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谁来监管矿山尾矿的治理工作?

时间:2024-09-03 18:06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谁来监管矿山尾矿的治理工作?

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

矿山尾矿治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矿山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等多方责任主体。矿山尾矿产生的废渣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监管责任的明晰十分重要。

在我国,矿山尾矿治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以及地方政府

首先,国土资源部作为主管矿山资源开发的部门,对矿山尾矿的治理有着监管责任。其职责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许可、矿区规划设计管理,因此也要求对矿山尾矿的排放和处置进行监督。

其次,生态环境部作为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尾矿的环境影响和治理负有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要求矿山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关的治理措施和标准,确保矿山尾矿的排放不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地方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对本地区的矿山尾矿治理负有重要责任。地方政府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当地矿山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尾矿治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总的来说,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涉及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地方政府,这三方共同发挥监管和治理作用,确保矿山尾矿的排放和处置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感谢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您对矿山尾矿治理责任部门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二、矿山尾矿环保处理方法?

一、尾矿再选工艺:尾矿中含有的少量有用组分,也是可以利用合理的工艺进行选出来的。这种处理方法既充分利用了矿石资源,也减少了尾矿对环境的危害。目前来看,尾矿再选主要利用一些新兴设备和工艺,这使得难选尾矿更好地被利用起来。

二、尾矿脱水工艺:大部分尾矿是以矿浆形式存在的,大量的水分不仅容易造成事故,也对环境非常不友好。尾矿脱水工艺主要为了减少尾矿中的含水量,这是一个可持续也更安全的尾矿处理方案,对于干旱地区的国家来说,该方案不仅减少运营成本,还使得水资源被循环利用。节水是每个国家都在提倡的事情,需要重视起来。尾矿脱水工艺根据不同的矿石性质,有不同的运营方案和设备配置,一般会选用浓缩+过滤的方式进行脱水,可以阅读《尾矿干排工艺选择依据之尾矿粒径粗细》进行选择。另外,尾矿干排属于尾矿脱水的一种,该方法有效降低了尾矿含水量,大大节约了成本。

三、尾砂填充采空区:该方法指的是利用处理后的尾砂废料,回填被采空的区域。当前主要有全尾砂胶结充填技术(利用脱水尾矿+水泥、粉煤灰进行充填)和高水固结全尾砂充填技术(与全尾砂胶结填充相似,但使用了高水材料作为胶凝材料)。该方法保护了原有地形地貌,也减少了建造尾矿坝的成本。

尾矿是指选矿生产过后产生的、有用组分含量低、难以继续生产利用的部分。随着矿业环境的不断变化,选矿人也面临一个巨大挑战——尾矿处理考虑的不仅仅是成本与效益,还有矿山长期的社会以及环境影响,比如铅锌矿的尾矿,随意处置会导致环境污染。因此,尾矿的合理弃置对环境影响深远,需要非常重视。

三、矿山尾矿的所有权归谁?

矿山尾矿库及库内的尾矿渣所有权属于矿山企业所有。即使是矿业权注销,其所有权性质不会改变。其他人想开发利用尾矿库内的尾渣必须要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同样,因为尾矿库出现泄露造成污染,或其他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其所有权人也必须要承担其应用的法律责任。

四、尾矿处理设备有哪些?

鑫海尾矿处理设备以“橡胶渣浆泵+水力旋流器+高效深锥多锥浓密机+高效多频脱水筛”为核心设备,配有皮带输送机作为辅助设备。

其中橡胶渣浆泵有XPA型橡胶渣浆泵、XPA(2)型橡胶渣浆泵;水力旋流器有XCⅡ型水力旋流器、鑫海耐磨水力旋流器组;浓密机有高效化改造浓密机、高效浓密机、周边辊轮传动式浓密机、周边齿条传动式浓密机、高效深锥多锥浓密机、单层中心传动洗涤浓缩机、斜板式浓密机等九款设备;脱水筛设备包括高效多频脱水筛、压滤机。

五、矿山尾矿库砂能卖吗?

不可以

矿山企业是不可以随意买卖尾矿砂的。因为矿山归国家所有,因为他们的转让只有国家允许才可以进行买卖。

尾矿是选矿分选作业的产物之一,是入选物料富集得到精矿和中矿后的固体废弃物。尾矿还包括堆浸工艺、全泥氰化工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六、矿山尾矿库属于临时占地吗?

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   《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七条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用地申请;(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六)环保部门意见;(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第十条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第十一条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临时用地申请;(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五)付款方式和期限;(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四)勘查、采矿许可证;(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如何提取尾矿中的金子,金矿尾矿回收设备?

含金尾矿建议化验含量,品位理想时再做浸出试验,核算吨成本及吨产值。

计算利润空间。再投入规模化生产。

八、尾矿中提钛流程及设备?

提取钛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采矿、破碎、浮选、烧结、炼钛。

1. 采矿:从矿石中开采出含钛的矿石。

2. 破碎:将采矿得到的矿石破碎成适合后续处理的粒度。

3. 浮选:使用浮选设备将矿石进行浮选分选,将钛矿分离出来。

4. 烧结:将得到的钛矿进行烧结处理,将杂质和水分去除。

5. 炼钛:使用高温还原反应将烧结后的钛矿转化为金属钛。这一步通常采用克罗诺斯(Kroll)法或克利尔(Hunter)法。

钛提取的主要设备包括:

1. 破碎设备:如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等。

2. 浮选设备:如弧形污泥废水处理设备、浮选机等。

3. 烧结设备:如烘干炉、烧结机等。

4. 炼钛设备:根据不同的方法,可能涉及还原炉、蒸馏装置、离心机等。

这只是一个一般的提钛流程和设备介绍,实际的流程和设备可能会因矿石类型、提钛方法等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设计和配置设备。

九、金矿尾矿回收需要哪些设备?

金矿氰化尾矿综合回收要求粒度比较细,需要对粒度较粗的金矿尾矿耐磨耐腐蚀选矿设备进行再破碎再次研磨。

用重选预选抛尾后再浮选:对低品位氰化尾矿,采用处理量大、投资少、成本低的螺旋选矿机进行初选富集,可丢弃绝大部分脉石矿泥残余药剂。然后进行浮选分离。技术上更可靠,经济上更合理。在氰化法提金工艺中,矿料经过高碱度、富氧、长时间浸泡将会在矿粒表面生成亲水性的过氧化钙薄膜。使金矿氰化尾矿浮选回收时,捕收剂失去了对各种矿物捕收的选择性,同时此薄膜也阻碍捕收剂与矿粒表面的吸附。氰化尾矿综合回收浮选的技术要点是通过耐腐蚀高浓度搅拌桶搅拌擦洗矿粒表面的各种薄膜,还矿物本来面目。氰化尾矿浮选过程中,分散剂的使用是不可缺少的,但用量一定要严格控制。采用铅、铜、硫优先顺序浮选工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是氰化尾矿浮选的理想工艺。金矿氰化尾矿选矿工艺有重选、浮选、磁选、重浮联合流程等,因为金矿氰化尾矿里面含有强酸性物质,腐蚀性极强,因此必须选用耐腐蚀的选矿设备。

十、矿山尾矿库产生的废水怎么处理?

尾矿库一般由尾矿堆存系统、尾矿库排洪系统、尾矿库回水系统等几部分组成。

1. 尾矿堆存系统:该系统一般包括坝上放矿管道、尾矿初期坝、尾矿后期坝、浸润线观测、位移观测以及排渗设施等。

2. 尾矿库排洪系统:该系统一般包括截洪沟、溢洪道、排水井、排水管、排水隧洞等构筑物。

3. 尾矿回水系统:该系统大多利用库内排洪井、管将澄清水引入下游回水泵站,再扬至高位水池。也有在库内水面边缘设置活动泵站直接抽取澄清水,扬至高位水池。选矿厂生产是用水大户,通常每处理一吨原矿需用水4~6 吨;有些重力选矿甚至高达10~20吨。这些水随尾矿排入尾矿库内,经过澄清和自然净化(威海晶合)后,大部分的水可供选矿生产重复利用,起到平衡枯水季节水源不足的供水补给作用。一般回水利用率达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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