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方式?

时间:2024-05-04 06:50 人气:0 编辑:admin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方式?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置方式通常包括政府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税收收入三个方面。

政府收入主要是指矿业权出让金和资源补偿金,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矿产资源股权收益和资本金收益,税收收入则是指矿业权出让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收入。

这些收益通常由地方政府进行支配和管理,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以实现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条件?

一,勘探工程达到一定程度,矿区内部分或全部资源量达到可开采的程度。

二,做完储量备案。

三,地质灾害评估。

四,开发利用方案完备。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

以下是我的回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以上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内容,供您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可以查阅相关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怎么计算?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1.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

  2.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x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宁夏矿业权出让收益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关概念和适用范围。第四条:明确自治区与市、县(区)分成比例。中央和自治区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五条:明确征收主体。矿产资源按照“谁登记、谁征收”的原则征收。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的内容,可以补充信息后再次向我提问。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该怎么缴有了说法?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统一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费用如何缴纳成为很多企业关注的焦点。最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8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按《办法》缴纳出让收益,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办法》提出,对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不缴纳和缓缴的情况。其中,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已将探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采矿权价款。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办法》同时规定,欠缴探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八、什么是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九、什么是矿业权挂牌出让?

矿业权挂牌出让是指政府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通过公开竞拍或招标等方式进行出让的过程。挂牌出让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矿业开发。

通过挂牌出让,政府可以确保矿业权的公平竞争,同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出让金,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

挂牌出让还可以增加矿业市场的透明度,提高资源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十、什么是净矿出让矿业权?

一般而言,“净矿”类似于房地产领域的“净地”,即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同时矿区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范围内,竞得人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矿权证,并能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矿业权。“净矿”包括“净采矿权”和“净探矿权”。

“净采矿权”出让是与过去的“毛采矿权”出让模式相对而言的。由于采矿作业过程中往往要修建道路、清理地表附着物和补偿、占用土地修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取得矿区周边的利益相关方的许可。但长期以来,采矿权出让过程中都不涉及前述问题,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成交后,因与当地村民“谈不拢”,存在长期不能开工的情况。这也使得许多投资者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参与竞买,致使矿产资源价值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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