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需要具备以下十七项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5.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制度;
6.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0.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15.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17.应急救援预案编审和演练制度。
1 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2 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该法规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标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3 的实施对于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促使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它也为矿工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实施还可以推动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矿山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因此,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进入施工作业现场,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请按管理方的规定佩戴好相关劳动保护用品。
3.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车辆按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4.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应主动避让施工作业设备,与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5.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人员不得靠近施工台阶边缘,不得在采空区边缘或采空区顶板滞留,不得在设备作业密集区域进行滞留。
6.不得靠近、滞留于高边坡坡顶、坡脚。
7.不得在排土边缘滞留。
8.不得在运输道路和交叉路口滞留、停车,按指定线路行走。
9.爆破作业时,请保持在爆破警戒范围之外。
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
矿山安全评价依据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核实检查矿山井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尾矿库、排土场、炸药库、防排水、防灭火、充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边坡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矿山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矿山企业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不同的管理层次和岗位,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各方面的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有利于事故发生后对 (2)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各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岗位工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系统进行的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整改、查事故处理等的一项制度。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查违法、查违章、查违纪也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检查内容,,如是否戴安全帽等。 对职工而言,应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检查,如交接班检查、点检、巡检等。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就是对企业内所有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其安全素质的一种制度。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5)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与预评价制度“三同时”是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往往是作为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都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工种类型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所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评比与奖惩制度 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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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进行全面的总结评比,奖励先进,惩处落后,充分调动职工遵章守纪,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主动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凡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扣除部分或全部奖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者。 (2)隐瞒事故者。 (3)进入生产现场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4)对于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 (5)各级领导对安排的安全措施和整治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未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者。矿山安全生产是指根据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规定,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冒顶,边現滑落,和地皮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水害,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 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