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时间:2024-10-11 15:23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探讨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矿山环境治理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矿山开采的不断扩大和矿产资源的减少,矿山环境治理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而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对于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

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

目前,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需要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资源的整合,而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和合作,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无法形成合力,从而影响了矿山环境治理的效果。

其次,责任界定不清,导致责任推诿现象普遍存在。在矿山环境治理中,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但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界定并不清晰,难以明确责任的归属,因而存在责任推诿现象,使得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难以推进。

此外,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划分不明确,导致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不同部门在矿山环境治理中的工作职责划分不明确,有些重叠和重复投入的情况出现,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降低了矿山环境治理的效率。

协作与合作的重要性

在面对上述问题的同时,协作与合作的重要性也变得愈发显而易见。首先,协作与合作能够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不同部门之间通力合作,能够及时共享信息、交流经验,避免重复工作,从而提高矿山环境治理的效率。

其次,协作与合作有助于明确责任,减少责任推诿。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可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避免责任推诿的情况发生,从而更好地推动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此外,协作与合作还能够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矿山环境治理的效益。不同部门的合理协作,避免了重复投入资源的情况发生,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得矿山环境治理的成本得以降低,效益得以提高。

加强协作与合作的实施措施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可以采取以下实施措施:

  • 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起跨部门、跨层级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协调工作能够顺畅有序地进行。
  • 明确责任界定:各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建立起完善的责任体系,避免责任推诿现象的发生。
  • 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划分工作职责,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
  • 加强专业培训:为矿山环境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合作提供有力支撑。
  • 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各部门以合作为导向,共同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能够促进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提高矿山环境治理的工作效果和效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本文,您对矿山环境治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希望本文能为相关部门和从事矿山环境治理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二、矿山环境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环境,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保护,是指矿业生产活动中,为保护矿山环境和防治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采取的环境保护行为。开发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起的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对水体、土壤、空气的污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危及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五条 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保护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矿山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 鼓励增加矿山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普及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矿山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 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山的名称、企业名称、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性质、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种类、规模和年限;

(二)矿区周围地区自然环境状况(包括水、气、土地、植被、野生动物、人文建筑等);

(三)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的种类、成份、数量、处理方法和计划;

(四)矿山开发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预测;

(五)对矿山环境引起的最终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及影响程度与原因;

(六)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

(七)矿山环境监测制度;

(八)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九)采矿申请者对矿山环境保护所承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采矿申请者签章及日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在延续和变更采矿许可证时,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大、中型矿山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矿山企业法人,是本矿山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编制具体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恢复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矿山发生的环境纠纷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和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年检)同时进行。矿山环境管理工作列入矿产行政管理目标,并实行考核、奖惩。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各类矿山企业进行矿山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进行调查和评价,制定本行政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和专项复垦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制定和发布《安徽省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工程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三章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矿产开发论证和设计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问题,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采矿方案或技术措施,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新成果,减少或避免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矿山企业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采矿、选矿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和淘汰。

第十九条 禁止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矿山(矿田、水体、空气)环境的落后方法和技术生产黄金等贵金属、硫磺、磷肥、石棉制品和有色金属等。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空气、土地及水源的破坏和污染;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面开裂、塌陷、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和盐碱化。

陡坡开采或堆放土、矿石、废碴要保证边坡稳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治崩塌和滑坡的发生。

矿山的开采范围与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采矿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矿区与相邻地区水均衡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合理开发和利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防止水污染与水源枯竭。对酸性矿坑水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必须采取净化措施,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

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采出的暂不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物、低品位矿石、难选的矿石和含有有用组份的尾矿,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妥为存放,其堆放场和贮存池应采取防止流失、自燃和避免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的废石、废碴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设置堆放场或尾矿池存放,堆放场或尾矿池应节约用地并与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和废弃地,应保持尾矿坝稳固,采取防自燃、防粉尘、防溢流和防渗透的措施,避免扩散与流失。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碴或尾矿直接埋入地下或倒入水体,其堆放场或贮存地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透、防自燃和防失散的措施,并设置雨水和渗出液的收集、处理、采样和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 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固体矿物和废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准露天存放或向水体排放。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措施,恢复土地用途。

采矿权人对其矿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耕地、草原和林地等的破坏,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返田、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进行恢复。恢复工作应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分期进行。最终的恢复工作,必须按规定要求在闭坑前或者停止开采后按期完成。

矿山环境恢复的费用由采矿权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应当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现有矿山应制定计划,逐年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闭坑矿山在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由采矿权人(即受益者)出资治理。

鼓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

第三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利息转入本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做它用,只能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逐步返还保证金,在矿山环境治理完成后,并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未交纳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矿山环境恢复工作应与矿山开发工作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避免对周围地区造成损害,达到所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防治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矿山环境恢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矿山闭坑后的最终恢复工作由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矿山开发活动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应进行恢复并达到下述基本要求:

(一)对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整治、夯实,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可供其它利用的状态,并不得产生扬尘、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等;

(二)被恢复土地的利用,不会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不会减少水源或污染水源;

(三) 废弃物堆放要稳固,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应当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废弃物上应当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开挖占用耕地时,必须将耕地耕作土层的土壤单独堆放,用于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本企业或邻近企业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石、废碴,充填挖损区、塌陷区或地下采空区,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五条 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其它用途的,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对形成的危岩、危坡、山地开裂、地面沉降和塌陷等必须进行治理,排除危害,必要时应设置安全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碴堆、尾矿坝、废水池和废液池,在闭坑时要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施,保证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三十七条 对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线、道路和景点等,不得阻断或者破坏,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条例?

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加强地质调查防治工作,规范开采活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全面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减少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调整开采面积和生产能力,保障开采活动比较安全有序;(二)重视改造矿山地质环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改造计划,定期评估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改造前后取样补充资料,及时采取改造措施,降低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三)严格控制入侵矿山地质环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违规行为台账登记制度,依法严厉处理入侵矿山地质环境行为;(四)严格环评制度,明确责任。明确环境影响评估的体制安排、机构职责、科学程序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评程序,检查等禁止开采的矿山。

四、矿山修复治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 

     对于矿山生态修复,需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察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施工单位。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和规范本市以矿山绿色植被恢复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对因矿山勘探、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治理恢复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包括新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绿色植被恢复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依法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

第六条 实施矿山复绿工程,统筹生产矿山采场、排岩场、尾矿库等场区,及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废弃矿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要素,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园则园,恢复矿区植被和地质环境。

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闭坑、废弃矿山的综合利用,保护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标准?

1. 矿区开采面积:计提比例通常根据矿区开采面积来确定,一般为开采面积的一定比例,如2-5%。

2. 矿区矿种:不同矿种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如金属矿山相对于非金属矿山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因此计提比例也有所不同。

3. 矿区生态环境条件:环境条件较差或开采活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地区,计提比例会相应提高。

4. 填平、复垦费用:填平挖掘的大坑、复垦荒山等的费用,也可纳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范围。

5. 行业政策、法规标准: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设定计提比例。

具体的计提标准还需参考当地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规范?

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4)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5)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众所周知,随着矿山的开发和利用,矿山环境问题和因其引起的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现象已逐步显露端倪,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使人们意识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相当重视,但仍有不少无证盗采、滥采的非法采矿者,为一己之利而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不断埋设新的“定时炸弹”。

(2)由于以往经济体制的原因,形成所谓的群众大办矿山的混乱局面,进而遗留下大量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

(3)地方保护主义、多头管理、执法不严等,不能使环境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人心,严重影响环境保护工作。

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不应再走已往开发一破坏一治理一恢复的老路子,那样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我们要创新观念,因此,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结合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提出了“绿色矿山”的概念。

八、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是指为解决矿山开采过程中导致的环境问题,特别是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水体污染等问题,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的总称。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随着资源开采的增加,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成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推行,需要全面分析矿山开采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科学评估环境风险,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下面将从评估环境影响、制定环境目标、实施环境措施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评估环境影响

在制定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全面、准确地评估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评估环境影响是为了了解矿山开采活动可能带来的潜在环境问题,从而为制定后续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矿山开采对土地资源的占用情况、破坏性程度以及复垦后对环境的恢复情况;矿山开采对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包括水库水源的影响、饮用水安全等;矿山开采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如气体排放、粉尘污染等。

通过评估环境影响,可以为后续的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有助于协调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使矿山开采活动能够更好地与环境协调发展。

制定环境目标

评估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制定环境目标是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环境目标的制定应该根据评估结果,明确矿山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确定合理的环境保护目标,为后续的环境治理措施提供指导和依据。

制定环境目标时,需要综合考虑矿山开采活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重点区域,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指标。同时,需要兼顾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平衡,确保矿山开采活动能够可持续发展。

实施环境措施

环境目标的制定是为了指导后续的环境治理措施的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应该根据环境目标,综合考虑矿山开采活动的特点和区域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控制措施,包括监测控制、修复治理、栽植造林等。

监测控制是矿山环境治理的基础工作,通过监测环境指标,掌握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修复治理是针对已经造成的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尽可能将受损环境恢复到原始状态或接近原始状态。栽植造林是为了恢复受损的植被覆盖,提高土壤保持能力,减少水土流失。

在矿山环境治理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矿山开采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总结

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解决矿山开采导致的环境问题,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评估环境影响、制定环境目标和实施环境措施等方面的工作,能够有效减少和防止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同时,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也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推进环境治理工作的力量。

九、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谁来监管矿山尾矿的治理工作?

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

矿山尾矿治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矿山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等多方责任主体。矿山尾矿产生的废渣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监管责任的明晰十分重要。

在我国,矿山尾矿治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以及地方政府

首先,国土资源部作为主管矿山资源开发的部门,对矿山尾矿的治理有着监管责任。其职责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许可、矿区规划设计管理,因此也要求对矿山尾矿的排放和处置进行监督。

其次,生态环境部作为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尾矿的环境影响和治理负有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要求矿山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关的治理措施和标准,确保矿山尾矿的排放不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地方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对本地区的矿山尾矿治理负有重要责任。地方政府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当地矿山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尾矿治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总的来说,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涉及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地方政府,这三方共同发挥监管和治理作用,确保矿山尾矿的排放和处置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感谢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您对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十、矿山环境治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吗?

一般情况下,矿山环境治理不能占用基本农田。1.基本农田是指国家保护的耕地,其占地面积有所限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2.同时,矿山開采或矿山环境治理会占用大量土地,可能会带来环境污染、土地沙化、生态系统的破坏等问题,因此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应当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等关键土地资源。3.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基本农田地质条件较差,且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的自然因素影响,而且在合理规划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则可以适当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实施矿山环境治理。

相关资讯
热门频道

Copyright © 2024 81矿产网 滇ICP备2024020316号-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