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流转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在中国,土地使用权通常以合同的形式由政府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土地使用者。
土地有合同怎么收回?
首先,要明确的是,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经过合法的程序。
在土地有合同的情况下,土地收回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土地使用权合同通常都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权自动终止。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相应的农民或企事业单位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如果未能续期或续期申请被拒绝,土地使用权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土地使用权无效,土地自动收回。
土地使用权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条件,比如农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种植作物、使用土地。如果农民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且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可以视为合同约定的条件不满足,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
有些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比如,当土地被征收用于建设重要基础设施或发展新兴产业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重新出让。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被强制收回。比如,土地用于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土地使用者实施强制收回。
无论哪种方式,土地收回都需要依法进行,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土地收回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土地收回的程序一般如下:
土地收回涉及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土地收回时,土地使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偿可以包括土地流转费用、改建费用等。土地使用者应该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商,明确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土地使用者的合同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土地收回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土地收回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
土地收回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保护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在合同到期、约定条件不满足、出让需求和强制收回等合法情况下进行。土地使用者在进行土地流转前,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情形: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在取得采矿权的前提下,持《采矿权证》和矿山用地申请到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矿山用地;矿山用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划拨取得,另一种是有偿取得,就要看你是取得的是探矿权或是采矿权。
证明
XX办事处:
XX民政局:
兹证明XXX,男,现年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该同志原系我乡XX村村民,于XX年XX月办理了非农业转户手续,将全家户口迁移到你处XX居委会,根据国家政策,原承包土地我村也随之收回。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部队的土地国家是无偿划拨的,军队的申请在获得通过后,他们无偿使用土地。这些土地它只能依法使用,不能传让和出租。
如果军队不用土地了,国家会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地方政府可以收回,也可以无偿交给地方,军队如果在异地新建军营或基地,国家会再拨钱的。
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公告 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下达收回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常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将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以使国家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并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补偿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偿收回,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有偿收回;一类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及因闲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变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无偿收回。
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针对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第二、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针对耕地。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收回位于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起步区内涉及东西轴线道路工程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市中心城区东西轴线道路鱼梁洲段规划红线图,此次需收回起步区内土地26宗,土地面积共107503.6平方米,原土地用途均为住宅用地。现将26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