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权限及程序
处置审批程序:县国资中心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同意。
处置流程:
(一)量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测绘分区块核定未缴纳价款部分的资源储量。
(二)质的鉴定。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残余资源,其中未核定价款部分由实施企业分类存放,由县能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各批次残余资源进行化验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将鉴定结果报县发改局。
(三)价值评估。由织金捷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各批次残余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县发改局。
治理方法是雨季时利用地表水回灌水井,提高地下水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位。对农业用水实行阶梯收费,节约用水。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意义:
通过塌陷区综合治理,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发展农、林、牧、副、渔及观光旅游等多种行业,对当地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巨大的意义。
通过土地综合治理,可以有效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
山西采煤沉陷区,把采煤沉陷区经过人工改造,可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也可开发公园,建成人们休闲场所。为后代人造福。
古交采煤沉陷区,把采煤沉陷区经过人工改造,可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也可开发公园,建成人们休闲场所。为后代人造福。
搬迁补偿费,村民房屋及其厕所、压井、墙头、树木等附属设施按每人9000元进行补偿。
采煤沉陷区是由于煤矿井下采煤工作面和掘工作面采空后,岩层冒落丶下沉,造成地表沉陷造成的。采煤沉陷区的认定,由多个指标确定。包括沉陷的面积丶沉陷的深度丶沉陷区域积水情况丶沉陷:区地表下沉对民房的影响丶沉陷区地表下沉对农作物的影响以赔偿情况等。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晋政发〔2016〕31号)的项目。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居民搬迁安置、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调查、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固废堆积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贷款按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模式运作。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并指定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作为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投融资主体,在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统筹管理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贷款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资金意见中精准、快速、放大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六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购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贷款资金不作为政府债务管理。
第七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拟订年度治理计划,汇总全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协调联络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制订、下达固废堆积治理资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内控审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制定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投融资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对接金融机构。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组织项目实施,统计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内控审计工作。
第九条 省扶贫公司负责项目资金承接、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返还我省上缴中央的“两权”价款资金;贷款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对项目发放的贷款;其他资金是指除上述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二条 省扶贫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接落实贷款,并负责项目贷款的具体运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省扶贫公司承接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与其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省扶贫公司落实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等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台账制度,实施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制订投资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县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扶贫公司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省扶贫公司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的资金分配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司。
第二十条 各设区的市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一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期限为3年,治理资金原则上按照工作任务分年度拨付使用,对工程实施进度较快、当年计划提前完成的市县,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一次性拨付资金的申请,省扶贫公司根据提前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偿还
第二十二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资金按规定的比例由各级负担,中央应负担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省、市、县、企业按原应承担数额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催缴相关企业贷款,不能按时催缴到位的,由属地政府垫付偿还。
第二十四条 省扶贫公司督促市公司按时还款,并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款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归集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还款资金,按期偿还资金本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由省扶贫公司责令限期归还;逾期仍不归还的,由省财政厅通过与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资金。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投入、产出和效果三方面的评价,重点是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评价。
经济性是指项目资金支出的节约或浪费情况;效率性是指项目的时间完成情况、投入产出效率及项目的质量情况;效果性是指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及项目完工后的其他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第二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总体安排对部分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设区的市应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同时抄送省扶贫公司。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季度内审机制,按季度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报送审计报告,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对项目实施过程、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对于偏离目标实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风险。
第三十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扶贫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不过沉陷区建设和一般建筑不同的是需要先进行采空区治理,比如充填等,达到治理标准及建筑标准后就可以按照一般地基进行建设了。这个在江苏,安徽,山西等许多地方已经有很多实施案例了。
我们辽宁铁法就在沉陷区盖了家属房,好像是平房
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 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 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
2.
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用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25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1米的,每亩35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4500元。 对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