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权包括什么内容?

时间:2024-10-04 04:51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生产管理权包括什么内容?

1 、 产品选择。目标市场确定以后,需要考虑选择什么产品,怎样的产品才能占领市场。

2 、 生产能力需求计划。它需要在战略计划期内,对生产能力数量上的需求,时间上的需求,以及种类的需求作计划。

3 、 工厂设施。包括确定工厂规模、选厂址、确定专业化水平等。

4 、 技术水平。选择技术合适的设备,确定自动化程度与设备布置。

5 、 协作化水平。确定自治与外购的比例,以及协作厂的数量。

6 、 劳动力计划。确定所需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工资政策以及稳定劳动力的措施等。

7 、 质量管理。包括对不良品的预防,质量监督与控制等。

8 、 生产计划与物料控制。包括资源利用政策、计划集中程度和计划方法等。

9 、 生产组织。包括确定生产系统结构,职务设计,职位职责等。

二、矿权延续管理规定?

一、采矿权延续年限最新规定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三、著作权包括什么内容?

著作权法(版权copy right) 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突出特点: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

特征 1、权利主体广泛。【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例:未成年人、外国人。作品只要是在国内首次出版,即依法享有著作权)

2、权利客体广泛【vs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vs商标权的客体也只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声音”】

3、权利内容丰富【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播放权、摄影权、演绎权、发行权等

4、权利产生独特【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5、权利可以分割

6、权利限制较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

7、权利时间较长【终身加死后50年。】

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1、著作权制度的孕育—一-特许出版权时期【例:16c英国,英国皇室把印刷特权授予伦敦出版商公会】

2、《安妮女王法》【第一部真正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或手稿买受人为权利人,使出版权的依据来源于作品的财产性,而非皇室的特许,使出版权从特权转变为民事权利

3、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

4、美国1783年美洲第一部著作权法、1790统一的联邦著作权法,处于变动之中

4、19世纪后半期,出现了《伯尔尼公约》等重要条约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2、新的著作权类型陆续出现【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陆续规定了“出租权”、“追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确认邻接权人的利益】

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5、著作权立法更多针对网络技术带来的问题。

著作权制度的两大体系(word文档)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建国前 1、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

2、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3、北洋政府于1915年,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制定过《著作权法》、现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都是基于《大清著作权律》而制定的

建国后 1、1990年,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3、2010.2.26 第二次修改《著作权法》

3、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适用范围 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著作权法》S2. 原则 1、国籍原则【我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自产生之日起,不管是否发表,也不管产生于境内境外,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地域原则【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我国境内出版(不是发表)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3、互惠或对等原则。【同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时间效力 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

核心 客体(作品) 概念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新成果

成为作品的要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

2、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3、有一定的表达形式(大陆法系:承认口述作品的版权)

4、具有独创性 区别创作和抄袭 A.看范围。《著》22(1)“合理使用”

B.著作权法独创性(自己创作)vs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

5、具有相对完整性 【即作品应当完成。作品的初稿也受版权法保护。只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即使作品未全部完成,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

分类 1、文字作品 A.≠文学作品; B.书法:美术作品

2、口述作品 A.≠以口头形式表演作品;B.构成口述作品:句与句关联,作为一个整体,表达作者的情感、反映作者个性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A.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B.如果建筑物的形式、外观没有独创的设计成分,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概念: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保护方式:文字作品

具备条件:原创性、固定性(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著作权归属 一般原则: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

特殊规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排除领域 1、思想 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混合原则”“场景原则”,主题相似,内容不同,则不构成侵权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专利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

3、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新闻vs新闻作品(保护力度有限)→1.确认作者对作品享有人身权;2.作者在首次发表作品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3、其他人如果以传播新闻为目的,则不需要给作者报酬,但超出了这个限度则要给报酬

4、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虽然不享有著作权,但有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5、竞技体育活动 武术除外

6、表现形式单一不宜垄断使用的成果 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公有领域的作品 超过保护期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时事新闻

8、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创作完成后有著作权,但是不能出版与传播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违背一般法律原则

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

故意妨碍社会秩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社会群体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等作品,素材或者风格。

分类 具有语言形式:民间故事,传说,童话等

具有音乐形式:音乐,民歌,民谣

具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游戏

具有物质形式:壁画,剪纸,刺绣

特征 1、集体性→vs 一般作品的“作者”概念

2、长期性→有进入公有领域之嫌

3、变异性

4、继承性→缺乏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

保护办法考虑因素 1、保护对象: 从著作权中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2、权利主体 界定为国家。

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

主体(著作权人) 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主体:国家) 概念: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作者 一般作品—自然人作者

法人,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视为作者

分类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原始主体 作者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继受主体 继受主体:一般只享有著作财产权。(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合同)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只能是著作权财产权)【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法16】 构成雇用作品的条件与特征 因为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

单位工作人员

以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

权利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共同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在约定范围内,委托人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无约定范围的 ,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用不同情况:如归委托人,1、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2、为自然人:终生+死后50年

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构成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的“按份共有”,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

保护期:1、作品可分:按其写的那一章节终生+50年;2、作品不可分:最后一位作者死亡+50年

演绎作品 归演绎作品的作者,但不得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第三人如需使用,须原作作者+演绎作品作者同意。 演绎作品:演绎者享有著作权,取得原著作权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征得双方同意。

汇编作品 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归制片者,但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但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作品中的音乐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美术作品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美术作品:作者享有。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其他权利归著作权人。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的对象包括美术作品的原件、复印件】

3、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身份不明:原件合法持有人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身份确定后,由作者和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保护期: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终身+死后50年)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归属于该特定人物,写作人可以获得报酬

内容(权力) 人身权 性质 不可转让性 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

永久性

特征 以作者人身利益为内容

独立于财产权

一般人身权在著作权领域特殊体现

发表权 概念: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注:作者未公之于众,但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1.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2.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特征 1、是一次性权利;2、可以转让使用(代为行使)≠转让

认定发表 1、出版构成发表;2、将作品公之于众(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作品的内容)

行使限制 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合法民事权利

【注】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保护期 自然人:作者终生+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署名权 概念: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内容 1、是否要署名;2、署名的方式(真假名or不署名);3、署名的顺序;4、作者有权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6、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该注明出处

保护期不受限制

修改权 概念:指作者自己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内容改变)vs改编(内容不变,形式改变)

保护期不受限制

保护作品完整权 概念: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内容:1、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2、作品本身并未改变,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使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与声望。

完整性:1、表现形式的完整性+其内容、情节和主题思想的完整性;2、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以及作品中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联系;3、及于作品的外包装;4、及于作品的使用环境;5、反映在一种再现方式

例外 1、出版者为刊载需要,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为教学目的

3、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4、为了改建、扩建建筑物

5、为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转或者为版本升级

6、在未改变主题的情况下,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尺寸、大小进行的改动;

7、按照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或者按照诚信原则不得已对作品进行的其他改动。

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 特征 对象是作品

主体广泛

必须通过著作权人积极使用行为才能实现

内容丰富

性质 可转让性

时间性 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保护期限

可继承性或可放弃

分类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发行权 概念:

原则:

表演权 概念:

内容:

侵权:

广播权 1、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2、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3、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 概念: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对象: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著作权法》18.

改编权 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特点:1、以原作为基础;2、改编须有新意

≠改编者权(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演绎权

翻译权 涉及范围:一般只涉及口述作品、文学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不适用于非自然语言之间的转换。美术作品、乐曲等一般不涉及翻译权。

在权利上理应也包含着原作者与翻译者的双重利益。

“编译”,原作者行使了改编与翻译两个权利。

摄制权“制片权” 含义: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 。【“单向传播”→“交互式传播 ”。】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注】1、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品也享有出租权;2、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软件著作权人不能对其享有出租权。(例,洗衣机)

其他权利 1、注释权;2、整理权;3、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权利;4、技术措施的保护【把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把权利人制止规避技术措施的利益上升为“权利”。】;5、追续权【未规定】;6、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把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把权利人制止这种行为的利益上升为“权利”。】

取得与期限 取得方式 注册取得

自动取得【我国】 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

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永久保护

自然人作品,发表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计算。

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在作者有生之年均享有著作权,死亡后, 保护期从作者死亡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第五十年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权,著作权 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品创作完成后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邻接权 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造者对其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 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传播者对其智力性创造劳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概述:以著作权为基础,保护期限为50年。除表演者权外,不涉及人身权

与著作权区别 主体

权利内容

保护对象

受保护前提

保护期限

主要内容

播放者权

表演者权 含义: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 是指以朗诵、歌唱、演奏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的人或者演出单位。

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免费表演除外)

2、使用他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演出的,取得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要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如需修改需经作者同意,但仅有文字改动的除外

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期不受限制】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保护期不受限制】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许可他人的现场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权。(录下来播放)】【保护期50年,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50年】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50年】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50年】

【注】 1、演出组织者组织表演的,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表演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其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归表演者;集体性职务表演时,归演出单位,但表演者享有署名权。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录像制作者,是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内容 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音像制作者 义务 1、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他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演出的,取得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制作发行作品时,尊重作者权利+表演者权利,即应当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传播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

权利 1、复制权(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发行权(许可他人进行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出租权(许可他人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

5、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保护期:50年

广播电视组织权 含义:广播组织对其首次播放的载有声音或者图像的信号所享有的权利。

例外 1、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电视剧、电视综艺节目、时事新闻节目等,属于创作作品,应享受著作权保护

2、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比如制作录音带、录像带,供电台、电视台播放,可以享受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 义务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报酬。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保护期限:50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

出版者权利 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法定许可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报刊中写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是违法的,只有作者有授权的权利

报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但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推定为一年。

报社、期刊社 义务 1、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2、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权利:限定一稿多投

版式设计权 1、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只要出版者投入了智力劳动

2、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保护范围狭小,通常不包含人身权利的因素

3、“图书、期刊”作广义理解,为所有的出版物,包括广告、产品和服务介绍册子等

4、保护期:10年 自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期限之后,实际上可以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图书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无明确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2、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行使 许可使用 概念: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特征 合同:书面或者口头

使用者不是著作权主体

不得超出范围

不得侵犯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转让 概念:著作权人将自己著作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特征 合同:必须书面

不同于著作权载体所有权的转让

根据著作权人意愿选择

其他行使方式 质押(担保) 书面质押合同

信托

破产财团

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得被强制执行

解除婚姻关系时作为财产分割

集体管理

限制 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 时间,地域,权能限制

合理使用 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 概念: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人们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条件 1、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限于著作权法规定

已经发表的作品 【例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不要求已经发表】

3、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 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不得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从而严重影响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非营利性(义演不属于合理使用)

情形S.22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于是否能扩充到家庭或第三人,我国著作权法无规定)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注: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一般)不得超过被引用作品的1/10,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群众性的政治集会、庆祝活动或纪念性的集会】

6、为学校课堂教学(专指面授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部分或者全部)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数字化复制),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不要求已发表】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观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3、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图书脱销: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非接触性、非营利性)

11、将中国公民、法人(著作权人范围)或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原创)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不是翻译行为,只是机械劳动】

法定许可 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要支付报酬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以某些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到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条件 1、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必须向有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按规定支付报酬。

4、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精神权利或其他财产权利。

情形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注】报刊社刊登演绎作品时,除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酬外,还应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vs 合理使用(在刊登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等的时事性文章)(在网络条件下也适用)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转载、摘编行为,并不能适用法定许可(可以适用合理使用)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来自己制作录音制品,(不是原原本本地翻录)【只允许使用词曲本身】

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并不包括对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但侵权有可能同时侵犯表演者和前一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作品”不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

4、播放录音制品中作品的法定许可 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限制:要求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教育机构必须审核学生的身份,不得任意扩大课件使用的范围。

6、编写出版教科书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注】 1、教科书: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而不应当包含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辅导材料等。

2、符合法律确定的量的要求。“片段”“短小”“单幅”

3、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适用于邻接权

7、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则不得发表;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异议,则推定为同意。提供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的,要立即删除并按公告标准支付发表期间的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 概念: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支付报酬的制度。

条件 已经发表的作品

申请获得使用权人应当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需先申请,由主管机关个案申请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但与国际公约相衔接,

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作品使用人必须事先以合理的使用费为条件向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的使用权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无法与著作权人商谈作品的许可使用。

使用人必须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强制许可使用的申请。

使用方式主要是翻译、复制。

作品使用人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法定报酬。

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侵权与法律保护 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类型: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主要侵权行为 1、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侵犯发表权】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是指未经作者同意,以删节、修改等行为破坏作品的真实含义的行为。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的一般人格权。】

3、侵占他人作品 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A.合作作品完成后,作者之一以自己名义单独发表,

B.将已发表的合作作品改编、加工为新的作品,并未经原合作作者同意便发表,

4、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如果是将他人名字署名到自己的作品上,则不以侵权论处(不侵犯著作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5、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6、拒付报酬

7、剽窃他人的作品 将他人的作品当做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1、完全照抄他人的作品;2、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人作品的形式或内容进行剽窃。

是否构成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

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只要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即构成侵权。

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姓名权。

表现形式 (1)自己创作的作品,借用他人的姓名进行出售;

(2)临摹他人的作品,署以他人的姓名进行出售;

(3)将他人的作品署以名家的姓名进行出售。

10、侵犯邻接权

11、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技术措施,指著作权人为控制其作品是否被接触、复制或传输,而以有效的技术手段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著作权人企图借此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侵权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

12、间接侵权行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前提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S49.按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 处罚主体: 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

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

《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

执法措施 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 条件(同时具备)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范围 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该侵权行为有关的财物

时限 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证据保全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调节、仲裁、诉讼

与专利权区别 保护对象不同 表达该思想的具体形式

技术方案本身

保护条件不同 保护作品为独创

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且只授予最先申请人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作品创造完成而自动产生

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专利权人

与商标权区别 保护条件 独创性

可识别性

权利属性 人身权与财产权

财产权

权利取得方式 创作完成自动产生

注册登记产生

四、矿权注销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登记书报盘文件

8.闭坑地质报告批准文件

9.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

10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11.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12.矿区范围图

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五、言论权包括哪些内容?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指人民有私下或者公开发表任何意见的权利,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恶法管制。

包括充分发表言论,创造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批评自由,接受或者拒绝的自由,这是人类共同的底线。

六、什么是惩戒权包括哪些内容?

【惩戒权新变化】《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3月1日正式施行,教师有了一把“尚方宝剑”,明确对于违规违纪学生可以实施惩戒,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

让我们来看看教育惩戒权都有哪些新变化?

1.不是所有孩子都可以罚。幼儿园小朋友和特殊孩子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

2.有些惩罚,老师不可用。新规则提出了“八不准”,比如禁止“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明确了惩戒和体罚之间的“红线”。

3.惩罚熊孩子也要“家校协作”。在实施惩戒的道路上,老师们不能“一意孤行”或“孤军奋战”。规则第十六条明确教师应当重视与家长沟通,家长也应当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进行管教。

4.学生不服,可以申诉。规则第十七条赋予学生及家长申诉权,对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还能通过申请复核、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

5.怎么惩戒学生,老师也要加强培训。针对一些教师“不会管”的问题,规则提出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改进教育方式方法。

七、车道管理内容包括什么?

1、楼层车道为方便经营户,在规定时间内开放使用。2、进入楼层车道的车辆,须服从统一指挥,凭入场证有秩序进入车道。3、车辆进入楼层车道限速20码以下,车道只允许载重1.5吨以下,3.5米高以下的小汽车及微型小货车进入,禁止大货车及载重车进入。4、进入楼层车道的车辆装卸货物时需靠边停放,不得堵塞车道。5、进入楼层车道车辆做到装卸货后立即驶出,严禁长时间将车辆停放在车道内。6、车道内严禁无关人员逗留、玩耍,禁止在车道边闲坐,栏杆边攀高。7、严禁小孩进入车道内玩耍、攀高,经营户有义务教育小孩在市场内注意安全。8、车辆进入楼层车道须单向行驶,从北车道口进,南车道口出,严禁任何车辆在车道内调头和逆向行驶。9、楼层车道晚上不开放,特殊情况使用需报请福田市场分公司有关领导同意。

八、顾客管理包括什么内容?

顾客管理可以分为售前顾客管理、售中顾客管理与售后顾客管理三个部分。

所谓顾客管理就是企业通过有效的顾客沟通,动态地掌握顾客的真实需求的变化,并对顾客需求和消费行为进行合理地组织和引导,使其结合成为企业忠诚的消费群体的过程。

九、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6、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7、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8、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9、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十、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一,计划管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企业管理的龙头为计划管理。现代化企业应建立全面计划管理系统。

二,销售管理。广义销售管理为市场营销管理。包括销售战略和策略、产品、价格、渠道、客户等管理。

三,研发管理。产品研发是企业的核心。应本着“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发一代”的原则建立企业的研发系统。

四,采购管理,采购质量直接影响最终产品质量。所以应从供应商选择、评价、采购、绩效监控、搬运、仓储、防护做好系统规范。

五,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和劳动效率都是生产出来的。所以应该做好定额、计划、调度、统计、设备、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六,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重点包括质量管理、检验、计量、过程控制、缺陷预防、审核、持续改进等方面。

七,安全管理。应该按照18000标准或安全标准化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三项制度、定期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八,人事管理。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六大方面:员工招聘、培训系统、薪酬、绩效考核、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应建立全面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成本管理,通过内部审计及盘点加强物资监管。

十,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应出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应通过定置管理、6S管理和目视化管理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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