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层地热能供暖原理?

时间:2024-09-17 04:43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浅层地热能供暖原理?

浅层地热能又叫浅层地温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指距地表最浅年温度变化小于0.1℃的地带)至200m埋深],温度低于25℃,蕴藏于土壤砂石和地下水中的低温热能。不同地区的浅层地热能可用地温梯度(是表示地球内部温度不均匀分布程度的参数,一般情况下埋藏越深,温度越高)来表示,浅层地热能的能量主要来源于太阳辐射与地球梯度增温。我国是世界上浅层地热能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但目前该能源还没有被大规模开发利用。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及浅层地热能供暖原理

常常为人所忽略的地热能,其实是人类身边几乎可供无限利用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尽管阳光、风能和洋流也是无限清洁可再生能源,但并不是随时随地都能利用。相比之下,地热能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可以用来直接加热或冷却建筑物。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GEOCOND项目在欧盟资助七个国家的联手支持下,已成功将地热能利用成本降低了四分之一。该项目即将进入最后验证阶段,初期实验成果令人振奋。

据统计,欧盟建筑存量的75%都存在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这意味着整个欧盟的建筑物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提升能源效率方面都有巨大潜力,而且这种改善将推动欧盟经济绿色脱碳,并有助于实现欧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既定目标。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及浅层地热能供暖原理

浅层地热能接近常温,品位较低,需要通过热泵技术将其品位提升后加以利用。浅层地热能既可以作为热泵的低温热源用于供热,也可以作为热泵的冷却源用于制冷。通过热泵技术将浅层地热能用于建筑的供热和制冷具有很多优势,同时也存在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浅层地热能的优势

(1)分布广泛。浅层地热能在地球表层以下接近均匀分布,到处都有,从地下水、地下土壤和江河湖海等地表水中都能采集到浅层地热能,可以根据项目的条件在周边就近提取和利用,不需要大规模的集中开采和远距离输送,不需要大规模一次性投资建设。

(2)储量巨大。据测算,我国近百米内的土壤每年可采集的浅层地热能是我国目前发电装机容量4×108kW的3750倍,而百米以内地下水每年可采集的浅层地热能也有2×108kW。

(3)稳定持续。浅层地热能是一种温差势能,其温度一年四季相对稳定,冬季比环境空气温度高,夏季比环境空气温度低,是很好的热泵热源和空调冷源。

(4)清洁环保。浅层地热能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主要通过热泵技术进行采集利用。利用浅层地热能不会像利用化石燃料那样排放大量的CO2、SOX、NOx、粉尘等燃烧产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引起温室效应、酸雨、土地沙漠化等问题。因此,开发利用清洁无污染的浅层地热能资源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及浅层地热能供暖原理

二、浅层地热能的不足

(1)浅层地热能是一种品位很低的能源,不能作为独立的能源使用,必须借助热泵才能利用,运行时需要消耗一部分高品位能源,主要是电能。同时,浅层地热能的有效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能量的采集、提升、释放等三部分。

如果应用条件不合适、设计施工不合理、产品性能不合格或者运行管理不到位,都有可能造成投资过大或者运行成本过高,使用户的经济负担过重,不利于浅层地热能的推广应用。

(2)浅层地热能的采集受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较大。尽管浅层地热能理论上均匀分布于地球表层以下,存在于地下水、地下土壤和江河湖海等地表水中。但实际应用中,在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下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成本差异是相当大的。

对于利用地下水的情况,必须考虑到使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保可以通过打井获得充足的地下水资源,同时还要保证地下水在被提取温度之后可以顺利回灌至地下。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及浅层地热能供暖原理

在无法得到充足的地下水源或地下水很难回灌的地区,可以采取在地下埋设换热管的方式取代地下水井。这种方法适用于土壤层或细沙层较厚的地区,在以岩石层或卵石层为主的地区使用会因钻孔成本过高而使投资大幅度增加。

(3)浅层地热能的采集受到场地的限制。采集浅层地热能最常用的方式是地下水井方式和地埋管方式,这两种方式都需要较大的场地。现在城市中建筑的密度越来越大,建筑周边的空地越来越少,这使得利用地下水方式或地埋管方式采集浅层地热能变得十分困难,尤其是地埋管方式,在城市中心地区已经很难实施。

三、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面积不断增加,建筑能耗也在大幅度提高,目前建筑能耗已经占到社会总能耗的25.5%,并且比例还在不断增加,而建筑能耗的大部分用于为建筑供热和制冷。

我国传统上建筑供热主要依靠烧煤,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大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和小型燃煤锅炉分散供热等几种形式。燃煤锅炉产生大量的烟尘,是城市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同时还增加了煤、灰、渣等的运输量,增加了市政交通的压力,造成运输车辆尾气的二次污染。

当前,我国北方城镇供热热源已经严重不足,而各地政府出于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考虑,都已经严格限制燃煤电厂和燃煤供暖锅炉的建设。因此,很多有条件的城市只能发展天然气供暖。但是,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的天然气资源十分有限,天然气管道的建设速度也赶不上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速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建筑能源需求的问题。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及浅层地热能供暖原理

浅层地热能属于一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分布广泛,获取方便,利用热泵技术只需要消耗少量的电,就可以为建筑供热和制冷。利用它可以避免远距离输送和管网的建设,可以迅速有效地解决城市周边郊区县、新城区和开发区等热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建筑供热问题,还可以解决大型公用建筑的冬季供热和夏季制冷问题,可以成为城市集中供热的重要补充。利用浅层地热能可以为各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提供能源保证,并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国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抱有侥幸心理,地热勘察意识不强

即使是浅层地热能,对于地质条件的依赖也是绝对的,很多浅层地热开发没有能力或图省事,不进行前期的地质低热勘察,对于岩土热物性、地热能的热均衡状况也并没有研究分析评估,而地埋管的设计多少,完全跟着感觉走,以至于在长期运行的过程中,系统不能进行良好的换热,导致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不仅给使用带来不便,同时也降低了人们对浅层地热能利用的整体评价。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及浅层地热能供暖原理

浅层地热能利用的市场普及度依旧不够

除了业内人士,很多人对于浅层地热能的利用,了解还很少,比如,浅层地热能利用的代表设备地源热泵,这是一种既可以制冷又可以供暖的类似空调的系统,但是,由于换热问题,地源热泵必须两季都用,才能保证系统的良性运行,而不能单开一季,而很多使用者为了省电,只在冬季开或只在夏季开,这就造成了系统的冷热不均。而除此以外,更严重的是,很多设计施工人员对其的了解,也只停留在表面的设备原理,地大热能认为,这种现象,非常影响浅层地热能的利用,而系统的运行不良,也对其市场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浅层利用的,技术研发还需要加强

虽然浅层利用的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都是非常简单的,但是设计和施工却相对复杂,而且尚有一些技术科研问题需要攻坚,如回填材料、换热效率、以及岩土热物性测试等等相应的技术开发和设备改进等等,但限于很多因素,这些技术上的研发相对缓慢,地大热能指出,这极大制约了浅层利用的利用技术的提升。

二、矿权的意思?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三、矿权怎么拿到?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四、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如何撰写规范的矿权转让合同

一、引言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

样式:

  • 标题:矿权转让合同
  • 文号:(此处为合同的编号,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 矿权名称:
  • 矿权编号:
  • 矿权类型:
  • 所在地:
  • 矿权面积:
  • 探矿权期限:
  • ...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 转让价款:
  • 其他费用:
  • 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三、结语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五、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其授权的范围和权力。以下是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 矿权

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和管理权的所有权。矿权可以授予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持有矿权的人有权利从矿产资源中获取利益,包括控制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矿物、销售矿产等。

2.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有限的、特定的授权,只授予持有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而不授予持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换而言之,采矿权是一种相对狭窄的权利,其授权的范围只包括对矿物的开采,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持有采矿权的人必须在矿权持有者的授权下行使其权利,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矿权和采矿权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的区别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表述。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六、矿权类型有哪些?

矿业权具体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七、矿权延续管理规定?

一、采矿权延续年限最新规定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八、矿权转让如何纳税?

1.需要交税.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九、新设矿权与已设矿权间的安全距离?

新设矿权与已设矿权之间的安全距离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具体矿产资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可能影响安全距离的因素:

矿产资源类型: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可能对周围环境和其他矿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安全距离可能会根据矿产资源的性质和开采方式进行调整。

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是矿业开采中的重要考虑因素。相关法律和法规通常会规定矿业活动与周围环境之间的最小距离,以确保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影响:矿业活动可能对周围社区和居民产生影响,如噪音、震动、粉尘等。为了减少对社区的不利影响,安全距离可能会考虑到周围居民的利益。

地质条件:地质条件对矿业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安全距离可能会根据地质条件的不同进行调整,以确保矿业活动的安全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定。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或国家的安全距离要求,建议咨询当地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十、国有矿权出让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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