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适用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暂免土地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关于房地产预查封的有关法律规定2004年最高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第一次使用了预查封的规定:
一、对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规定了三种情况: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第一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全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虽然土地仍然登记在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或国家土地部门管理之下,应该视为已经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尚未全部交款,可以按照已经交纳的款项计算可以查封的土地面积,对土地分割面积查封,如果不可分割的土地面积,法院可以全部查封。
第三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如果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执行。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建筑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只要您属于有偿转让,则属于扣除取得成本或者旧房重置成本后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个税上,注意区分是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稿酬所得,两者需要区分开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设备对外投资需要缴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旧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按《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等规定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旧设备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计算相应收入和成本,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这说的准确吗
可以以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做为投资的股份。
1、外购旧货类固定资产、纳税人自己已使用未抵扣进项税的非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可按双方约定投资额作为价税合计,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交纳。
2、纳税人自己已使用已抵扣进项税的非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可按双方约定投资额作为价税合计,按对应类别适用税率计算交纳。
3、纳税人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可按双方约定投资额扣除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的余额作为价税合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可按双方约定投资额作为价税合计,按照扣除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的余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按适用税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行为包括: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我的理解:以土地出资,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产权转让,肯定得签相关合同,这就有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土地要由股东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需缴契税,如果土地作价超过股东原取得价格及开发成本之和,还得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商铺转让费,属于让渡商铺使用权取得的收人。
纳税义务应区别情况处理: (1)、房东向原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属于与租金收人相关的价外费用,应按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承租方转租商铺,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属于与转租收入 相关的价外费用,原承租人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3)承租方转租商铺,房东向继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经营权)”缴纳增值税。
评估报告,如果投资者与被投资者达成协议价300万元,连评估报告也不用了,只需一个投资协议,但为了避免以后纠纷还是做一个评估报告较好;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实收资本300;他们初始购买价200在你们企业不用反映,如果他们是企业他的账面借长期股权投资-300贷无形资产200贷资本公积100。用于联营的土地投资不用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