,不属于A的责任财产,故丙的主张不予考虑,丙对该设备并非后次序的权利,而是根本没有权利。

(2)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7条,甲可以“抵押权”对抗乙。假设该设备经法院变价(特别程序),得到可用于清偿的款项共99万元,则要扣除甲对A的80万元货款,乙得到的是19万元。

(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乙援引此款并无意义,一是该款为非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二是抵押物转让无效的话,甲仍处于第一顺序的地位。

(4)理论问题是,混同以后还有抵押权吗?

抵押权法律关系是双边、相对法律关系,如本案甲与A、乙与A的抵押权法律关系。而且,抵押权是他物权,即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在甲购买A的设备后,抵押权是消灭的。《担保法解释》第77条所说的对抗后次序的“抵押权”不过是为了保持前次序抵押权人的顺序利益,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拟制的抵押权。

二、担保物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同一人吗?

担保物权人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指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物权人是第二债务人。举个简单的例子吧,A要举债,找到B要借100万,B看着A不放心,要求提供担保,A自己又没有什么好担保的,于是找到C,C说我为他作担保,用房产做抵押。 这里面,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即担保物权人,C是担保人,也是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是第二债务人或者叫次债务人。

三、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一般情况下,产权人和居住房权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是房子产权在某人名下,并不意味着只有他一个人有居住权,他的房产如果是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她的孩子和另一半是有居住权的。此外,产权人还可以指定某人为居住人或永久居住人。

比如夫妻离婚产全归丈夫,但是双方协议要求妻子可以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当中,那么即使以后这个房产给其他人也会允许妻子在此居住的

四、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吗?

首先,在实务中主债权人和登记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证明债权人是实际抵押权人,大多法院认定抵押有效。

其次,主债权人和登记抵押权人不一致的存在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这时候债权人与登记抵押权人形成的是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登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当归债权人所有,但风险在于产生矛盾引起诉讼时,主债权人需要承担证明自己与登记抵押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证明该《抵押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的举证责任。如果缺少相关证据,抵押权将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erp采购管理仓库管理,设权同一人,可以吗?内控没有问题吧?

在ERP软件内可以设置为同一人。

但是一般企业不会这样操作,容易以次充好,又负责购买又负责管理,同时还有出库,很容易做手脚。滋生腐败问题。

采购通常是根据市场部或者需求部门的要求来选择目标和制定预算,由财务部负责审核,有需求提出部门负责确认目标物的符合程度,没有问题才可能实施采购行为。而仓库只负责验收货品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采购的合同要求,并负责保管和出库。

六、为什么抵押人可以在同一个抵押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

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那物权法如何体现一物一权呢,是通过对物权的定义来表现的,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因为排他性,所以同一物上不能设立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而抵押权的主要权利内容就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在债权到期不履行后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折旧使债权得以清偿,在数个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按照物权法199条顺序清偿。所以抵押权在内容上是可以相容的。

七、同一房产第二次抵押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吗?

不需要。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未对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愿意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通过提交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登记机构可以为您办理二次抵押。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一般登记机构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他现在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八、资产定义中,拥有或控制,指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问:所有权和使用权非同一人,那他们各自可以把同一样东?

首先,不可以。控制权,既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使用权。比如一间门面房,所有权归房主,使用权暂时归租户。但是控制权归房主,因为房主可以决定是否出租,出租给谁,收多少租金。最重要的,租金收益归房主。这就是控制权。

九、法人为同一人,全资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母公司,需要交什么税?

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母公司,不动产权属发生了改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还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转让合同还要缴纳印花税。

十、农村宅基地署名是谁就是只有他一个人的使用权吗,别的同一个户口本上解人员包括儿媳和孙子就没有使用权吗?

不是的,要看当时宅基地审批时上报的人口,你可以看一下当时宅基地的批条,上面是有报批人口的,上面登记的是那几个人就是哪几个人。一般土地登记时只写了一个名字,但其他人是共有产权人,要处分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题主是被你婆婆赶出来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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