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优势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
第三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授权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加强监管。
第八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否则,地质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管理的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省财政厅;
(四)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批复项目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成果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汇总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组织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五条 省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质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野外踏勘选点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组织设计和预算评审;
(四)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办理日常管理事宜;
(六)优选并确定项目监审专家,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
(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竣工决算,依法督促地质勘查成果汇交。
第六条 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省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
(二)省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矿权设置等审查;
(三)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立项论证;
(四)省厅对立项论证通过的项目组织会审。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省厅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
第九条 项目设计审查由省地质研究所负责组织,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应技术、经济资格的高级专家担任评委,并督促设计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设计经主审专家复核后按规定上报省地质研究所。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与省厅签订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并依法办理勘查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同时,要加强成矿预测和综合研究,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设计修改建议;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家监审制,省地质研究所聘请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审。市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项目监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工作区、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重大变更,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地质研究所,省地质研究所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的,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与二季度报合并)、年报(与四季度报合并)和专报。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省地质研究所,同时抄送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综合统计报告按有关统计要求报送。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质研究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省地质研究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配合下,组成野外验收组对项目野外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应在工作现场实地进行。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设计执行情况,如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勘查工作质量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并提交工作总结。野外验收明确需补做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补做工作。不按要求补做工作的,不得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报送省地质研究所。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比照设计和预算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均属于项目成果。国家出资形成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其矿业权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不受理新开项目的申请、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等处罚,并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直至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制度:
一,明确口径登记备案制度;
二,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三,明确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
四,提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规则;
五,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
工资待遇不错,发展空间也很大,因为矿业公司很重视技术人才。
全国矿业权人勘查信息的修改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批。以下是一般的修改流程:
1.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修改勘查信息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勘查许可证、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 审核: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将修改后的勘查信息录入全国矿业权勘查信息公示系统。
4. 公示:修改后的勘查信息会在全国矿业权勘查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5. 审批: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没有异议,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对修改后的勘查信息进行审批,并颁发修改后的勘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你可以咨询当地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修改流程和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社保基金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参保人员的养老,医疗问题,对社会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社保基金的管理办法:
1,行政监管。金融,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管。
2,社会监督。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等。
关于家族基金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设立:家族基金应由家族成员共同设立,并确定基金用途、规模和投资策略。
2. 基金管理:家族基金应由家族成员共同管理,并制定明确的基金管理规则和流程。
3. 基金投资:家族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多种资产,应根据基金用途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
4. 基金收益分配:家族基金应根据基金管理规则和家族成员的贡献进行收益分配,通常采用平均分配或按份额分配的方式。
5. 基金管理费用:家族基金应按照基金管理规模和复杂度收取管理费用,通常在基金管理费用的1%至3%之间。
6. 报告与披露:家族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规则进行报告和披露,向家族成员提供有关基金投资和收益的信息。
爱心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辐神慰第与物质政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 )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 乩数您。
(三) 基金的保管:每月 10 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 11 日由人事部公布10FI 止收入、玄出明纸及余额。 董事长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