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价值评估收费标准?

时间:2024-09-06 10:47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股权价值评估收费标准?

找当地资产评估公司问一下,上面是国家订立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的地方行业协会也会规定评估费,一般按账面价值乘以上面的费率收费的。

没有账面价值就评估原值。

二、急需地灾、压矿评估的收费标准?

目前没有收费标准,每个省里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区别。

地质调查部分可以参考《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其它的部分,如审查费、编制图件文本、税费等等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来定。我从事这一块的管理工作,知道的就这么多,不知道对你有帮助否?

三、采矿权价值如何评估?

采矿权评估

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价值的判断

评估者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公正的准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其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对现在或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采矿权的现有价值量和潜在价值量进行评定和估算。

中文名

采矿权评估

外文名

evaluation of mining rights

学科

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规范文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准则

客观经济规律和公正

简介

采矿权评估实质上是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价值的判断。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标明储量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评估,必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对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评估和采矿权人采矿权评估,国家一般不予干涉,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自行选定评估机构或由其自己对采矿权进行评估。采矿权评估分为技术评估和货币价值量的确定。采矿权的评估方法很多,普遍采用的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四、矿业权评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价目表 矿种类别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 收费(万元)

有色金属 大型 15—25 中型 8—15 小型 5—8 微型 3—

5 黑色金属 大型 16—22 中型 8—16 小型 4—8 微型 2—4 煤 大型 15—20 中型 8—15 小型 3—8 微型 2—3 其它矿种 大型 10—15 中型 6—10 小型 3—6 微型 2—

3 注:微型矿是指矿产资源储量不足小型规模上限的20%,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所剩无几的矿山。

五、仓库价值评估标准?

多类型仓库的评价指标:仓储绩效评价指标是指反映仓库生产成果及仓库经营状况的各项指标。它是仓储管理成果的集中体现,是衡量仓库管理水平高低的尺度,利用指标考核仓库经营的意义在于对内加强管理,降低仓储成本,对外接受货主定期服务评价。

六、煤矿价值评估标准?

答煤矿价值首先要看储存量是多少,再看煤炭的热量能达到多少卡。也就是说看看昰不是优质煤。再分析是否安全能不能有保障,比如有些高瓦斯矿井和容易透水的矿井等能不能控制住。

还要看看矿井所处位置是否交通便利最后要分析除了成本后是否挣钱等。

七、林木价值评估标准?

林木价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

价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值认定结论。

八、评估所收费标准?

你是说房产评估嘛?

评估费收取标准是:房屋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九、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子的评估费怎么算? 1、房屋评估费计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计费率为4%,收费额度为0.4万元。计费额度在100-1000万元的,计费率为2%,收费额度为0.4-2.2万元。计费额度在1000-2000万元的,计费率为1.2%,收费额度为2.2-3.4万元。 2、计费额度在2000-5000万元的,计费率为0.64%,房屋评估费收费额度为3.4-5.32万元。计费额度在5000-8000万元的,计费率为0.32%,收费额度为5.32-6.28万元。计费额度在8000-10000万元的,计费率为0.16%,收费额度为6.28-6.6万元:计费额度在10000万元的计费率为0.08%,收费额度为6.6万元。 房产评估收费什么标准? 1、房屋评估费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2、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3、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 4、房屋评估费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我们要是想对房子进行评估的话,评估费是一定要自己计算好的,要是你不知道怎么评估,或者不知道需要多少钱,可以咨询市面上比较权威的机构,一般这种机构有部分都是政府机关分出来的,相对比较正规。

十、生态评估收费标准?

生态原产地产品审评收费办法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收费办法》由生态原产地产品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遵守执行,旨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活动持续健康开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审,包括农林草牧渔及微生物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服务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等。

2 收费依据

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评审实行市场调节价。

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评审价格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2.3 依据《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2.4 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服务收费对象。

2.5 依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收费管理办法》制定。

3 收费目的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创新性工作,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验证申请人对于标准的符合性,为申请提供可采信的证据。

4 评审依据

4.1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评审机构管理规范》等规章。

4.2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技术规范》等团体标准。

5 评审程序

5.1评审机构受申请人委托开展评审。

5.2评审机构与申请人确定评审方案后,评审机构组派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带队实施现场评审。

5.3评审组全体成员与申请人签订保密与公正性承诺书。

5.4评审组进行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

5.5评审组将评审结果上报评审机构。

5.6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及其附件提交给申请人。

6 评审人员及天数

6.1评审组人员4或6人(其中注册评审员3人或5人,随行服务人员1人)。

6.2文件评审半天、现场评审一天、综合评审半天,一般合计2天。如果申请人生产加工基地距离较远,或由于天气等原因,评审天数也可能为3天。

五. 收费项目及标准

7.1 评审收费项目:评审费、复查费、抽查费、复评费。

7.2 评审收费办法

7.2.1 依据申请产品(服务)的年度营业额计算评审费用。标准如下:

年度营业额(亿元) 评审费(万元) 年度营业额(亿元) 评审费(万元)

0.20以下 6.00 5.00-10.00 10.00

0.20-0.50 6.50 10.00-15.00 11.00

0.50-1.00 7.00 15.00-20.00 12.00

1.00-2.00 7.50 20.00-25.00 13.00

2.00-3.00 8.00 25.00-30.00 14.00

3.00-4.00 8.50 30.00-50.00 15.00

4.00-5.00 9.00 50.00以上 16.00

7.2.2依据《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申请产品(服务)的代码前5位(小类)不同,如果产品的种类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终端产品(服务)不同,则按照7.2.1单独收费。

7.2.3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虽然不同,但互相之间的区别仅限于同一种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则第1个产品按照7.2.1单独收费,其余产品各品种(类型)收费2000元。

7.2.4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如果产品的种类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终端产品(服务)不同,则根据7.2.1单独收费。

7.2.5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尽管产品的起始原料有交叉、终端产品(服务)功能有交叉,但明显不属于一个种类,则第1个产品收费10万元,其余产品各收费1.5万元。

7.2.6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但互相之间的区别仅限于同一种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则第1个产品按照7.2.1单独收费,其余产品各品种(类型)收费2000元。

7.2.7县(市、区)政府申请的区域品牌,施行每一个企业(按照本办法7.2.2-7.2.7款)单独收费。

7.2.8行业组织申请的集体商标,施行每一个企业(按照本办法7.2.2-7.2.7款)单独收费。

7.2.9申请人的生产加工过程特别复杂,加收2000元。

7.2.10申请人的生产加工基地数量5个以上,或基地分散、路途较远,加收2000元。

7.2.11复查费、抽查费:分别收取2万元。

7.2.1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评审费6万元。

7.2.13复评申请应在重新核定评审费之后优惠20%。

7.3差旅费:评审、抽查、复查、复评人员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4自理原产地范围测绘费、产品质量检测费、土壤检测费、水质检测费等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7.5公益性条款:生态原产地产品主要面向中型以上、省级龙头以上企业开展推广。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具有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被选为国家级政务外交礼品,或来自于革命老区、屯垦戍边以及三年之内摘帽的贫困县的地方名优特产品,经地方政府出具文件证明,综合判定满足受理条件后,可作为公益性项目予以减免评审费。企业单独申请给予评审费减半,地方政府申请示范区给予其中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免收评审费。但申请人需承担评审人员劳务费及其往返交通食宿费用,并自理7.4条款的相关费用。

7.6协会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8 收费方式

8.1 评审费、复查费、抽查费、复评费在签约后十天之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8.2 申请人未能通过评审、复查、抽查、复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

8.3 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获证方可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评。

9 声明

9.1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禁止任何承诺与绑定行为。

9.2 评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9.2.1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咨询、培训、辅导。包括为申请人代写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模版、开设咨询培训辅导网站。

9.2.2市场人员与评审人员互为兼职。

9.2.3转借评审员资质注册证书。

9.2.4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附加评审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9.2.5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娱乐消费。

9.2.6将评审业务外包给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

9.2.7与申请人发生商务往来等利益关联活动。

9.2.8 收费数额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数额。

10 其他

申请人接受评审机构的咨询、培训、指导、编制申请材料,向评审组人员提供礼金、馈赠、娱乐消费,以及与评审机构及评审组人员发生商务往来利益关联活动等违反公正性原则的行为,由此导致不予受理等一切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一经发现查实,将列入失信名单,三年之内不得申请。

评审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行业自律,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审机构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并作为向协会申请备案以及自我公开声明文件。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评审机构是指根据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和团体标准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活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机构资质由协会备案,评审员资质由协会培训注册。

第三条 协会拥有“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标志的所有权,评审机构无权决定、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标志。

第四条 协会决定采信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

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活动,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评审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

第二章 评审机构工作机制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备条件、市场人员、开发资源。

(三)5名以上由协会培训注册的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1.评审员注册条件为: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生态环境、原产地、经济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

(2)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3)经过协会的培训注册,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资质。

(4)持有原“评定人员证书”并符合本条(1)规定的,证书等同有效。

2.评审员须参加6次以上评审活动方可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3.评审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定期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评审要求。

4.评审机构、评审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不弄虚作假,不得与申请人发生利益关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评审机构受申请人委托组派评审组实施评审。

第九条 评审组采取组长负责制,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作出评审结果,评审机构核查后作出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及其附件提交给申请人。

第十条 评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不得干预申请人自愿选择评审机构。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工作质量监控和责任机制。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采取保持业务水平持续改进提升的长效措施,每年制定计划,实施培训提升、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逐步建立第一、二、三产业的专业性评审人员队伍,保证业务能力与业务实施范围相适应。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人员、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市场人员与评审员不得互为兼职,不得开展咨询培训辅导,不得与申请人发生利益关联,不得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和娱乐消费。评审机构对不自律、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评审员应及时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 评审员对接触到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员对评审活动、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每年1月份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业务进展及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监督、跟踪调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社会各界对评审机构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公室或协会反映、投诉。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承诺严格履行本规范,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愿意接受管理办公室的批评、教育、警告乃至协会撤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 评审员在一个年度之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可撤销其评审机构备案资质、评审人员注册证书。

(一)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咨询、培训、辅导。包括为申请人代写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模版、开设咨询培训辅导网站。

(二)市场人员与评审员互为兼职。

(三) 转借评审人员资质证书。

(四)外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等商业秘密。

(五)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附加评审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娱乐消费。

(七)将评审业务外包给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

(八)与申请人发生商务往来等利益关联。

(九)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

(十)已经不具备备案资质条件。

(十一)严重损害协会的声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评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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