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典案例。因为在股权转让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法律规定的差异,因此经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是非常有启示意义的。例如,2010年贾跃亭与乐视网的股权纠纷案,涉及到股权转让的利益分配、违约赔偿等问题,这个案例对于企业股权交易中的合法性、合规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法律经验。此外,还有阿里巴巴与雅虎之间的股权纠纷、豆瓣网股权纠纷、广东鑫达实业与香港养和(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等,都是非常典型的股权转让案例,对于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条款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01 . 电视台报道“问题铝材”基本属实,故未侵犯商誉
新闻媒体报道“问题铝材”,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报道内容未虚构或歪曲事实,不构成侵犯商誉。
02 . 对比性测试不科学,产品测评文章侵犯法人名誉权
测评文章负面评价商家产品,并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但其测试标准缺乏公正性的,有可能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
03 .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卖家差评,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行为。
04 . 因公共议题引发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因公共议题引发的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综合考虑微博发布背景和内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等因素。
05 . 对网络诽谤犯罪自诉,立案证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对被害人提交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立案审查,应主要作形式审查。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物权纠纷案,该起矛盾尖锐的邻里物权纠纷在承办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系邻居关系,原告黄某居北、被告吴某居南,双方对相邻之间一巷道使用权益发生争议,经街道居委会调解达成协议:此巷道作为双方共用雨水通道,不得存放和建筑任何东西。后因被告吴某违反协议,将在巷道内原窗户位置安装铁门,对原告居住安全构成威胁(该巷道与原告院落相通),故黄某将吴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将其原窗户处安装的铁门拆除,恢复成原窗户状态。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未自动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当即前往执行现场查看,在与被执行人交谈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之所以迟迟不愿拆除铁门是因为两家之前发生多次口角,积怨已久。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日后还要在当地生活和工作,力求通过调解方式代替强制执行,从而使两家人能真正和解,不伤和气。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当事人讲道理、做工作,表示邻里之间有一些小摩擦在所难免,需要双方之间加强沟通,更多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最终在法官耐心的感召下,被执行人同意将铁门拆除,邻里间友好相处。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1.需要交税.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样式: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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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化名)和孙恺(化名)是邻居,张磊于2010年先建房,孙恺于2013年后建房,建房过程中二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明多次产生纠纷,均认为对方侵占了己方的地基。后来孙恺在张磊房屋东边外墙处砌了一堵高1.3米的两面围墙,并将张磊的化粪池填平,同时又在张磊房屋东边屋前内侧0.7米处竖向建了一堵围墙。
张磊认为孙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双方因此再次产生纠纷,因协商解决未果,张磊将孙恺起诉至法院。因孙恺砌的部分围墙已经影响了张磊的正常通行,最终法院判决孙恺拆除张磊屋前的部分围墙
【案情】
原审原告石x,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基三路**楼**号。
原审被告钟x,男,汉族,196*年**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新成路御景坊**楼*座**号。
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x银行佛山x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x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x支付票据金额45440元及利息。
【审判】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
一审诉讼中,钟x抗辩称其出具支票给石x是用于支付货物的预付款,但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故不支付货款。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石x提供的支票,其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石x取得该支票的手段是合法的,故该支票合法有效。石x作为支票的收款人,持票据于付款期限内请求付款,并依法取得了退票通知,故石x依法对出票人即钟x享有追索权,要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及请求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钟x以其向石x出具支票是用于支付货物预付款,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向石x出具支票,且支票用途记载为“往来”,而非“预付款”,故钟x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石x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4544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判决:钟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石x支票金额45440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page]
一审判决后钟x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XXXX年XX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
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
XXXX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
该村自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XXXX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XXXX年XX月合法取得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4亩耕地占为己有,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判令被告退还该4亩耕地给原告。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让出该4亩耕地。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出该4亩耕地,但被告未按期限履行。
到执行现场发现,该4亩耕地,系整片鱼塘内的一部分。
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退还为耕地则将在鱼塘内形成孤岛状田块,原告明显不便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造成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可供执行的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并没有错误,即使再审重新作出新的判决也只是给让地加上一个可行的合理期限,而且再审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主张变通执行方式,直接给让地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期限让塘,被告贴补使用费。
四、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刘某的承包地,曾撂荒,但发包方未另行发包。
承包地税费虽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刘某承包地。
但本案的判决却造成实际执行困难,原告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承包地。
主要原因是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合伙人擅自开挖耕地为鱼塘,改变承包地的用途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此,被破坏的农田必须复原。如果土地已经不可复原,应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调整耕地用途。
因此,该案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待其对承包地的现状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返还或何时返还的判决较为妥当。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包括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而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纠纷可能会出现。这些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著作权的具体转让范围非常重要。著作权人需要清楚地定义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如果转让范围不明确,容易导致后续的纠纷。因此,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双方应详细讨论并明确约定转让的具体范围。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证明问题也是一个关键的纠纷点。著作权是以书面形式转让的,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证明非常重要。著作权转让双方应该保留好转让合同的原件,并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存在纠纷时,可以通过转让合同来证明及维护权益。
著作权转让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转让费用和转让方式。转让费用可根据作品的类型、使用范围、特殊性等进行协商确定。转让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是分期支付。这些条款的明晰与否,会对纠纷的发生和解决产生直接影响。
著作权转让后,被转让方获得作品的相关权益。然而,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权益的归属,就有可能引发转让后的争议。因此,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权益的归属,可以有效避免后续的纠纷。
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是争议的焦点。一方面,如果转让方未履行转让义务,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著作权被他人侵权,转让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违约条款,以避免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是需要非常谨慎处理的法律问题。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充分协商,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同时,对于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当一方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时,双方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纠纷。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法律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就某项经营活动的经营权的转让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具备以下要素:
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多种类型的纠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纠纷类型:
当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为避免或减少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防范策略: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用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类纠纷以及解决策略:
某公司与商户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特定商业经营权转让给商户。然而,在转让后的经营中,商户并未按照约定范围行使经营权,从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商户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定,商户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但通过明确合同内容、审慎选择合作对象以及及时妥善处理纠纷等防范策略,我们可以有效降低纠纷的发生。当然,在纠纷发生时,合同双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
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而言,了解和认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采取适当的防范和解决策略,将有助于减少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带来的损失,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