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冲突,司法拍卖也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
一、采矿权延续年限最新规定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矿权挂牌与拍卖的区别?
挂牌和拍卖的区别
1、挂牌刮拍卖的底价是否公开不同,挂牌需要公开低价,拍卖不需要公开低价。
2、报价方式不同,挂牌多用于电脑,客户端实行网上售卖,拍卖有专用的拍卖场用于拍卖。
3、人数不同,拍卖至少是两人以上,挂牌则不限制最低人数。
一、拍卖法关于保证金的规定
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拍卖保证金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很少对其加以区别,这是不应当的。
所谓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人为办理竞买手续并出席拍卖会而缴纳的保证金。它要求竞买人应当按照与拍卖人双方的约定,按时参加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拍卖活动,如果违约缺席,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没收其竞买保证金,也就是拍卖保证金总额中的一部分。在这里,竞买保证金的作用在于防止竞买人无故不参加约定的拍卖活动,弥补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和拍卖人各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成交保证金,是指买受人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按时足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而缴纳的保证金。它要求买受人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受领拍卖标的,否则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没收其成交保证金,也就是拍卖保证金总额中的另一部分。在这里,成交保证金的作用在于防止买受人届期不履行义务,弥补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和拍卖人各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合理的拍卖保证金应当由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两部分构成。然而,很多委托人和拍卖人却严重忽视丫这一点。他们通常把拍卖保证金仅仅理解为成交保证金,即使使用了竞买保证金的提法,也在实践中与成交保证金等同起来,从而忽略、放弃甚至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没有认识到,整个拍卖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竞买阶段,竞买人不出席拍卖会便构成违约,应当依合同法承担相应责任,尽管可能责任轻微,但却不是无责任。第二阶段是成交阶段,买受人不付款便构成严重违约,更应当依拍卖法、合同法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广大拍卖企业,运用拍卖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单纯防范、控制和化解拍卖第二阶段发生的信用风险,而是应当寸法必守,寸金必得,同时关注拍卖第一阶段的信用风险,从而完整、准确地运用拍卖保证金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净化拍卖法律环境,培育健康的拍卖市场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
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出让机关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
(四)采砂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九条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
(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位置、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
第十二条出让机关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估、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发布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
(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
(三)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
(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出让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XIAO期ZUI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XIAO期ZUI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XIAO期ZUI长为10年。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GONG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司法拍卖是指法院通过拍卖的方式变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便执行债权的一种方式。在司法拍卖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拍卖的情况也不在少数。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拍卖重新拍卖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司法拍卖重新拍卖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拍卖重新拍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法定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拍卖重新拍卖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拍卖的公平、公正。
首先,需要适时发布重新拍卖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明确被拍卖物的基本情况、重新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确保拍卖的透明度。
其次,重新拍卖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得到法院的审批,确保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相关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拍卖的合法性。
法定期限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拍卖重新拍卖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拍卖日期的三个月。在这个期限内,重新拍卖应当完成,确保债权得到及时实现。
如果重新拍卖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需要重新确定拍卖条件,并且重新审批相关手续,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重新拍卖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拍卖重新拍卖的效力取决于最终的拍卖结果。如果重新拍卖没有成功,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在重新拍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拍卖的顺利进行。否则,可能会导致拍卖无效,延误债权的实现。
法院裁定规定
在司法拍卖重新拍卖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相关事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确保拍卖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法院的裁定,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需要遵守法院的裁定,确保司法拍卖重新拍卖的合法性。
总结
司法拍卖重新拍卖是法院执行债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况。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司法拍卖重新拍卖有着明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拍卖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在司法拍卖重新拍卖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拍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在依法进行的前提下,债权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法院在拍卖采矿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采矿权时,法院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采矿权的来源和性质。法院需要查明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和途径,以及采矿权的性质和范围,以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 矿产资源的状况和开采条件。法院需要了解矿产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等信息,以评估其潜在价值和开采风险。3. 拍卖的程序和条件。法院需要制定拍卖方案和拍卖文件,明确拍卖标的、拍卖起止时间、拍卖方式、拍卖底价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4.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法院需要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矿活动对环境不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要保证采矿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的矿产资源评估机构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潜在价值和风险。2. 制定拍卖方案并公示。法院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方案,并在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3. 公开拍卖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在公示期满后,法院可以组织公开拍卖活动,竞拍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拍保证金并参与竞拍。最终的竞拍结果由最高价者获得,法院与竞拍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移交矿产资源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法院需要将矿产资源移交给竞拍人,并协助竞拍人办理相关的采矿许可证等手续。总之,法院在拍卖采矿权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和风险,同时也要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于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备受关注。司法拍卖是指法院根据裁定或者法律规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以便清偿债务。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对司法拍卖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卖、拍卖等处置,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被执行人和权利人均需遵守法院的裁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拍卖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法律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以往的司法拍卖案例中,不乏一些引起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例如,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法院裁定拍卖公司资产,经过公示和竞拍程序,最终被某投资公司竞得。此案例反映了司法拍卖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特点,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关于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未来,司法拍卖将更加规范、透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拍卖的效率和便捷性,促进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对于司法拍卖的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拍卖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