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费用计入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权按按开采权年限进行摊销。 矿山购置费 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权按按开采权年限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按使用权年限进行摊销。采矿设施什么的入固定资产。 实务操作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如果后来又取得该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
国家价款矿交了没采是不可以退的。因为矿业权出让合同中往往会规定矿业权的使用期限、采矿规模、采矿条件等,企业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开展采矿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约责任。
若企业未能按照合同要求采取矿产资源,国家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例如解除合同、收回矿业权等,但不会将价款退还给企业。
采矿权价款(权益金)上缴中央财政75%,地方留存25%
1、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3、采矿权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7/07/01 文号:地发289号
4、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1997年
当我们需要采矿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有采矿权。如果我们没有采矿权,那就是无法对我们国家的矿产进行依法开采的。因为我们国家开采也是有一定的的程序唯有一定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是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对于探矿权,其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对于采矿权,其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按1000元缴纳,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不一样。
资源价款是对资源使用人收取的物质偿还,是有偿的,非强制的,是按约定收取的。资源价款是补偿国家勘查找矿的费用,是和储量及产量密切相关的费用。
采矿权价款是采矿申请人依法依规必须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评估等产生的各种费用。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1 是依据《矿业权管理条例》和《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收取的。2 根据《矿业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矿业权出让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矿业权价款、出让金或者其他费用。3 根据《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矿业权出让应当实行公开竞标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矿业权价款。4 因此,是根据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矿业权管理条例》和《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收取的。
采矿权使用费:
1、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3、采矿权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7/07/01 文号:地发289号
4、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1997年。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矿权的价款应当在批准发证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应当由矿业权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告。因此,持有矿业权的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法人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此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