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条例全文?

时间:2024-08-31 22:30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惩戒权条例全文?

惩戒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惩戒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惩戒,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依照规定给予的惩处、惩罚或者其他制裁。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国家赔偿权。惩戒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惩戒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惩戒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守惩戒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名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和方式

第七条 惩戒分为行政惩戒、民事惩戒和刑事惩戒。

第八条 行政惩戒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规定给予的惩处、惩罚或者其他制裁。行政惩戒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五)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六)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七)行政拘留;

(八)其他行政惩戒。

第九条 民事惩戒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依照规定给予的制裁。民事惩戒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撤销违法民事行为;

(五)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六)限制或者暂停权利;

(七)其他民事惩戒。

第十条 刑事惩戒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依照规定给予的制裁。刑事惩戒包括: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六)罚金;

(七)没收财产;

(八)其他刑事惩戒。

第十一条 行政惩戒和民事惩戒可以合并适用。行政惩戒和刑事惩戒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惩戒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十三条 实施惩戒应当公开、公正,实行审罚分离、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惩戒的种类和方式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行政惩戒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惩戒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民事惩戒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民事惩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事惩戒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刑事惩戒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刑事惩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刑事惩戒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告知惩戒对象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惩戒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交付惩戒对象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实施惩戒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惩戒对象。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惩戒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惩戒的种类和方式;

(三)理由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惩戒和民事惩戒的种类和方式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刑事惩戒的种类和方式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惩戒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九条 惩戒对象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惩戒对象逾期不执行惩戒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惩戒对象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惩戒对象的隐私或者名誉的,由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惩戒工作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不良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违反道德规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影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行为;

3.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资源、公共环境的行为;

4.影响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行为;

5.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惩戒对象,是指被采取惩戒措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主管部门,是指有关行业、领域的有 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的发现、记录、评估、处理和公开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原记录方式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不良行为的发现、记录、评估、处理和公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被错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向不良行为记录的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发现记录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并将其从记录中删除;发现记录无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保留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评价的重要基础数据。省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不良行为记录,并推进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条例施行之后尚处于规定期限内的,记录期限届满后不得再延长。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建立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应当与本条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逐步衔接。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不良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纠正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惩戒措施。

第四十九条 惩戒措施应当与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等因素相匹配,不得过度惩戒。

第五十条 自然人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公开道歉;

2.通报其所在单位、社区或者家庭;

3.限制提供信用担保或者金融类产品;

4.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5.限制参加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6.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7.其他适当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获得荣誉、享受政策扶持等;

2.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公共工程项目等;

3.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其他适当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采取惩戒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告知当事人。第六章 记录、评估和公开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明确不良行为的范围、记录方式、记录期限、评估方式、公开程序和公开范围等。

第五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不良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和评价意见等,不得故意虚构、夸大或者过失漏记。

第五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开程序和公开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尊重社会公德和公民隐私。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在公开前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和公开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在公开前告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说明理由和公开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其他公开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虚构、夸大或者过失漏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2.违反规定公开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评价结果的;

3.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不当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评估和公开的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矿权的意思?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三、矿权怎么拿到?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四、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如何撰写规范的矿权转让合同

一、引言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

样式:

  • 标题:矿权转让合同
  • 文号:(此处为合同的编号,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 矿权名称:
  • 矿权编号:
  • 矿权类型:
  • 所在地:
  • 矿权面积:
  • 探矿权期限:
  • ...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 转让价款:
  • 其他费用:
  • 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三、结语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五、公民知情权条例?

从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既包括知晓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因此,说它的性质兼有公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两方面特征是有根据的。总而言之,知情权就是公民可以知晓其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与已有关的私人信息的权利。

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学术界尚无定论。有人主张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非民事权利;有人认为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法权利),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

六、学生休息权保障条例?

休息权是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和教师的休息权理应得到保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东中西部的10个省份的调研结果显示,2005年-2015年间,近六成中小学生睡眠不足国家规定的9小时,造成学生休息不足的原因主要是校内外的课业负担过重。“00后”小学生超过国家规定在校时间的比例达75%,平均在校8.1小时,比国家规定最高时间6小时超出2.1小时;“00后”初中生超标比例达85.9%,平均在校11小时,比国家规定最高时间8小时超出了3小时。

与国家规定相比,学习日做家庭作业的时间,小学生超出0.7个小时,超标比例达66.4%;初中生超出1小时,超标比例达78.5%。休息日做家庭作业的时间小学生超出1.8小时,超标比例达81.1%;初中生超出2.3个小时,超标比例达87.1%。

过重的学业负担导致中小学生的休息权被剥夺,对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教师的休息权同样得不到保障。学生每天在校的时间都是老师的工作时间,而在上课以外,老师课前认真备课少不了,课后还要批改作业、家访。有些教师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还不得不将在学校里没有完成的事情带回家。寄宿制学校从早自习到晚自习,教师都要陪着学生,除了完成教学工作外,还要承担对学生生活的照料。

休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和教师的休息权理应得到保障,为此建议:

一、加强教育督导,严格依法治教。把中小学生在校时间、课后作业量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内,加强督导,严禁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在优化督学的同时,加强督导机构的督政职能,消除地方政府强加给学校的不合理的非教育负担。同时,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二、采取措施切实降低中小学生学业负担。首先,要引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进而在义务教育减负提质上形成改革共识。其次,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快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把转变政府职能与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相结合,实施管办评分离,实行教育家办学。同时,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评价机制改革,使中小学教育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而不是只对分数负责。

三、减少一线教师的非教学任务。首先要尊重教育、尊重教师,改革学校和教师考评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合理的学校和教师评价标准,尊重学校教育主体性质,剔除与教育教学关联不大的考评细则,加大对教育教学的实质性评价占比。各级部门应关心关注教师群体,合理分配工作,明确工作量标准,科学配置师资,减少额外非教学任务摊派,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核心,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培养学生以及自身的专业发展。

此外,不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完成校园安全、宿舍管理、学生餐管理等非教学任务,让一线教师从这些琐碎的非教学事务中解放出来,休息权得到保障。

七、学生的休息权条例?

学生课间休息的自由不容侵犯

学生休息权内容: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发布了中小学生课间“休息令”: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八、教师惩戒权条例内容?

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

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

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

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

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

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

此外,还可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真实、客观记入档案;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学生停学等处理。

九、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其授权的范围和权力。以下是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 矿权

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和管理权的所有权。矿权可以授予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持有矿权的人有权利从矿产资源中获取利益,包括控制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矿物、销售矿产等。

2.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有限的、特定的授权,只授予持有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而不授予持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换而言之,采矿权是一种相对狭窄的权利,其授权的范围只包括对矿物的开采,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持有采矿权的人必须在矿权持有者的授权下行使其权利,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矿权和采矿权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的区别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表述。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十、矿权类型有哪些?

矿业权具体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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