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