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尾矿库属于临时占地吗?

时间:2024-10-05 20:45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矿山尾矿库属于临时占地吗?

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   《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七条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用地申请;(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六)环保部门意见;(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第十条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第十一条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临时用地申请;(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五)付款方式和期限;(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四)勘查、采矿许可证;(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矿山尾矿库砂能卖吗?

不可以

矿山企业是不可以随意买卖尾矿砂的。因为矿山归国家所有,因为他们的转让只有国家允许才可以进行买卖。

尾矿是选矿分选作业的产物之一,是入选物料富集得到精矿和中矿后的固体废弃物。尾矿还包括堆浸工艺、全泥氰化工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三、矿山尾矿库产生的废水怎么处理?

尾矿库一般由尾矿堆存系统、尾矿库排洪系统、尾矿库回水系统等几部分组成。

1. 尾矿堆存系统:该系统一般包括坝上放矿管道、尾矿初期坝、尾矿后期坝、浸润线观测、位移观测以及排渗设施等。

2. 尾矿库排洪系统:该系统一般包括截洪沟、溢洪道、排水井、排水管、排水隧洞等构筑物。

3. 尾矿回水系统:该系统大多利用库内排洪井、管将澄清水引入下游回水泵站,再扬至高位水池。也有在库内水面边缘设置活动泵站直接抽取澄清水,扬至高位水池。选矿厂生产是用水大户,通常每处理一吨原矿需用水4~6 吨;有些重力选矿甚至高达10~20吨。这些水随尾矿排入尾矿库内,经过澄清和自然净化(威海晶合)后,大部分的水可供选矿生产重复利用,起到平衡枯水季节水源不足的供水补给作用。一般回水利用率达70%~90%。

四、露天矿山汛期安全检查方案怎么写?

检查露天矿山汛期安全,一是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重点)。

基础资料方面有:矿山汛期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机构和人员、应急预案、值班值守、通信联络等。现场有:边坡浮石、避险道路、避险标示、截洪沟或者排水沟、值班室、应急物资、抢险设施设备、堆渣场、滑坡、沟河洪水位等。二是明确检查人员。监管人员、专家等,是否分班。三是明确检查方式。抽查还是全面检查、暗访暗查、交流检查等。四是明确责任。矿山不到位的责任及处理,检查人员的责任等。

五、露天矿山汛期安全生产方案的依据?

露天矿汛期安全面临的是排水和塌方,路滑对司机也是安全危险,要准备充足的排水设备,要对危险路段加固,在大雨暴雨要停止生产,要经常检查路况,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

六、什么是汛期?主汛期?

江河定期的涨水现象称为汛。汛期是指江河连续涨水的时期。通常有二种涵义:

一是指河水自起涨至回落的时期;另一是指河水上涨和回落到某一水位(或流量),须进行防守的时段,即防汛期。由于地理位置、天气系统等差异,我国七大江河的汛期迟早不一。即使是同一河流各年也有早有迟。

按季节的不同,我国有四汛,即桃花汛(春汛)、伏汛(夏汛)、秋汛和凌汛。其中伏汛和秋汛最大。

通常我们所说的汛期主要指这两汛而言。

主汛期是含于这两汛之中的极易产生洪水的时根据降雨、洪水发生规律和气象成因分析,我国七大江河汛期大致划分如下:

(1)珠江:4-9月5.海河:6-9月(2)长江:5一10月6.辽河:6一9月(3)淮河:6-9月7.松花江:6一9月(5)黄河:6一10月七大江河主汛期分别为:

(1)珠江:5一7月5.海河:7--8月(2)长江:6一9月6.辽河:7--8月(3)淮河:6--8月7.松花江:7--8月(4)黄河:7--9月

七、上游尾矿库与下游尾矿库区别?

上游尾矿库和下游尾矿库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对流域环境的影响方式和风险程度不同。尾矿库是矿山或金矿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料储存结构。 上游尾矿库指位于河流上游的尾矿库,主要特点是底部土石体基本保持原地不动,而在其表面上方逐渐堆积出高耸的废料堆。下游尾矿库则指位于河流下游的尾矿库,其主要特点是底部土石体已被直接堵塞或改造, 导致存储在其内的废料水平面高于河流的水平面。由于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因此对它们的管理和监管也需要有所区别。

八、汉江汛期?

湖北是长江干流流经的11个省市中,流经长度最长的省份,而一到夏季,湖北人在新闻中听到最多的词就是“汛期”。汛期是一个水利名词,是指河水在一年中有规律显著上涨的时期,这个时期与雨带南北移动造成各地暴雨洪水的季节性密切相关 ,沿海地区还与台风活动有关。汛期不一定会有水灾,但是水灾80%以上都发生在汛期。

比如长江的主汛期为每年5月份至10月份,其中6~8月被称为主汛期,这与我市梅雨和夏季暴雨有关。而长流最大的支流汉江主汛期为8月份~10月份,其中9~10月是主汛期。汉江汛期一般与华西秋雨有关,每年9月前后在汉江上游的陕西及湖北西北部地区,往往会出现持续的秋季连阴雨,造成汉江秋汛的发生。有时候长江伏汛期还会和汉江秋汛期紧接,极易在我市形成大洪水。

九、汛期原理?

汛期是一个水利名词,是指河水在一年中有规律显著上涨的时期。“汛”就是水盛的样子,“汛期”就是河流水盛的时期,汛期不等于水灾,但是水灾一般都在汛期。

江河、湖泊洪水在一年中明显集中出现,容易形成洪涝灾害的时期。由于各河流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涨水季节不同,汛期的长短和时序也不相同。

十、我国汛期?

6月1日,我国进入主汛期。6月到8月,我国总体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明显,北方和南方均有多雨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

 江河定期的涨水现象称为汛。汛期是指江河连续涨水的时期。通常有二种涵义:一是指河水自起涨至回落的时期;另一是指河水上涨和回落到某一水位(或流量),须进行防守的时段,即防汛期。  

 由于地理位置、天气系统等差异,我国七大江河的汛期迟早不一。即使是同一河流各年也有早有迟。按季节的不同,我国有四汛,即桃花汛(春汛)、伏汛(夏汛)、秋汛和凌汛。其中伏汛和秋汛最大。通常我们所说的汛期主要指这两汛而言。主汛期是含于这两汛之中的极易产生洪水的时根据降雨、洪水发生规律和气象成因分析,我国七大江河汛期大致划分如下: (1)珠江:4-9月 5.海河:6-9月 (2)长江:5一10月 6.辽河:6一9月 (3)淮河:6-9月 7.松花江:6一9月 (5)黄河:6一10月 七大江河主汛期分别为: (1)珠江:5一7月 5.海河: 7--8月 (2)长江:6一9月 6.辽河: 7--8月 (3)淮河:6--8月 7.松花江: 7--8月 (4)黄河:7--9月 

  

  

  

  

相关资讯
热门频道

Copyright © 2024 81矿产网 滇ICP备2024020316号-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