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

时间:2024-09-05 13:58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

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保护权益,化解矛盾

在国家的土地政策体系下,土地出让权合同是土地转让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土地出让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场严峻的挑战。本文将重点探讨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基本特点、解决方法以及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一、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基本特点

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指的是土地出让方和承包方在履行土地出让权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解释、履行义务、权益争议等问题而发生的纠纷。那么,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具备哪些基本特点呢?

第一,合同性质明确。土地出让权合同是经过法律程序订立的,各方对土地的权益、义务都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解决。

第二,纠纷事项复杂。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争议点通常包括:土地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与方式、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行政等多个方面知识,需要综合考虑和处理。

第三,影响重大。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因此,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二、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具体选择哪种解决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1.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就争议事项进行友好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并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协商解决具有快捷、灵活、廉价的特点,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仲裁解决

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由具备资格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是一种比较灵活和经济的解决方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

3. 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仲裁不能解决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诉讼是通过法院审理纠纷,由法官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判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相对较为复杂和耗时,但有时也是解决重大争议的最后手段。

三、如何保护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中的个人权益

1. 加强合同约束力

在签订土地出让权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重视,明确各种权益和义务。同时,可以适当加入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以增加合同的约束力和保护自身权益。

2. 防范风险,遵守合同

在土地出让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合同条款,遵守约定,防范诸如违约等风险。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使用土地的约定等,可以有效减少因违约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争议时,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帮助双方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出让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能够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实现互利共赢。同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约束和保护,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才能够建立和谐的土地出让制度,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办法?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三、国有矿权出让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四、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权利义务一同转移;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有矿权挂牌出让多少钱?

评估价50%,或者全成本核算的成本价

七、什么是净矿出让矿业权?

一般而言,“净矿”类似于房地产领域的“净地”,即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同时矿区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范围内,竞得人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矿权证,并能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矿业权。“净矿”包括“净采矿权”和“净探矿权”。

“净采矿权”出让是与过去的“毛采矿权”出让模式相对而言的。由于采矿作业过程中往往要修建道路、清理地表附着物和补偿、占用土地修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取得矿区周边的利益相关方的许可。但长期以来,采矿权出让过程中都不涉及前述问题,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成交后,因与当地村民“谈不拢”,存在长期不能开工的情况。这也使得许多投资者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参与竞买,致使矿产资源价值被低估。

八、矿权出让金属于什么费用?

矿权出让金是一种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通常用于支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具体来说,矿权出让金可能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费用:矿产资源勘查费用:包括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矿体测量等费用。矿产资源开采费用:包括矿山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费用。矿产资源加工费用:包括矿石加工、选矿、冶炼等费用。矿产资源运输费用:包括矿石运输、物流等费用。矿产资源销售费用:包括销售渠道建设、销售推广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矿权出让金计费标准和方式可能因不同的矿产资源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具体的计费方式和标准。

九、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如何办理?

1、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第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第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三:依法可以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在不能先期约束第三人的情况下,贷款人要想获得土地处分收益权质押担保则必须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也就是说贷款人要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证书,但结果却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或者说正达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的结果。也就是说,无法在操作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权质押的结果。

十、低价出让土地如何处理?

如果违反民主程序等,村民组织成员可以联名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出让协议无效并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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