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应当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侦案是指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犯罪案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而法律监督权则是指对自侦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合法、公正的监督。自侦案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自侦案的优势在于,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构,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这样一来,就可以减少其他利益相关方对案件侦查和裁决的干扰,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另外,自侦案也能够加强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
然而,自侦案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由于自侦案需要检察机关自行调查,这对检察机关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自侦案也容易引发公众对于法律监督权的质疑和争议。如果自侦案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将会严重破坏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自侦案法律监督权的意义在于确保自侦案的程序合法、结果公正。通过法律监督,可以避免权力滥用、不公正的情况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自侦案法律监督权的目标包括:
目前,我国对于自侦案法律监督权的保障正在不断加强。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自侦案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自侦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对于自侦案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确保了自侦案的结果公正。
然而,自侦案法律监督权仍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由于自侦案程序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法律监督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相关监督机构的能力和资源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限制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侦案法律监督权的保障,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自侦案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监督,可以避免自侦案过程中的不公正、不合法行为的发生,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自侦案法律监督权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过加强法律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规范自侦案程序、增加监督力度等手段,可以进一步完善自侦案法律监督权的保障,推动司法体系的改革和进步。
一、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也不是鉴定结论。首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同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这些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之所以被称为书证,是因为它们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与特定的案件有关,对查明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其次,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不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作证的前提,必须是对案件事实有亲历感受,否则不能成为证人。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对案件事实不具有亲历性,因而不具备证人资格,其提供的论证意见自然不是证人证言。最后,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不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由上可知,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它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
另外,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不同于律师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大多是与代理词或辩护词分开单独提交给法庭的,二者尽管在论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异。首先,从身份上看,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而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则不具备这一诉讼身份。其次,从是否具有倾向性上看,律师的天职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代理词或辩护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案件中的问题发表意见。最后,从法律约束力上看,律师代理词或辩护词是当事人的律师依法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聘请有关法学专家参与论证并得出结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可见,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证据,不具有诉讼证据能力,它只不过是法学专家对案件如何处理(包括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一种法理学意见或者专业咨询意见,因而它对案件的审理仅具有一种参考、借鉴、启发作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产生的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其背后都有产生的原因。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出现同样不是一种偶然现象,也有其产生的原因。
(一)当事人对自身诉讼利益的追求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寻求诉讼公正,维护自身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基于此目的,当事人除了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外,还会设法动用各种社会力量以影响司法机关的裁判,使诉讼结果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由于知名法学专家和学者的地位,专业知识及学术品格在社会上有着相当的影响力,于是,知名法学专家和学者便成为他们寻求和借助的一股重要力量。他们希望通过法学专家对某一诉讼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使法学专家的法律意见书能起到扭转不利诉讼局面的作用。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因担心某些法官法律素养较差、造成理解法律偏差而导致糊涂断案的情况发生,最后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他们便求助于有关法学专家,请求法学专家就其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提供意见,以供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参考。
(二)司法人员害怕承担错案的责任和一定程度上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接受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面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会对其产生一定影响。因为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出自于知名法学专家和学者,他们对案件问题的分析和论证,不管在理论功底,还是在看问题的角度方面都有一定的水准,因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影响也远胜于普通人对此问题的看法。所以,在出现疑难或重大案件时,法官特别是法律素养较低的法官由于害怕吃不准案件,出现判断错误,受到错案追究,经法学专家论证产生的法律意见书不能不说对其是一个极大的诱惑。不管是否最终采纳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最起码它能对法官判断案件起到一个参考作用。
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法官的独立,法官有权利只接受来自当事人或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或者律师提供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对来自案外其他一切方面的材料有权拒绝接受。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69%的法官阅读并重视专家的意见,10%的法官向领导汇报,只有少数法官对专家意见置之不理。所以不管法官出于何种目的,大多数的法官还是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持重视态度的。如果法官们都不接受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就无用武之地了。
(三)法学专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一定程度上对法治理念的追求
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不可能由当事人或律师的一厢情愿而促成,还需要有法学专家的意愿。现实中,我们不否认有的法学专家是出于职业良知,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同时也希望借论证的机会,接触司法实践,掌握一批活生生的案件素材,作为研究的重要题材。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大多数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都不是无偿的,背后有着很大的经济利益,能让法学专家给其出具专家意见的当事人也不是一般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有着相当的经济实力或一定的社会地位。除个别情况外,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都是出具给这些人的。
(四)我国司法权运行的现实环境
从司法层面上看,我国客观上还存在着“权大于法”的不良现象(尽管是个别现象),司法实践中更是时有“以权压法”等不幸事件的发生。这表明我国司法运行的现实环境还不令人满意。另外,我国在诉讼制度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律师权利的保障,刑诉中控辩双方的地位等问题。司法专横、律师意见得不到采纳、甚至司法得不到人们的尊重,这些现象也时有发生。
同时,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缺失,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现象严重以及司法不独立、不中立,这也是现实存在着的问题。司法不独立,就难以保证审判人员有公正、中立、超然的立场,就可能造成审判人员只接受一方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审判不能中立,也就难以保持其权威性与至上性,审判的权威也就不能确立,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而这种不信任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动用各种社会力量去影响法院审判。像民间流传的所谓“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这种现象又会加剧司法腐败,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以上这些,都为法学专家法律意见的产生提供了环境。
三、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影响
应当承认,在我国法官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职业道德整体上不高、在离实现司法公正应有的水准差距甚远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有助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使判决结果更为合理。在司法腐败现实存在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司法腐败。当一个腐败的法官试图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时,如果绝对地无视专家意见的存在,其裁判结论和专家意见完全背道而驰,其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就会增大,其恣意裁判的行为就会有些收敛,但前提是,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可信的,公正的。总体上来看,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还是起到积极作用的,理由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或律师寻求专业法律知识支持的重要途径
当事人之所以让法学专家提供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看重的是法学专家的权威。因为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大多数是相关领域的学术权威。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学术品格在社会都有着相当的影响力。在我们这样一个崇尚权威的时代,想让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对法官的判案不产生影响是根本不可能的,除非法官对其置之不理。但事实恰恰相反,大多数的法官还是对专家的法律意见书比较重视的。
(二)疑难复杂案件的法理分析思路有助于法官审慎正确断案
首先要说的是,法学专家对案件问题的分析与论证在理论功底、专业素养以及见解的精辟、独特等方面都是无庸置疑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客观公正的,分析符合逻辑,有理有据,那么对于正确判案是有帮助的。
其次,从意见书的内容上来看。由于意见书通常是针对个案而出具的,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意见书除法律适用意见外都会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问题。所以如果当事人在向专家提供论证的证据材料的时候,如能准确、全面,那么就能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并发表法律意见的还不多见。
最后,从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主体来看,通常参与案件专家论证涉及的法学专家都是相关法学问题领域的研究者,显然,在这儿真正起作用的并非只是专家“权威”、“地位”或“名气”等,确实是有独到深入的法学理论功底的分析、论证。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定性、产生原因以及作用的分析,我们应当承认,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我国目前司法环境、法官素质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尚具有一定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相对的合理性。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当怎样对待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从法院自身来讲,法官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要有个正确认识,如果分析论证符合逻辑、有理有据的,还是要充分考虑借鉴吸收;从法院外部来讲,法学专家在发表专家法律意见时要持格外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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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往往牵涉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家庭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意见书成为解决争议和提供专业法律指导的重要工具。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法律事实,针对特定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意见。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一部分,确保律师向客户提供专业、正确、合法的法律建议。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法律意见书能够帮助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并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离婚案常常伴随着复杂的情感问题和财产分割纠纷,如果没有准确的法律指导,往往会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因此,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法律意见书能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合理的解释。它能够确定离婚案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明确各项财产的归属、赡养费的计算等问题,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期望和行动方向。
其次,法律意见书能够帮助当事人预估诉讼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根据法律意见书中提供的法律观点和分析,当事人可以了解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法律难点,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可能的法律挑战。
此外,法律意见书也是律师对于客户职业义务和信任的体现。律师通过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向客户展示了自己在专业知识、分析能力和责任意识方面的专长。这为客户提供了信任和依赖的基础。
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选择合适的律师是获取符合期望的法律意见书的关键。以下是选择合适的律师的一些建议:
离婚案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法律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一份优质的法律意见书能够为双方提供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离婚案的挑战。
因此,在面对离婚案时,当事人应寻找合适的律师,并与其合作编写一份全面、准确、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按现行的规定,每次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
2、一部法律或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三审,每次征求意见都是一个月; 至于征求意见结束后,何时必须进行审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明确。在当代社会中,居住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是每个人的追求。然而,居住权的法律规定94方案对于保障个人的居住权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居住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自己居住场所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居住权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保障。
根据居住权的法律规定94方案,公民在购买、租赁住房等行为中,享有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居住权的实践中,任何行为不得侵犯公民合法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94方案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确保租房合同的合法性。合同中应包括房屋租金、使用期限、租赁期限、租赁房屋用途等内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94方案还针对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提出了要求。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安全、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承租人的生活质量。
在涉及房屋拆迁、征收等情况下,94方案也规定了相关程序和保障措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94方案为居民居住权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基础,为解决居住环境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居民的居住幸福感。
然而,居住权的保障与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波动、二手房租赁乱象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对居住权的保障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促进居住环境的改善,加强居住权的保障和发展。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确保公民的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94方案为我国居民的居住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帮助公民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居住权的保障和发展将继续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坚实保障。
自然资源部对保留矿权的处理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当一部分地区矿产资源未来可能被发现或利用时,为了保护国家重要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和可持续发展,在国土开发利用规划中将保留矿权的措施。
具体处理意见包括:
1. 优先保留:对于矿区未发现但有潜力的重要矿种,如稀土矿、钨矿等,优先保留矿权,不进行开发或者限制开发规模,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可持续利用。
2. 合理评估:对于矿区预期资源量较小或开发困难的矿种,如低品位矿石等,进行权衡和评估,确保开采成本和环境影响不过大时,可以进行有限开发,同时保留一定矿权作为长期储备。
3. 区域协调:加强跨区域、跨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避免重复开发或过度开发导致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
4. 刚性要求:将保留矿权的原则纳入国土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体系中,并加强督导和执法力度,确保保留矿权得到切实执行。
保留矿权的处理意见旨在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综合考虑国家长远利益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重要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1、如果事先不知道他人搞诈骗的,一般问题不大,最多是行政处罚;
2、如果事先明知道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提供假报告),则构成诈骗的共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家意见书当隐名提交否则不予采信。
专家意见书的主要诉讼价值在于其所提供的客观法律意见,而非专家本身。从实践中看,参与论证的一般都是学界翘楚,依《中法网专家论证服务章程》所载,“专家系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⑦。”由于法律专家在法律界声名显赫,不少法官可能就是他们的学生,或听过他们的讲座,读过他们的书,客观上的压力、心理上的暗示,都可能对其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不利。为避免专家的声望、地位、学识等对承办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隐名,仅就论证意见本身向法庭提交,或者仅表明组织论证机构的名称,从而在合理限度内彰显其权威性。
(二)专家论证活动所获利益应影响其可采信度。
专家就论证活动收费是知识经济的常理,市场需求的必然,当事人出资委托的专家从己方角度提出专家意见也无可厚非,但其所获薪酬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在美国“法院之友”制度中就规定:呈交的意见书中需包含当事人或其他成员为此提供的金钱支持的记录,其理由在于:专家与当事人一方的辩护律师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意见应当是客观性的,过高的薪酬有可能影响专家判断立场,并丧失意见书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价值。因此,法官应当根据专家所获薪酬判断意见书的客观性,进而决定是否采信,笔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就论证所支出费用在论证意见后列明,该费用应大体相当于学者专家参与普通学术讨论所获酬劳。
(三)对意见书中就事实判断部分予以排除。
从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书涵盖的内容上看,既有对案件事实的评判又有对法律适用的意见。譬如从浙江省高院政策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笔者认为,专家意见书仅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阐述观点,而不得对如何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这是由专家、学者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其既非案件的当事人,又非案件的侦查人员,因此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做法律上的判断只能是法官的职权。但是,如果专家意见书被吸收在辩护词中,则既可以对法律适用也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因为它已经有机的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这是由辩护词的在诉讼中的功能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