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果破产清算,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构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将用于破产清算。
(1)如果专利权被依法转让,则专利由受让人继受;
(2)如果清算完成后,专利权依然保留,由于原专利主体(公司)破产,将进行注销,可以将专利权属人变更为破产公司实控人个人,只要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继续有效。
注销采矿权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是不可以恢复的。因为,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举例说明,你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2年8月19日,8月19日之前未向颁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那么8月20日此采矿证自动失效,8月20日你矿己无采矿证,需要重新申请,不可能恢复
不能。如果没有债务,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果有债务,就要处置土地,先清偿债务,剩余部分作为投资者收回投资。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企业要注销,,应该先处置资产,而后是税务注销,最后是工商注销,而不是先注销再处置资产。
农村分的土地应该归承包人,或承包人的整个家庭成员所有。
在农村,作为村委会拥有土地资源 和其他荒山荒地,沟塘堤坝的支配权,为了使用好土地资源,就要按政策规定,把能够承包出去的土地,发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
我认为属于集体组织。但是实践中,村集体会把该土地继续交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耕种,是否有权临时耕种,还是应该重新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们正有一个案子在法院诉讼,待判决后来更新答案。
一审判决胜诉了,我写了个案例研究,现更新下答案。
从“争地边”的排除妨碍案件中看拆迁复垦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案情简述:
赵某和王某原系同组村民,系邻居关系。赵某的宅基地于1998年3月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在2017年5月份,该村启动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赵某的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赵某领取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赵某的原宅基地被平整复耕后,由村委会交给赵某临时耕种。而王某的房屋并未被拆除,因为赵某的房屋被拆迁,导致两家中间共用的院墙也被拆除了部分,王某便重新砌起了院墙。而赵某认为王某的新院墙建设时多占了几公分土地,侵占到了其原有宅基地上。双方为此久商未果,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排除妨害,拆除院墙,并赔偿其被侵占部分土地的耕种损失。
赵某起诉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照片等,拟证明拆迁后村委同意将拆迁后复垦的土地交由其耕种,而王某的院墙占到了其现在耕种土地,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
本案立案以后,经过诉前调解一直未能调解陈宫,被告便找到了我们。我们接受了被告王某的代理后,仔细梳理原告的证据,多次到当地勘察现场,走访群众,经过团队研讨,均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我们向法庭提出了九点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以案释法: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是,其前提条件是对诉争物享有物权或合法占有。而本案中,原告赵某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妨害的合法占有权利,故也无权主张被告赔偿其耕种损失。
从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占用三个方面论述:
一、原告是否享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涉案被拆除房屋原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涉案房屋已于 2017 年拆除,原告自愿接受拆迁,并领取相应的拆迁补偿,原告已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消灭,土地被平整复耕,其性质已由宅基地变更为复耕土地。此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亦不再具有原有效力。故,原告无权依据宅基地使用权主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二、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复耕后,虽由村委会临时交由原告耕种,但该临时耕种行为并不等同于家庭承包,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订立承包合同。庭审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土地已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无权据此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三、原告是否合法占有。
案涉土地即便由村委会临时交由原告耕种,至多属于合法占有。但是,该保护范围应该以村委会当时交付时的现状为限。被告举证的录像显示,案涉土地交付原告耕种之前已被村委会挖地取土,也就是说,被告目前的围墙及护坡状态在村委会交由原告临时复耕地块之前已经客观存在。此时,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所谓的原状,于法无据。
2021年1月1日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物权法中的这项遗留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目前续期费用标准尚未出台。
如果没有债务,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果有债务,就要处置土地,先清偿债务,剩余部分作为投资者收回投资。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企业要注销,,应该先处置资产,而后是税务注销,最后是工商注销,而不是先注销再处置资产。
地方性法规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并实施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法规。它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旨在适应和规范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等特殊需求。
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应该属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担负着独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责。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的利益,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保障本地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虽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其中,一方面是部分地方性法规与中央法律法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和统一;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效力有待提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应该属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才能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和民意诉求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应加强与中央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效力,确保其能够更好地为地方发展和法治建设服务。
感谢您阅读本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您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问题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集体所有权按基本来含义讲,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归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集体共同共有。
很巧今年新鲜出炉的“人工智能著作权第一案”,可以给到一些答案。
先附上判决书原文链接(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ba2cab36054d80a864ab8000a6618a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自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涉案作品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此文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这一行为在腾讯公司看来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被诉至法院。
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可文章外观及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否定了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主体。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院详细阐述文章的生成过程及特点,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从这份判决书的内容,并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个人认为可以不严谨地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或组织,如人工智能的主创团队。
二、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东西如果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尤其是符合独创性要求,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三、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通常是作者享有,当然也要看是否存在权利转让等情况。
但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权利界定,还有许多问题待明确,如人工智能的主创团队究竟怎么界定?主创团队创造人工智能软件是否就能等天然地成为AI创作内容的作者?甚至AI“独创性”究竟能不能成立,都还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