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的地位?

时间:2024-08-18 12:24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监察权的地位?

监察权”为“治权”之一,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而创建的。“监察院”,按“宪法”规定,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中央民意机构”之一。“修宪”后,其性质改为“准司法机构”

二、什么是监察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三、什么具有监察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具有检查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国家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察权的定义?

监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国家权力,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其复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察权的内容包括了原有的行政监督权,又包含了检察院的调查权,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复合,体现中国特色的监察权。

行政监察权力是指监察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拥有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的需要,用法律形式赋予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指挥权和支配权。

五、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原则?

行政监察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开展各项具体监察工作的过程中,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指导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①方针、政策的领导;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六、审判权、检察权、监察权的共同特征?

共同特征都具有独立性。

监察委对公职人员个人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是依法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诉讼和相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一个是对个人,一个是对机关行使权力行为;

一个是对公职人员全覆盖,一个是重在发现诉讼过程的职务行为不正当。

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既不同于初始阶段行政机关的决定权,也不同于具有终局决定意义的裁判权,更多的是一种过程中的监督,有问题最终要监督相关部门自己去纠正。

根据这一特点运用好检察权,有利于防止审判恣意和侦查滥权,推动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履职。

七、监督权与监察权的区别?

监察权是一种监督性权力,监督权也是一种监督性权力,虽有交叉,但二者具有区别。

法律监督是以检举、纠察方式实施,监察委的监察与检察院的检察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主动性和被动性、对人性和对事性、事后性和事前性监督的区别。

应当把握二者上述的显著特征,在二者之间合理配比监督权力,发挥监察委监察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各自的职权效果,做好监督的衔接,是接下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步骤。

八、我国监察权的特征?

根据逻辑学的“属加种差定义法”,对“监察权”可以定义如下:专门的国家机关对其他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执行法律、命令的合法性直接实施的监督权。

监察权的本质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某一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的延伸、代理及专门化。监察权的要素包括:监察权的主体、监察权的负责对象、监察权的监督对象、监察权的监督内容、监察权的手段。监察权的特征有:专门性、独立性、全面性、日常性。监察权的配置方式大概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议会监察型、行政监察型、独立监察型。我国的监察机关设置于行政机关内部,属于行政监察类型。我国当前监察权配置中存在着监察机关独立性较弱、监察对象的范围有限、监察的内容错位和方式越位等问题。

在考虑我国监察权配置方式的重构时,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人大之下设立专职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完善我国的监察权配置方式,我国可以在全国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及监察专员,由监察委员会专职于全面性、日常性监督。而且,可以撤销监察部,再由监察委员会向国务院各部和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监察专员。

另外,可以考虑不再将新建立的全国人大监察委员会与中共的纪委合署办公,而是由监察委员会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九、依法行使监察权的人?

是指有行政监察权的纪委监委人员和派驻机构监察人员

十、监察权包括哪些手段?

为履行监察职权,监察委独立行使监察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

规范审批权限和流程,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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