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种的不同,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法定程序繁简不一。根据法律法规矿区总体规划,工业发展规划
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探矿权转采矿权首先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评审意见,提交探矿详查报告和备案证明,提交安全予评价和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批复文件,提交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备案表,提交环评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提交县,市资源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企业探转采申请书。
一,完成各个阶段的勘察设计目标,经验收合格。预查,普查,详查的三个阶段目标都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符合规定的年限。
二,勘探资金投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
三,勘探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没有以采代探。
四,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如果在三区内,即使是达到前两个条件,仍然不可能转采矿权。
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对于露天石墨矿,其开采通常需要先行进行勘探和探矿,以了解矿床的规模、矿石品位和分布情况等关键信息,从而在未来实施科学的开采方案。通常情况下,在开采前必须先获得探矿权,否则非法开采或者盗采行为是违法的。
在中国,探矿权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的企业申请后,通过评审、审批、公示等程序后方可获得探矿权。如果在未获得探矿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露天石墨矿采矿行为,就属于非法采矿,不仅违法违规而且可能会带来环境风险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不应该行使。
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储量要求。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同时,探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并拥有合法有效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过程中,储量要求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来说,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要满足以下储量要求:1. 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要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同矿产资源的储量标准不同,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2.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3.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4. 探矿权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之,是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条件。探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必须符合这些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是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
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两次审批,合并、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一次审批。
探矿权转采矿权需缴纳的费用主要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及矿业权使用费。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7〕35号)第二条:
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发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要出让公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探矿权转采矿权首先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评审意见,提交探矿详查报告和备案证明,提交安全予评价和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批复文件,提交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备案表,提交环评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提交县,市资源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企业探转采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