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有效抵押权?

时间:2024-08-24 18:59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什么叫有效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时独立的。这就是所谓的区分原则。由于不动产的抵押权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而抵押合同只要符合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生效,所以由于抵押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登记,从而导致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成立

二、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已经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有效吗?

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如果没进行抵押登记,那么就会产生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不成立的情况。出现的后果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三、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有效吗?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

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担保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同时,还有《担保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于《担保法》未赋予抵押权人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享有追及权,抵押人往往在转让抵押物之后,未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与抵押权人约定提存。

四、抵押权期满后未展期有效吗?

抵押权期满后未展期有效,房屋抵押到期后,主要债务没有消灭的,抵押权仍然有效。依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公益设施,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

五、房子有抵押权但未做抵押登记租赁合同有效吗?

有效,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例,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没有产生,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六、抵押权包括权利抵押吗?

权利抵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各国民法一般规定权利抵押准用民法关于一般抵押的规定,因此称为准抵押。权利抵押的标,抵押权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抵押权与债权一起可以设定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

七、只抵押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不抵押,抵押是否有效?

您好,根据《担保法》第36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我国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因此该约定应属无效。

八、谁知道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有效吗?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房屋的抵押权到期但是钱没还他项权还有效吗?

怠于行使抵押权,必须是指超过了担保有效期。

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有效期为主合同届满二年内有效。也就是讲,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合同到期后二年内向法院主张其担保物权,否则,应视为主动放弃该项权利。

十、抵押合同与抵押权?

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的区别:

抵押合同并非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在设定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是有关联的,要用关联的眼光看待二者。

1、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换言之, 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 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 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2、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 在抵押权效设立上, 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 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 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 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扩展资料:

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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