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时间:2024-09-08 01:51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和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车辆有关证件,并将车辆存放指定地点。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4、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处置;车辆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2天,当处置竞价低于评估核准价90%时应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5、将处置款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车辆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支付,车辆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6、如属报废车辆,处置单位需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将报废车辆交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并由回收公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将报废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

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资产证照,证照不齐、权属不清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到国土、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对处置国有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处置单位应提供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5、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20天;

6、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 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资产处置价款中支付,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三、国有资产调拨程序

1、资产调入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调入的申请,及主管部门和资产调出单位的意见材料。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有偿调拨的资产,需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3、调出调入单位分别填报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后,有偿调入单位,将有偿调拨款项缴入县财政专户。

四、国有资产报废程序

1、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报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二、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①企业兼并价款;

②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③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④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⑤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四、国有资产处置报告怎么写?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因我单位**物品使用年限已久(或者是别的原因),现在申请处置(报废、出让、捐赠等),请审批。  **(单位) 时 间  还要填写个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五、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是什么?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局审批后由市硒都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国资公司)集中统一处置; 2、对撤销、合并、改制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后,报市国资局审批,并由市国资公司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3、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货币资产的损失的核销,报市国资局审批,事业单位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00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六、国有资产报废车辆处置流程?

1.申请单位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向财政部门提出车辆处置申请函。

2.财政部门审批后给申请单位复函并抄送调剂中心。

3.申请单位、调剂中心、评估机构三方预约查验、评估拟处置车辆。

4.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调剂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申请单位根据调剂中心《同意报废通知书》自行到车管所或者委托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

(3)申请单位于车辆报废注销后15日内将《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交我中心入档,并凭调剂中心开具的缴款书将报废汽车残值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5.对符合拍卖、变卖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调剂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审批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调剂中心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拍卖、变卖,申请单位根据调剂中心《拍卖、变卖成交通知书》,与买受人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并办理交接、过户手续。

(3)调剂中心将拍卖、变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6.调剂中心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告表》抄送财政局。

7.资产处置资料归集存档。

七、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损核销?

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与核销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价值变动的财务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需要进行财务处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核销;

②破产企业的资产核销;

③因闲置、不需用而被拍卖的国有资产,其帐面价值的调整;

④因自然灾害而毁坏的国有资产报损;

⑤资产清查、清理中进行的资产盘亏。

八、伴生矿处置管理规定?

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对共伴生矿产概念的认识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严格地限定共伴生矿,认为共伴生矿是相对主矿床而言的,不采出这些共伴生矿产,主矿床也采不出来;另一类是非严格地限定,认为空间上在一起的有用组分、有用矿产就是共伴生矿,有的会加上统一成矿作用,或相同成矿时间等条件加以限定。严格限定共伴生矿产对于法律判定比较有利,可以有明确的界定,同采矿权许可证要求开采矿种限定是一致的。

在我国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鉴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共伴生矿:一是成矿过程,是否是同一成矿过程,如辉绿岩后期侵入石英砂岩,由于石英砂岩是沉积岩,而辉绿岩为岩浆岩,鉴定会认为两种矿产不是共伴生矿产;二是能否达到经济品位或经济利用,能单独开采,即达到经济品位、价值高,可以单独开采的,一般不作为共伴生矿,而没有达到经济品位、价值低,不能单独开采的,可以作为共伴生矿一起开采。

总体上,非严格限定共伴生矿产的认识较为普遍,主要是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如煤系共伴生矿绝大部分与煤在同一地质时代沉积而成,即同一成矿作用形成。这些共伴生矿产有的成为煤炭的顶板或底板,有的成为煤炭的夹层,在开采煤炭时一并回收。利用煤矿井上下生产系统开发共伴生矿,可以节约勘探投资,节约基建投入,对提高矿井利用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效果显著。

我们对共伴生矿的定义最好能兼顾两方面,既有利于综合利用,又利于司法判定,但总体上应以完善共伴生矿的行政管理方式和内容,完善司法判定条件为目标,最终有利于综合利用,使共伴生矿能得到合法、合理地开发利用。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上严格限定共伴生矿的定义是可取的,使矿业权人依法采矿,但开发前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规范,使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可采矿种事先明确,新发现的矿产应申请变更,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

九、相机选择权相机处置权

相机选择权与相机处置权

在现今数字化时代,相机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论是旅游、摄影爱好者,还是专业摄影师,我们都需要一个好相机来记录美好的瞬间。然而,随着相机种类和品牌的不断增加,人们面临着一个重要但困扰的问题——如何正确选择相机?同时,相机的价值是否会随着时间逐渐下降,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处置旧相机。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相机选择权与相机处置权的重要性以及一些有用的建议。

相机选择权:

相机选择权是指每个人在购买相机时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人们在购买相机时,希望能够选择到最适合自己需求和预算的相机,以确保能够拍摄出高质量的照片。然而,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相机品牌和型号,很多人会感到困惑。

首先,要正确选择相机,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如果你只是一个普通的旅游者,想要记录美丽的风景和珍贵的回忆,一款轻便、易于携带的入门级数码相机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而如果你是一个摄影爱好者或职业摄影师,你可能需要一款功能更为强大的单反相机,以满足你对摄影创作的要求。

其次,了解相机的特性和规格也是非常重要的。相机的技术日新月异,不断推出新的功能和创新。不同品牌和型号的相机可能具有不同的画质、对焦速度、镜头可选性等特点。因此,在选择相机之前,建议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摄影知识,并仔细研究各种相机的技术细节和用户评价。

最后,考虑预算也是相机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相机的价格范围广泛,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根据自己的预算设定,可以更好地选择相机。然而,要注意的是,高价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好的相机,相机的价值与个人需求相匹配才是最关键的。

相机处置权:

当我们选择了一台满意的相机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相机可能会逐渐老化或者我们对摄影需求发生了变化。这时,我们需要面临另一个问题——如何处置旧相机。相机处置权是指我们在相机使用寿命结束后,对相机进行处理和处置的权利。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将旧相机卖给二手摄影器材店或在线平台。这样可以将旧相机转卖给有需要的人,也能得到一部分回收成本。在出售前,我们可以对相机进行清洁和维护,以确保它的完好程度。

其次,如果旧相机无法出售或者已经过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其捐赠给有需要的人或机构。相机对于一些摄影爱好者或学生来说可能是奢侈品,通过捐赠我们可以帮助到更多人,让他们也能够拥有和欣赏摄影艺术。

另外,对于旧相机的处理,我们也可以选择进行回收。很多相机品牌或电子回收公司都提供相机回收的服务,这样可以确保相机的资源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结语:

相机选择权和相机处置权对于每个想要购买相机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正确选择相机,我们可以满足自己的摄影需求,记录珍贵的瞬间。同时,合理处理旧相机,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浪费和对环境的损害。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相机之前充分了解自己的需求和市场上的选择,同时在相机使用寿命结束后,选择适当的方式对相机进行处理。相机是我们记录生活的窗口,让我们充分发挥相机选择权和相机处置权,共同创造更美好的摄影世界。

十、共有物权处置 法条?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一)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二)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三)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四)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规定了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空间地上权、采矿权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上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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