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名胜风景区有一: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
二: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
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四:河北保定野三坡景区
五: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景区
六:唐山市清东陵景区
七:邯郸市娲皇宫景区
八:河北省邯郸市广府古城景区
九:河北省保定市白石山景区
十:河北省保定市清西陵景区
十一:金山岭长城
徐州有多个省级风景名胜区,以下是其中几个:
1. 沂山风景区:中国四大古都之一徐州市的标志性景区,是国内最大的大断裂谷地之一、山谷瀑布型自然风景区,也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5个国家森林公园之一。
2. 龙华山风景区:位于徐州市境西北4.5公里处,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徐州市的标志性景区。
3. 姜堰区九龙山风景旅游区: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姜堰区,是一处集自然山水防洪、泥塑陶瓷制作、休闲旅游、避暑度假、善行义举等于一体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4. 涟水龙湖风景区:位于徐州市涟水县南部,由涟水湖和青龙山组成的一个旅游景点。景区范围内有雄伟险峻的青龙山、壮观秀美的涟水湖、集景观、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龙池别墅区、温泉柿子林等旅游资源。
另外,还有潘安湖风景区、铜山新区湖泊景区等等。以上景区仅为部分,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计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用、环境共保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 因风景名胜区设立影响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直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分区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景区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其它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第二十一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设立雕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
(二)开山、采石、建坟等;?
(三)损坏文物古迹;?
(四)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 设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不得开办工矿企业,不得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计划、旅游、土地使用、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备案;?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前条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加强治安和安全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的区域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景点说明、地名标志、指路牌,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容量和条件调控游人规模,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其形态。
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风景名胜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排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售票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建设、毁损景物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主体: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审查主体: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原)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审定公布主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标准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
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
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西安市具有众多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
1. 华山风景区:位于西安市铜川区,是五岳之一的华山。华山风景区被誉为中国旅游十大胜地之一,以其险峻的山峰和令人叹为观止的风景而著名。
2. 秦岭野生动物园:位于西安市周至县秦岭南麓,是中国规模最大的野生动物园之一。园内有各种动物,如熊猫、北极狐、霸王龙等。
3. 龙首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西安市周至县境内。龙首山是秦岭的主峰,全年云雾缭绕,环境优美,是集登山、观赏、游览为一体的旅游度假区。
4. 大雁塔景区:位于西安市南郊,是中国古代建筑景观之一,以大雁塔著名。大雁塔景区内不仅有着著名的大唐西域文化博物馆,还有其他的景点,比如法门寺、谭嗣同墓等。
5. 西安明城墙国家历史文化公园:是中世纪城堡式的明城墙,现存城门、角楼、箭楼、城楼等均为原物。夜晚亮灯更加美丽。
此外,西安还有兵马俑、钟楼等其他著名景点。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有如下:
昆明石林风景名胜区,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大理崇圣寺三塔文化旅游区,
丽江玉龙雪山景区,丽江古城,
迪庆香格里拉普达措景区,
腾冲火山热海,
九乡风景名胜区,
通海秀山公园,
玉溪市澄江禄充景区,
腾冲和顺景区,
禄丰世界恐龙谷,楚雄彝人古镇,元谋土林,武定狮子山,楚雄州楚雄紫溪山。
泸西阿庐古洞,建水燕子洞,建水文庙,建水朱家花园。
丘北普者黑景区。
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园,西双版纳州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
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位于中国的某某省,地处山区之中,拥有壮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这个地方以其美丽的山水景色和世界闻名的自然景观而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无论是悬崖峭壁还是翠绿的森林,石竹山都展现出了大自然的无限魅力。
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多样的生态环境,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机会。这里的山峦叠嶂、飞瀑流泉、奇峰异石构成了一幅幅壮丽的山水画卷。在这里,您可以漫步在蜿蜒的小径上,欣赏到群山环绕、云雾缭绕的美景;您可以感受到那清凉的山风拂过面颊的舒畅。
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不仅有着壮丽的自然景观,还保留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在这里,您可以欣赏到古老的建筑、庙宇和民俗风情。寺庙中散发着古老的香火气息,让人感受到宁静和平和。而民俗村则展示了当地人的生活方式和传统手工艺,让您领略到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其中最著名的景点之一是石竹山峰,它是这个风景区的标志性景观。站在山巅,您可以俯瞰整个风景区的美景,感受到大自然的伟力与恢弘。另外还有如玉女峰、龙门瀑布、卧龙山等许多自然景观,每一个都有着自己的独特魅力。
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不仅让您欣赏自然美景,还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户外活动。您可以选择徒步旅行,体验大自然的奇妙之处;您可以选择攀岩探险,挑战自己的极限;您还可以选择乘坐游船,在湖泊中畅游。不论您选择什么样的活动,都能让您享受到大自然的美好和宁静。
同时,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也为游客提供了舒适便利的住宿条件。从高档酒店到民宿,无论您的预算大小,都可以在这里找到适合自己的住宿选择。而当地的美食也是不容错过的,您可以品尝到新鲜的山珍海味和当地的特色美食。
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不仅仅是一个旅游景点,更是一个理想的休闲度假胜地。在这里,您可以远离城市的喧嚣,呼吸着清新的空气,放松身心。您可以在宁静的湖泊边读一本书,或者在草地上野餐;您可以与家人和朋友一起在山间徒步,感受大自然的魅力。
大自然是我们最好的休闲礼物,它能让我们摆脱压力和疲劳,重新充满活力。而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就是这样一个能够让人重找内心平静和放松身心的地方。
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一个拥有神奇山水和悠久历史文化的地方。它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壮丽的自然景观,还让人感受到大自然的伟大和力量。无论是追求刺激与挑战,还是寻求平静与宁静,石竹山都能为您提供最好的选择。
此处生成的博客文章详情介绍了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美景、丰富的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的户外活动以及它作为休闲度假胜地的吸引力。读者可以通过本文获得更多关于该地区的信息,并了解到为什么石竹山是一个不可错过的旅游目的地。宜宾越溪省级风景名胜区,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隆兴乡境内,距宜宾市中区35公里,处叙州区腹心地带,越溪河下游,宜—乐高速公路、宜—威水泥路穿境而过,西临岷江下游。
景区内,浅丘地貌,山峦相对高度50—100米,海拔296—408米,年均气温17.8℃,隆水量1179.5cm,日照时数1125.8小时,森林覆盖率53.7%。
风景名胜区执法归文化旅游局管理。
新邵白水洞位于湖南省新邵县境内,是一处以溶洞景观为主体,集山水景色、人文景观于一体的风景名胜区。白水洞溶洞分布有序,大小众多,雄、奇、险、秀兼而有之。白水洞景区面积宽广,植被丰茂,山清水秀,风景秀丽。
白水洞以独特的溶洞景观著称,其中包括钟乳石、石花、石笋等自然景观,形态各异,美不胜收。尤其是洞内的白水瀑布,水势磅礴,气势非凡,给人以震撼的视觉享受。
在风景名胜区内,游客可以体验溶洞探险、登山观景、赏花休闲等多种旅游项目,同时还能感受到当地的土家风情和民俗文化。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被誉为“湘西山水甲天下,白水奇观第一洞”,是一处极具旅游价值的风景胜地。
新邵白水洞以其独特的溶洞景观和丰富的旅游资源而闻名于世。其主要特色包括:
无论是自然景观还是人文风情,新邵白水洞风景名胜区都能给游客带来别具一格的旅游体验。
新邵白水洞风景名胜区以其独特的溶洞景观和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吸引着无数游客前来参观游玩。无论是自然美景还是人文风情,都让人流连忘返,不虚此行。在白水洞,您可以放松心情,感受大自然的美妙,体验别样的风情文化。希望您能在这片美丽的风景中度过愉快的时光!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您能更好地了解新邵白水洞风景名胜区,为您的旅行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