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沙证属哪个部门办理

时间:2024-07-13 06:53 人气:0 编辑:admin

一、采沙证属哪个部门办理

`

采沙证属哪个部门办理

`

很多人对于采沙证的办理程序和所属部门存在疑惑。究竟采沙证是属于哪个部门的职责?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并介绍一下采沙证的相关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采沙证的办理程序和所属部门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之前,最好先了解您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采沙证所属的常见部门:

1. 自然资源部门

在许多地方,采沙证的办理程序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门是负责管理地质、矿产以及自然资源的机构,在采沙证的办理过程中,他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采沙证时,您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申请表格、场地使用证明、环境评估报告等。

2. 水利部门

在某些地区,采沙证的办理程序可能由水利部门负责。水利部门是负责水资源管理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的机构,他们对于采沙活动的影响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申请采沙证时,您可能需要与水利部门合作,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3. 环境保护部门

另外,采沙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在一些地区,采沙证的办理程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具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的职责,在采沙证的审核过程中,他们会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无论采沙证的办理程序属于哪个部门,我们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在一些地区,对于采沙证的申请数量和区域限制有一定的规定。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采沙活动对于地质环境、水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采沙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如果您在办理采沙证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查阅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或咨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我们也建议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您的采沙证申请顺利进行。

采沙证的重要性

采沙证是进行采砂活动的合法凭证,它的办理程序虽然可能较为繁琐,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以下是一些关于采沙证重要性的原因:

1. 合法性保障

采沙证是进行采砂活动的合法凭证,持有采沙证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合法进行该项活动。没有采沙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采沙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办理采沙证能够保障采砂活动的合法性,避免违法行为。

2. 环境保护

采沙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十分重要。合法、有序的采沙活动能够减少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的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采沙证的办理程序中,包括环境评估和环境保护要求,这些都有助于控制和减少采沙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资源管理

采砂属于一种自然资源的开采活动,对采砂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管是保障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采沙证的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采沙的区域、数量进行限制和控制,有效避免采砂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

4. 安全生产

采沙活动涉及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不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可能会引发事故。办理采沙证需要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预防措施,在减少事故风险和保障安全生产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采沙证的办理程序和所属部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进行采砂活动之前,务必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我们也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调整,并遵守当地政策要求。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了解采沙证的办理程序和所属部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问题,请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我们将尽快回复您的疑问。谢谢阅读!

二、矿权到期采出的石料未销售咋办?

采矿权到期,已开采出来的石料未销售完毕,可以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备案,预防发生误会。

一,将石料场的文字资料,影像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的执法局和国土空间管理科备案,证实是合法开采的。二,矿山料场,道路涉及的临时租用的土地费用与主体单位及时结清,防止拉运石料时,与村社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非金属矿权内发现金属矿能采吗?

不能。

矿山范围内可以开采的矿种及数量是由采矿权出让合同规范的。外在表现为采矿权证书中的开采矿种。只有开采合同中规定的主采矿种及其伴生和共生的矿种才能合法开采。因为企业向国家缴纳了这部分资源的权益金。

四、沙矿是什么矿?

应该是砂矿。

砂矿是指存在于砂砾石 沉积物中的矿床。这是由于岩石或矿床在地表环境下遭受风化和侵蚀,其中一些具有较高化学稳定性的矿物被保留下来,并经一定距离的搬运,和砂砾一起堆积在低洼处,形成可开采的砂矿。

砂矿分布广,在许多国家的沿海和陆架区都有广泛的分布。中国海滨砂矿丰富,辽东半岛、山东半岛、广东和台湾沿岸均有分布,砂矿是由岩石或扣L床在地表风化、侵蚀 和搬运过程中,分离出来的稳定,机 械碎屑物堆积而成的矿床。与砂矿有关的矿产有:金、锡、金刚石、金红石等。

五、飞飞采黄矿和绿矿是怎么采啊?

飞飞里一共有四种矿石分别是黄矿、绿矿、红矿还有蓝矿。

分别在四个不同的地方采集 要等到灵兽出来的时候 你把它打死了 你就能用采集器采集了~~~~

六、有谁用过矿采网这个平台?靠谱么?

同矿山采购,用了1个月了,说说自己的感受:

1.找供应商确实很方便

原来我们其实都是直接找官网的,然后根据自家矿山的情况,选择符合标准的几个企业去挨个询盘;现在的话,我更喜欢直接在矿采网上搜索,一下能找到挺多和我需求匹配的(他们平台有这个把采购需求和供应商优势匹配的功能)在这里补充一下,矿采网是有客服的,他们还会人工推送给我很多供应商,所以对我们采购来说,确实是方便了很多。

2.比较难找的产品和设备也能找得到

像我们有一次采购YT28-1.1型号的凿岩机件,一共50件。这种东西就相对来说比较难找,而且做采购的谁也不会只找一家供应商询盘订货。但是这个东西在矿采网就能找得到,只不过他们好像还没有及时更新到网站上,但是他们自己的数据库里有这部分供应商,是客服推荐给我们的。

3.可对比的供应商基数很大

这个还是要看你采购的东西,如果你幸运的话,你甚至可以一次性找到几十家供应商给你参考,嗯,你还可以一键询盘这些供应商,作为第一步筛选。

总结来说,如果你做的矿企采购,那你真的要用矿采网,因为真的香!

七、陕西洋县如何办理河道采沙证?

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二)采砂申请人预计在实施采砂过程中有可能与第三者发生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机关方可受理其采砂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有规范填报的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无非法、违规采砂记录;

(七)无河道采砂不服从管理记录:

(八)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机械、开采深度和弃料处理方案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八、山上去采沙,开采证怎么办理?

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身份证)、申请理由;2.采砂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3.开采性质、种类、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时限、深度、开采量、采砂设备类型、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作业方式、施工方案、弃料处理方式;4.采砂申请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二、审核水务局收到采砂申请后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在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全部内容:1.采砂申请书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九、淮河卸沙可以办理采砂手续吗?

淮河干流主汛期禁止采砂

淮河干流安徽段每年主汛期以及淮河河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在禁采期内,采砂船舶、机具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

沿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转产政策,消除过剩采砂能力。

淮河河道滩地堆砂场设置实行审批制度。淮河河道滩地堆砂场规划,由沿淮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批。

拦河、跨河枢纽、桥梁、主要码头和渡口的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城市主城区河道两岸滩地等区域禁止设置堆砂场。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

淮河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淮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实施淮河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从事淮河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拍卖采砂许可权所得收入。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相关收入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水利厅日前还对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进行了公示。

十、开采证怎么办理山上去采沙?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人国家预算管理。

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相关资讯
热门频道

Copyright © 2024 81矿产网 滇ICP备2024020316号-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