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社会空间、个人空间、和隐私空间。
2.社会空间保护的是人在周边环境中的人格特性,以及在公共的、经济的和职业的影响关系中的人格特性。社会空间涉及的是与人格成长和发展联系密切的周边环境。
人个空间保护的是物理空间上的特定生活领域,从一般的社会性角度看,这些生活空间在不经过相关自然人允许时他人不得踏入。
隐私空间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内心思想、感情世界等。
探矿权被压覆是指探矿权所在地层被上覆地层覆盖,导致探矿权无法开展勘探和开采活动。在界定评估范围时,需要考虑探矿权所在地层的厚度、上覆地层的性质和厚度、地质构造等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探矿权的开采方式、开采周期、开采量等因素,以及对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影响。
在评估范围确定后,需要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障探矿权的合法权益和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需要交税.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法律分析:废品损失的范围包括两部分:
一是生产中发生的不可修复废品的净损失;(废品的净损失指用废品的成本扣除废品的残料价值及由责任人赔偿以后的损失净额。),
二是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需要提起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废品损失范围内,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一,产品入库后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产品变质、毁坏。这是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这部分损失要计入管理费用,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二,产品虽未达到质量标准,但可降价出售造成的降价损失。这部分产品并没有增加成本,只是减少了收入,它表现为销售损益,是通过减少收入来解决,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三,产品销售后实行“三包”的费用。三包发生的费用,按现行制度,也计入管理费用,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需要指出:由于废品的损失最后也要由合格品承担,所以,是否将废品损失单独进行核算,对合格品的成本是没有影响的。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目的是为了要对废品损失进行考核,是为了分析废品产生的原因,以便提高管理和工艺水平,采取措施,减少废品损失。
法律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城中村范围的界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土地性质,城中村往往是指城市中未经规划、未经合法建设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非法建筑群体;
其次是建筑形态,城中村通常由简易、拥挤的低层建筑组成,缺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最后是居民身份,城中村居民多为农民工、外来人口和低收入群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界定城中村的范围。
常识的界定很简单,大致有三点,只要达到其中一点就算做常识
1.大范围的在使用这个知识点,这个知识点覆盖面大,平常人都在用,且使用率高,所以为常识。
2.普及性强,即知识点的学习跟理解难度低或对知识点的使用难度低。平常人几分钟就能学会或使用的知识点,容易达到第一点要求,所以也为常识。
3.认知类的基础知识,属于不用教也知道的那种。类似于铁烧红了不能碰,被针扎会痛这样的知识。此类常识是建立在一个人的认知水平上的,即平常人的逻辑水平,即智商。所以我们经常会说“玛德制杖”“你是智硬吗”这样的对白来表达自己对对方的无语。
那么是不是所有常识每个人都会知道呢?肯定不啊
每个人接触的知识面都很窄,不可能全知全能,不了解某一部分常识没什么好奇怪的。常识有很多且存在于所有领域,但人不可能接触所有领域,所以并不是所有常识对每个人都用的到,如果你用不到某个领域的常识,那对你来说不知道也无所谓。
氧化矿石是金属矿床受氧化作用后,形成的氧化带中的矿石。矿石受到氧化作用后,它的矿物组分和结构、构造均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因而在加工利用时也必须采用不同于原生矿石的方法和工艺流程。通常我们一个矿石的把氧化率低于30%的矿石叫做硫化矿,氧化率高于30%的称为氧化矿.对于有色金属和贵金属来说,通常氧化率越高,经济价值就越低。
硫化矿:是指硫化矿床中未受氧化或轻度氧化的矿石。氧化矿:是金属矿床受氧化作用后,形成的氧化带中的矿石。
商标查询的目的是先了解有没有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能够帮助商标申请人避免因在先商标的出现而被驳回或者异议,同时也是为了能够减少驳回或异议造成的不要费用和时间损失。不查询,商标注册根本就是碰运气。
商标局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主要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办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凡事讲个未雨绸缪,商标注册也是如此,做好有准备的申请,才是万全之策。
一、商标权的内容
(1)占有权。即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上和法律法规上对注册商标是能拥有和操纵的,法律法规上的操纵指商标虽在别人之手,但因商标而造成的权利仍归属于商标所有人。有时候会发生非商标所有人的占据,这具体是占有权与商标权的分离出来。这类非所有人的占据并不造成商标权的迁移。从法律法规上讲,占有权仍归属于商标权人,如商标权人授权委托商标印制企业印制其注册商标、标志,在印制后置摄像头留于印制企业期内,尽管印制企业实际上拥有该注册商标,但在法律法规上商标权人仍具有其占有权,印制企业不可私自市场销售别人注册商标标志,不然就组成了侵权责任。
(2)所有权。商标所有人依照商标的特性及功效对其应用的权利。所有权一般由所有人履行,但在有一些状况下,所有权还可以由非所有人履行,如商标应用批准。依据应用批准合同书被批准人所获得的,仅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3)收益权。商标所有人凭着对其注册商标的占据和应用,获得从而产生的权益。比如商标权人能够根据确保产品质量创下产品信誉度,借助商标信誉度扩张产品销售市场,从这当中获得相对的酬劳。
(4)支配权。商标所有人对自身具有专利权的商标,决策其在法律法规上的运势和权利。它立即碰触了商标权是不是产生变动和解决的难题。如商标所有人按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将之出让给别人;或因种种原因,积极申请办理销户原注册商标,进而全自动舍弃商标权。之上四种权能是与所有人紧密结合的一个总体,但在市场经济中他们一部分或所有能够 与商标所有人相分离。
二、商标权的利用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被转让、许可、质押、信托,还可作为遗产来被继承以及破产财产等。
1.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之后才能生效,仅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还不能产生转让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同时,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出自同一经营者,否则就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如果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多个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独占许可使用、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允许某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3.商标权的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四百四十条规定,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以商标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概述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论和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比较和对国际私法性质的界定,指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不应包含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私法规范;(4)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