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权顺位变更 和抵押合同变更 顺位变更?

时间:2024-09-08 05:35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权顺位变更 和抵押合同变更 顺位变更?

抵押权的变更包括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变更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顺位抵押权是否可以展期?

只要抵押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

三、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权顺位变更 和抵押合同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

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四、第二顺位抵押什么意思?

就是在第一个抵押权人抵押的情况下,原抵押物抵押给第二个抵押权人,第二次就叫第二顺位抵押,所谓顺位,就是第二个抵押权人的权利在第一个之后。

五、办理房产第二顺位抵押需要第一顺位抵押人同意吗?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权法》未对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愿意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通过提交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登记机构可以为您办理二次抵押。

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一般登记机构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他现在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第二抵押权登记机构很少办。

六、土地使用权顺位抵押声明怎么写?

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借款人: 申请日期: 申请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申请人情况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申请人 姓名/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土地情况 土地坐落 地籍号 土地证证号 宗地面积 M2 使用权类型 土地用途 终止日期 年月日 宗地范围内有否建筑物 有/否 该建筑物有否办房产证 有/否 宗地范围内有否权属争议 有/否 宗地范围内有否被查封 有/否 原有他项权利情况 本次抵押登记情况 土地抵押面积:M2 贷款金额:元 土地权利价值(评估金额):元 土地抵押金额:元 贷款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编号: 设定抵押期限:至__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理由及相关声明 因关系,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土地设定他项权利登记,并对提供的抵押物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抵押权利存续期间,双方一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双方所签的合同;双方同意如债务人不按期偿还本息,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抵押关系终止,由双方共同申请抵押注销登记。债务人(签章):抵押人(签章):抵押权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集体土地所有者意见 同意本宗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若发生依法处分抵押物情况,抵押的土地可依法征为国用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七、第二顺位抵押和余额抵押的区别?如果抵押物一押已经全额登记,是否可以办理第二顺位抵押?

第二顺位抵押必定是第一顺位抵押的余额抵押,但余值抵押未必是第二顺位抵押。现房抵押物一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会协商一个合理的价值,如果尚有可供余值抵押空间,一般交易部门还是给予办理余值抵押的。

八、为什么会产生抵押权的顺位问题?

顺位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顺位抵押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二次抵押”开闸。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九、什么是顺位抵押?

顺位抵押指多次抵押融资,第一个抵押的称:第一顺位抵押;第二个称:第二顺位抵押,以此类推。抵押权人享有优先权,那么顺位在前的自然保障就大,顺位靠后的,保障就小。顺位抵押的先决条件:

1、抵押物相对足值,后续抵押的空间比较大。

2、企业资质比较优良,经营情况比较良好。

十、什么叫顺位抵押?

  抵押权顺位(顺位抵押),又称抵押权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教授在《物权法研究》一书中认为抵押权顺位的意义在于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有多重抵押时,各个抵押权人要行使权利,则存在着先后顺序之分。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在学说上也称为“次序权”。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从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民法意义上讲,该法条之规定实际是允许了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也正是因为现实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权的现实存在,则必然产生同一物上所设立之多个抵押权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关系问题。   《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于不动产抵押采纳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原则为(1)登记优先原则,即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为标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同时同序原则,即若抵押权为同时登记,则同时生效,抵押权实现方式为“按比例清偿”。   供参考,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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