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1、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大连鑫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并未倒闭,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大连鑫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8月24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84-5号第15a幢3单元1跃2层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德健。
1. 不会破产2. 因为紫金矿业是一家具有较长历史的大型矿业公司,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先进的采矿技术,同时也具备稳定的市场需求和客户基础。这些因素使得紫金矿业在经营上相对稳定,不容易破产。3. 此外,紫金矿业还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同时,矿业行业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政府会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进一步降低了紫金矿业破产的风险。因此,可以判断紫金矿业不会破产。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分标准
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 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一、执业业绩、 35分,
1.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 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执业年限。成立3年以上的、 5分、每增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执业表彰。近5年来, 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奖励的, 1次加1分、获得省级奖励的。 1次加2分,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1次加3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机构规模。 25分、
1.从业人员。拥有10名专职律师的, 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2.办公场所。 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 5分。 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6分。超过100平方米的。 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加0. 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 20分、
担任企业破产、 清算案件管理人、清算组,或者受聘于管理人、清算组、 。 并由所内现任专职律师办理的企业破产、 清算事务的。 10分、每增加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四、执业能力, 10分。
办理民事案件数量。近3年来,人均每年办理民商事案件20件的。 5分,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加0. 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专业水准。 10分、
1.发表文章数。近5年来。现任职的本所专职律师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 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属于破产、 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 不受发表时间限制。 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1分, 最多不超过5分。
2.二级以上律师人数。每拥有1名二级以上律师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一,执业业绩, 35分、
1.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 5分,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执业年限。成立3年以上的, 5分,每增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执业表彰。近5年来。 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奖励的、 1次加1分、获得省级奖励的。 1次加2分、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1次加3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机构规模、 30分。
1.从业人员。拥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的。 5分、超过10名的、每增1名加0. 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2.净资产。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2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 5分,最多不超过5分。
3.经营场所。 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 5分。 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6分。超过100平方米的、 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加0. 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 10分,
担任企业破产、 清算案件管理人、清算组、或者受聘于管理人、清算组、 、 并由所内现任职注册会计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5分。每增加1件加2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四,执业能力。 15分,
2014年人均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50件以上的。 5分、超过50件的。每增10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五。专业水准、 10分。
1.发表文章。近5年来、现任职的本所助理会计师以上人员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 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2.司法委托。根据成立以来接受司法委托的件数、标的额等因素综合评定、最多不超过5分。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在破产法领域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执行破产法的规定,并代表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文书的撰写规范。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常用的法律文书范文,供破产管理人参考:
根据《破产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破产管理人,通知各位债权人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上午/下午X时X分
会议地点:XXXXXX
会议议程:
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出席会议,如不能亲自到场,请填写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以便行使您的权益。
根据《破产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报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财产名称 | 评估价值(人民币) |
---|---|---|
1 | 房产 | XXXXXX |
2 | 车辆 | XXXXXX |
3 | 存款 | XXXXXX |
以上仅为部分破产财产清单,具体详细清单请参阅附件。
鉴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组成和债权人间的债权大小不同,根据《破产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制定了如下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若对该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XX日前向我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破产法》第XX条的规定,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汇报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以上仅为部分财产处置情况,具体详细情况请参阅附件。
以上法律文书范文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进行调整。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破产管理职权,并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希望以上范文能对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相关法律文书时有所帮助,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指定负责破产清算和重整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在破产案件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责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益是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破产法》是我国破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应当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破产管理人可以是公司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方,也可以是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公司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选任和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破产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和执行程序,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对相关程序和诉讼权益进行了规定。
在破产清算和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能需要进行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法》规定了债权的转让程序和相关权益,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规定密切相关,是破产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去向,因此必须具备专业、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全面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破产清算和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不确定你所指的具体矿业公司,但我可以回答你相关的信息。就破产企业职工社保问题而言,破产企业的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规定的。无论破产与否,破产企业的职工应该依法享有基本的社保权益,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而这些保障应该由破产企业和国家来承担。尽管破产对职工的社保权益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国家也存在一定的防范和救助措施。例如,在职工社保基础上,国家设立了破产清欠基金来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破产重新组织或清盘。职工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企业、追缴拖欠款项和追究企业董事、监事等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