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根据新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1月5日)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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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已不做资质要求。项目报告备案一般都在省国土厅的地质环境处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人进行备案,编写报告的单位需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资质和治理设计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改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该方案一般叫适用年限而不叫服务年限,其适用年限一般最高为5年,但现在也无法找到具体依据。适用年限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年限加上闭坑后复垦期(一般为1年),如果低于5年,那是几年就是几年,如果高于5年,应该说是5年后须对方案进行修编。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方案应该根据具体矿山的情况而定,但通常包括以下措施:
1. 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植被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可以采取种植草本植物或乔木、营造湿地等方式,使得原先被破坏的土地逐渐回归自然状态。
2. 水环境治理:矿山开采往往会对附近的水源造成影响,如水污染、水位降低等。为了治理这些问题,需要建立水环境监测系统,对水源进行监管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确保水资源的正常使用。
3. 土壤修复:矿山中的土壤往往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对土壤进行修复可以采用生物修复、化学修复、物理修复等方法进行处理。
4. 垃圾处理:矿山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如矿渣、尾矿等。这些固体废弃物需要经过分类、处理和回收,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5.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确保矿山恢复治理的顺利进行。
总之,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充分发挥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实现生态环境的全面恢复和升级。
1提供矿山采矿工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已建矿山)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储量检测(核实)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技术资料文本及相关批件(复印件)。
2提供方案编制任务委托书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矿山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3提供工作范围内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采空区、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工程布置、工作量、相关图件及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报批稿)DZ/T223-2009。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财建【2005】169号。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5、《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2009年内蒙古建设厅颁发)。6、《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236号)。7、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价费字【1992】479号。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的通知 财建【2005】169号。9、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10、XX市(地区)材料价格信息(XXXX年X季度)及XX市(地区)材料价格市场询价。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和规范本市以矿山绿色植被恢复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对因矿山勘探、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治理恢复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包括新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绿色植被恢复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依法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
第六条 实施矿山复绿工程,统筹生产矿山采场、排岩场、尾矿库等场区,及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废弃矿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要素,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园则园,恢复矿区植被和地质环境。
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闭坑、废弃矿山的综合利用,保护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生态环境:矿山开采活动往往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水资源污染等。通过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可以减少这些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人民健康:矿山开采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水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对人民健康造成威胁。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实施,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障人民健康。
促进可持续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实施,可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推动可持续发展。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企业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总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都具有重要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根据新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1月5日)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扩展资料: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已不做资质要求。项目报告备案一般都在省国土厅的地质环境处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人进行备案,编写报告的单位需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资质和治理设计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改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该方案一般叫适用年限而不叫服务年限,其适用年限一般最高为5年,但现在也无法找到具体依据。适用年限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年限加上闭坑后复垦期(一般为1年),如果低于5年,那是几年就是几年,如果高于5年,应该说是5年后须对方案进行修编。
矿山恢复治疗理后终于恢复了往日的风采
包括。地质灾害是指在地球的发展演化过程中,由各种地质作用形成的灾害性地质事件。地质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变化规律,既受制于自然环境,又与人类活动有关,往往是人类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结果。
矿山开采不可避免的就是破坏植被,造成土壤裸露,这种情况遇到下雨天气,极易造成土壤结构被雨水侵蚀破坏,甚至还有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对附近居住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加强地质调查防治工作,规范开采活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全面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减少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调整开采面积和生产能力,保障开采活动比较安全有序;(二)重视改造矿山地质环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改造计划,定期评估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改造前后取样补充资料,及时采取改造措施,降低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三)严格控制入侵矿山地质环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违规行为台账登记制度,依法严厉处理入侵矿山地质环境行为;(四)严格环评制度,明确责任。明确环境影响评估的体制安排、机构职责、科学程序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评程序,检查等禁止开采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