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是初步分权思想,立法权归议会 行政权,外交权归君主 ,区别于孟德斯鸠的立法,司法,行政.
孙先生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制度分立。孙中山先生虽为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但其宪法思想却相当精湛。或许宪法就是特别需要这些政治家在政治实践中去感悟和发现。孙先生所提出的五权宪法思想,是他的一个创造,也是宪法逐步实现中国化的一个体现。孙先生宪法思想很多,五权宪法思想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当然也是最具有特色的一个部分。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国家权力如何配置与控制的问题。
那种将孙中山先生自由、自治、革命程序论等思想均纳入五权宪法之中的做法可能是将五权宪法思想等同于孙中山先生整个宪法思想了。五权宪法具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具体包括权能区分论、权能平衡论、五权分立论和五权关系论四个部分。
“三权分立”指的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三权鼎立则一般指三个国家互相对峙,实力不相上下,最典型的就是三国鼎立,通常指东汉后期,三国鼎立的局面。
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独立行使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好处,是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维护公民权利三权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三权分立,在西方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美国的总统制;二是英国的内阁制;三是法国的双首长制。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约。
实际上,三权分立在美国至今也没有很好真正解决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问题。
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以及后来实行的五院制都是为了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院制与孙中山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孙中山这种希图“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三权分立”制度的实质是阶级的分权,是统治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党派的相互争权。国家权力可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来行使,但这不是分权,而只是分工。资产阶级正是利用这种国家机构的分工来制造民主的假象,欺骗劳动人民,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英国的内阁制。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特点: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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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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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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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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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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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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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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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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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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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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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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