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规定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为小型露天采石场。
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六条的规定,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必须按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标准为每吨1元。
1、采石场地理位置是否安全合理,是否存在险坡、陡坡、断崖等地质灾害因素;
2、采石场的开采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开采现象;
3、采石场是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具备安全审查和环评手续;
4、采石场是否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如护坡、护栏、防护网等;
5、采石场是否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进行实地安全培训和演练;
6、采石场的工作面是否有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是否经常进行巡视和维护;
7、采石车辆运输路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超载或超速等行为;
8、采石场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是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暂行规定》中明确定义的。
指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不包括开采型材的矿山。露天小型采石场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场所,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份可能适用于露天小型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 采石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
1.2 采石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1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老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3 采石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
3.1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2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应当包括对采石场的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的检查。
3.3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 安全防护措施制度
4.1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制度,包括对采石场的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措施。
4.2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4.3 采石场应当建立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
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1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批评和惩罚。
5.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
对于露天石墨矿,其开采通常需要先行进行勘探和探矿,以了解矿床的规模、矿石品位和分布情况等关键信息,从而在未来实施科学的开采方案。通常情况下,在开采前必须先获得探矿权,否则非法开采或者盗采行为是违法的。
在中国,探矿权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的企业申请后,通过评审、审批、公示等程序后方可获得探矿权。如果在未获得探矿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露天石墨矿采矿行为,就属于非法采矿,不仅违法违规而且可能会带来环境风险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不应该行使。
将来如果是西露天矿真能实现成景区景点,周边的环境一定要进行整理规划,现在露天矿的周边比以前要好上许多,将来为吸引外省外市人来旅游,必须要有吃往行一条龙服务没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 露天采石场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将不予设置新矿山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