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1、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法律问题
2020年12月25日,王二向自己的好朋友豆花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双方约定以王二的一台相机作为质押物,2020年12月30日,豆花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额方式给了王二,当天,王二将自己的相机送到了豆花家中。那么,豆花的质权成立于哪一天?
二、律师讲法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
可见,质权设立于交付质押财产时,在上述法律问题中,王二于2020年12月30日将自己质押的相机交于豆花,因此豆花的质权成立于2020年12月30日。
三、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工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后,当天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是对抗要件
区别:
1、抵押权成立指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而生效是指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
2、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生效。
3、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4、如果是强制登记的,必须是合同关系产生,和登记,同时具备,抵押权生效。强制登记指的是法律要求必须登记的。这个可以用排除法,因为我国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数量比较少。
5、任意登记的,合同成立时,抵押权生效,登记以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登记的有:动产抵押,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啊,等等,你就记住都是动产抵押。抵押人处分该抵押财产 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是有一种例外 就是涤除权,买受人自愿履行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抵押权_
动产抵押权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后生效。因为,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抵押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采矿权禁止转让,所以采矿权转让合同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矿山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般是办理抵押登记后,就会即时生效的。
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登记,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都是在发生借贷关系后产生抵押权的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
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
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正由于抵押权登记的警示功能,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且不考虑该物的价值是否低于债权人的价值。
动产抵押权与物权法制度极度不协调。动产抵押没有公示效力,而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而形成的新的交易秩序,所以我个人认为,动产抵押权的成立没有公示效果,自然没有形成新的需要保护的以第三人合理信赖为基础的交易秩序,所以原物权人的物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故此,动产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个人感觉,动产不应当存在抵押权,动产担保物权应当仅限于质权。这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能取得质权是一个道理,缺乏有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