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一:消防水池液位计应设置在水位显示装置上,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
规范二:消防水池液位计的探头,直接投入到消防水池底部,通过两芯屏蔽电缆将液位计探头和消防控制室显示器连接
规范三:消防水池液位计,会根据水池的水量多少 ,自动接通水泵电路 ,自动给消防水池加水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13.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
13.2.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13.2.4 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地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水位、水量、水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有效水文资料检查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常水位和洪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根据地下水井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常水位、最低水位、出水量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技术参数和装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1.对于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其爬梯规范要求也不相同,但是一般来说消防水池爬梯的规范要求是必须满足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供水管道设计规范》中有关独立供水设施的规定。2.具体来说,消防水池爬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爬梯的尺寸应当足够安全并方便登上消防水池(2)爬梯的护栏高度应当不小于1.1m并且符合国家标准GB50069-2017的相关规定(3)爬梯安装的位置和数量应当便于人员进出消防水池,并且在消防水池直径2/3处向周围设置1个爬梯。3.总之,消防水池爬梯的规范要求是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以及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地方性要求的基础上的。
1、防水施工完成,24小时后可做闭水试验;
2、把地漏和管道口周边进行暂时封堵;
3、在门口砌20CM高的挡墙;
4、开始蓄水,深度5-20厘米,做好水位标记;
5、蓄水时间48~72小时;
6、第一天闭水后,看水位线是否有明显下降,如果有,请及时检查楼下屋顶和管道周边是否有渗漏,如果没有,继续闭水;
7、第三天闭水完毕,全面检查楼下天花板和屋顶管道周边。
8、完全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
一般情况下分两种
1、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一般消防水池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OO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组)水泵3min的出水量。)
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水池结构自重(标准值)
在建筑消防设施篇当中,消防供水是所有与水相关的灭火系统的基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消防水池做了规定。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0L/s或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构)筑物,应设消防水池。
不同建(构)筑物设置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计算确定。具体要求共八个方面: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两座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每格(座)消防水池应设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水池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或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1、 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宜≤48h; 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 容积>2000m³ 时,补水时间不应>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DN100;
2、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3、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 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个(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