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1、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3、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4、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所谓职业卫生工作场所就是职业卫生者去职业卫生上班的地方。也就是说职业卫生部门地方吧!而职业场所就是指职业卫生者所在岗位的工作地方。如有检查科,放射科,验血科,内科,外科等各种病理科室上班的地方。它们两个是不同概念和性质不同。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2009年9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同年11月1日,该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施行,为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根据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矿尘是指在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细小粉尘颗粒。长期接触矿尘会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引发矽肺、尘肺等职业性肺部疾病。因此,如何有效防治矿尘危害是矿山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矿尘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有效预防矿尘危害,矿山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矿山企业作为矿尘污染的主要来源,负有保护员工健康和改善当地环境的社会责任。只有切实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矿尘对工人及周边居民的危害,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总之,矿山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矿尘防治工作,从工程控制、管理监督、环境治理等多个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矿山工人的身体健康,维护当地的生态环境。相信通过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努力,矿山作业中的矿尘危害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对您了解矿尘防治的相关知识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交流探讨。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新建企业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分贝。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可以放宽到90分贝。另规定接触噪声不足八小时的工作,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即接触时间减半容许放宽3分贝,但无论接触时间多短,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分贝。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您好!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各种各样的,根据需要防护的职业危害来确定设置哪些防护设施。 给您举几个例子:
1、比如噪音,针对噪音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可以是隔音墙,吸声墙,隔声间等;
2、对于粉尘,有袋式除尘器、机械通风设施等;
3、对于化学品,机械通风设施、洗眼器、淋浴装置等。 当我们考虑控制现场的职业危害时,就会想增加一些设施设备来降低或控制职业危害,那么这些设施就是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如果是网上填报,与当地县、区级以上安监部门管理员联系,删除你单位信息,重新录入。如果是文档填写的,重写一份就行了呗。
预防作业场所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
(l)控制和消除噪声源
这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噪声的设备,如用液压代替高噪声的锻压,以焊接代替铆接,用无梭代替有梭织布等,均可受到较好的效果。
(2)控制噪声的传插一般有以下几种措施
1)吸声,采用吸声材料装饰在车间的内表面,如墙壁和屋顶,或者在车间内悬挂空间吸声体,吸收辐射和反射声能,使噪声强度减低。具有较好吸声效果的材料有玻璃棉、矿渣棉、泡沫塑料、毛毡、棉絮、加气混凝土、吸声板、木丝板等。2)消声 用一种能阻止声音传播而允许气流通过的装置,即消声器。这是防止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消声器有利用吸声材料消声的阻性消声器,根据滤波原理制造的抗性消声器,以及利用上述两种原理设计的阻抗复合消声器。
3)隔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利用一定的材料和装置,把声源封闭,使其与周围环境隔绝起来,如隔声罩、隔声间。隔声结构应该严密,以免产生共振影响隔声结果。
4)隔振,为了防止通过地板和墙壁等固体材料传播的振动噪声,在机器的基础和地板、墙壁联结处设减振装置,如胶垫、沥青等。
(3)卫生保健措施
加强个人防护,对于生产场所的噪声暂时不能控制,或需要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时,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有效措施。耳塞是最常用的一种,隔声效果可达30分贝左右。 对接触噪声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检查,观察听力变化情况,以便早期发现听力损伤,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参加噪声作业的工人应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疾患者,不宜参加有噪声的作业。 对有噪声的作业工人要合理按排休息时间,如实行工间休息,经常监督检查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