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可以劳务作为出资。
然而实践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现劳务出资的目的:
1、 现行公司法采用认缴制,股份按各股东、投资人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安排,而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可在缴纳期限前暂不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但该做法存在特定情形下构成出资不实或未缴足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 公司法虽禁止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法允许。因此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可与投资人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拟设立或收购的公司。这样便可以持股合伙企业的方式达成劳务出资公司的最终目的。
3、 公司可以与出资人作出约定,先核定劳务出资的价值总额,后由公司每月以薪酬或服务费的形式向劳务出资人发放,当达到出资总额后,劳务出资人便以其收到的薪酬或服务费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这样也可达成劳务出资的最终目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用来实缴注册资本的知识产权有以下三种: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软著(软件著作权)
其他的商标/商誉,可以评估价值,进行质押融资,但不属于技术入股的范畴,不能作为股东资产,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资本”。
政策依据:
根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还有外观专利/作品著作权等无法进行“递延纳税”的备案登记。
不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主要有:
一,货币;
二,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四,土地使用权。
以上出资的各类资产必须是所有权且权属须无争议,因此厂房使用权是不可以出资的。
不行。有两个理由。
一是,厂房租赁权是虚拟的,没有实际价值,出资必须是实际出资金或实物,厂房租赁权即使有价格,也会随着行情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无法估值。厂房租赁权无法转移,只能在本厂有效。
二是,厂房租赁权只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有关,对第三人无意义。
软件著作权出资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著作权权利人将其在软件著作权上的权益进行转让、许可或注入资本的一种方式。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软件著作权出资在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和资本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加速推进,软件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载体,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软件产业日益繁荣的背景下,软件著作权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而软件著作权出资作为一种衍生的融资方式,为软件开发者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实现财务增值的途径。
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转让、许可和资本注入。
软件著作权出资不仅可以帮助软件开发者获得资金支持,推动软件研发和创新,还可以将软件著作权的价值最大化,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和流动。同时,软件著作权出资还可以促进软件产业链上下游的协作与合作,推动整个产业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在软件著作权出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主要包括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软件著作权出资逐渐成为软件产业发展的新引擎。未来,软件著作权出资将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软件著作权出资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方式,不仅有助于软件开发者解决资金问题,推动软件产业创新,还可以最大程度地释放软件著作权的价值。在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和市场的不断扩大,软件著作权出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助力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章程可以设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通过比例。一般涉及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需要经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可以,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区别:服务范围不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中介服务,律师事务所是典型的中介机构。责任不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是无限责任。主管机关不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工商机关,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成立方式不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按公司成立,股东出资;律师事务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三名以上律师作为合伙人才能设立。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条件:有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已取得律师资格;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成立公司的须十万元以上)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律师事务所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不能,需要评估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扩展资料: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评估应当掌握以下的原则:
1、合法公正的原则。
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其评估的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否则,土地使用权评估也就是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土地评估机构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理由。
2、有利于开发利用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其出让前的评估工作,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亦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工作要考虑到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
3、区别对待。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应按照不同区域以及各块土地的经济价值和效用的大小来确定。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土地是不动产,其价格当然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息息相关,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当然具有不同的价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则。
同一块土地由于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经济效益就会不同,因此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项目评估其出让价格。
简单的讲,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指具有注册商标证的公民或企业以商标这种无形资产出资,作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须履行评估手续,作价,确定值多少钱以后,凭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手续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将商标权转让到公司名下。此方面规定,可以查看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记管理规定》。
1、商标转让在商标局予以核准公告时发生法律效力;商标移转则是导致商标移转的客观事实发生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转让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让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权,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商标移转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继受人可以对移转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3、商标转让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积极结果;商标移转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观事由而发生的消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