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例
口头合同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被告人朱剑飞于2003年10月至12月间,在为欧曼服饰有限公司、鸟王服饰有限公司、法国啄木鸟服饰 香港 国际有限公司、都彭实业有限公司商标转让过程中,采用伪造商标持有单位公章后制作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商标注册证等手段,骗得人民币909000元。2003年4月至2004年2月间,被告人朱剑飞冒用深圳市金狐狸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某商标转让网,在与浙江梦森服饰有限公司、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帝仙督澎服装厂以及有关个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授权加工销售协议书过程中,骗得人民币51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剑飞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以是否具有书面合同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评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被告人朱剑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一罪。形成分歧的关键是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的理解和被告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如何界定。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说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所以,在合同法实施以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再仅是书面合同了,还包括口头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根据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评判。合同诈骗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予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因此,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page]
本案中,被告人朱剑飞假冒他人名义,在商标使用权许可使用转让过程中骗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钱款。由于商标转让要向国家商标局备案,时间较长,在此过程中,有的单位已组织了生产,产品并流入市场;有的单位已请了形象代言人做广告,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朱剑飞虽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的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有的没有签订合同,但实质是相同的。即朱剑飞是利用了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要件,在生产、销售领域中进行诈骗,其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罪,而不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
新闻报道合同诈骗案例, 近日,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李某系列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40余万。经查,2021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注册成立公司,在无实际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以向外发包建设工程为由,分别骗取张某国、李某等人5人信任,以收取点位费、协调费为由,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侦。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案情介绍] 某日,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圈,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问郑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继续问:“到底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 [案情分析] 郑甲很气愤,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经检查,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郑甲禁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郑甲越想越气,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要求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问,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明显的,对周围顾客产生的影响是: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商场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实际损害了郑甲的名誉。 [案情结果]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商品,使郑甲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所以,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一、案例简介
2020年9月,沈女士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C3款附加住院无忧医疗。2021年2月,吴女士因多发子宫肌瘤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沈女士于2021年3月向我公司提交材料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核实,理赔人员查勘核实,沈女士投保前已患有子宫肌瘤并在医院检查,因此该赔案将因责任免除(投保前疾病)不予赔付。
二、案例分析
依法求偿权又称获得赔偿权,为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之一。
它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重要权利,其基本含义是: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时,可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很多人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做“免死金牌”,但两年不可抗辩就等于两年后保证赔付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沈女士已在投保前患有子宫肌瘤但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虽已过二年,但并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结合保险法上下内容看,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三、消费风险提示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正确行使依法求偿权,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1.投保时如实告知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行使依法求偿权的前提,只有在源头上消灭风险,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安心理赔。
2.两年内不可抗辩条款并非无所不能,必须建立在合理且合法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如果带病投保,心存侥幸心理想要获得赔偿,是不可取的,既影响消费者正常赔付,又影响身心健康。
3.《保险法》规定,客户购买保险时,必须将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无过往病史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
4.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投保,趁自己的身体还健康,赶紧买保险。
因为买保险要如实告知,而且未来保险公司还会和医院联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何、有无既往病史都将一目了然。
如果等到身体变差了、生病了才想要买保险,最后等来的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拒保通知书,到时候一切都晚了。
1、案情:
孙某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等。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2、案情处理:
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李红松解释称,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
儿童的自由权,例如在玩的过程中,让幼儿自由自主的活动,而不是老师规定幼儿怎么玩
他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8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被处以人民币600万元的罚款。
据报道,高万权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挪用巨额资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违纪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巨额贿赂等。最终,他被法院认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从一则案例谈留置权的适用
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在20xx年4月11日前加工100套西服,双方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甲商场未向乙服装厂及时支付加工费2万元。乙服装厂遂将加工的西服留置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期限届满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折抵加工费。
甲商场以乙服装厂擅自将自己委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