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秀国案是指南京某高校教师蔡秀国于2018年在校内杀害女学生陈某一案。经过长达两年的司法程序,2020年10月1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秀国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其死刑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478万元。这一判决也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支持,认为司法部门有力地维护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原则,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树立了强有力的司法警示。
姚蓉案审判结果是被判处死刑。原因是姚蓉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此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反腐败问题和司法公正问题。此案也提醒我们,公职人员要廉洁从政,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2020年6月6日21时37分,李保林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县仓头村南转盘路段时被查获。经检验,李保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14mg/100ml。2021年3月5日,温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5月20日招贤乡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调整其退休待遇。
审判结果:依据《刑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马加爵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人民币2万元。
昆明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马加爵仅因和同学之间发生琐事纠纷,即产生杀害同学的犯罪故意,并积极准备、实施、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在整个犯罪过程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时手段残忍;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畏罪潜逃。
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4年6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随后,马加爵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22年12月13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胡宁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首要分子罗宾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刘琦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积极参加者陈柯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一般参加者庄永泽、张伟锋、朱梓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和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15万元不等。对扣押在案的车辆、手表等物品,分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没收。
经审查,2018年至2020年期间,胡宁辉纠集罗宾、刘琦、陈柯、庄永泽、张伟锋、朱梓泰等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构工程开支套取集体资金成立所谓的“创业公司”,实际以向村民非法收取保护费、非法放贷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生。为进一步攫取非法利益,胡宁辉等人暴力征收村民土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违建,通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宁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多项罪行。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新疆沙湾县江三案审判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天作出判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据案情披露,江某某于2020年9月初在沙湾县江巴克乡作案,先后杀害了3名无辜的家庭成员,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谴责。江某某作案后当场自杀未遂,并被警方立即抓获。
法庭审理过程中,江某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和悔过。法庭经过充分审理,认定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犯下的罪行进行了严格的定性和量刑。
此案的审判结果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赞许。法院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态度审理案件,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判决结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向公众传递了有力的法律信号。
作为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江三案审判结果不仅为受害者家属伸张了正义,也向全社会传递了对暴力犯罪的严惩态度,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对社会安宁的期望。此案的审判结果表明,任何触碰法律底线、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暴力违法行为。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魏某某指使他人故意伤害郭某某身体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遂以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5日核准,被告人魏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山东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余欢5年有期徒刑,维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判决。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判决,作出以上改判结果。
最后是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隶属于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的押钞员朱宏林和运钞车车长赵大翔被警方带走审查。朱宏林被刑事拘留,车长赵大翔在接受调查后,其车长的职务被停止。具体赔偿协议内容法庭不对外宣布。
这个事情可以分为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讨论的空间,情理上很多知友,包括我自己,其实在这个话题刚刚爆出来的时候就在讨论,“柿子挑软的捏”非常不体面,这是很多网友反感此事件中打假人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在此回答中,抛开本案中原被告的人设,单论法理上是否逻辑自洽的问题。
首先,关于食品领域十倍罚则的问题
该罚则渊源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解上确实有分歧。譬如山东高院曾经在(2021)鲁民申568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目前更为主流的裁判意见还是认为,三无产品可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也是重庆二级法院认定商户承担商户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原因。
那么,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即对知假买假的打假人诉求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我国司法实践实际上对这个群体经历过一个认识到限制到相对限制的过程。
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中知假买假行为原则上不予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中对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行为开了一个口子,而且最高院在2017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重申了这一观点和背后的政策考量。
回到这类案子,这个里面卖家最重要的是运用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但书“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举证证明食品质量层面是合规的,安全的。以此为由抗辩胜诉的案例确实是有的。
但是本案中,不知道卖家有无提供证明自身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应证据 。若其在一二审均未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这不能归责于法院。
最后再讲一句吧,这个事情中,是打假人和律师不该这么做,而不是法院不该这么判,压力不该来到法院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