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 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
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
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
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
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
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债务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
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法定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
物权纠纷
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
二、物权纠纷
物权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甲欠乙钱,甲不还,因为某种原因,丙替甲还了,还了之后,丙向甲要钱,行使的就是追偿权
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纠纷维权程序怎么走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写好起诉书;
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
(1)写起诉状,首先将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写清楚,然后列明诉讼请求,最后把事情原委写清楚;(2)带上起诉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3)立案后,法院会给被告送达起诉状,给原告送达举证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权利主体不同。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票据权利人,也可以是履行了清偿义务的被追索人,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
2、行使对象不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上的付款人,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则包括除付款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权人可自由地向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3、权利行使的时间不同,追索权既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行使,也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后行使,而付款请求权只能在票据到期后才能行使。
4、行使的次序不同。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所以付款请求权被称为第一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有两个结果,一是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付款请求权二道满足,票据关系消灭,无从发生追索权。二是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或有无法实现之虞,则可行使追索权,因此追索权是第二次票据权利。
5、行使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票据权利。而追索权的行使则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条件发生时方可行使。
6、行使次数不同。付款请求权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后,即行消灭。而追索权则可以多次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获得被追索人的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移转给被追索人,由被追索人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称为第二次追索权人。追索权可以像这样逐次移转,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追索权才会消灭。
7、支付金额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除了票面金额之外,还包括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等有关费用。因为行使追索权的目的是要达到与付款请求权正常实现后相当的效果,票据到期后一经提示应获得付款,持票人自此日起有权获得利息,但因付款人拒付引起追索,结果使持票人损失了从即日到清偿之日的利息,而且追索权人为保全权利取得有关拒绝证明,也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所以票据法规定应将利息、相关费用纳入到追索的金额范围内,以实现追索权的目的。当然,期前追索期前获得付款的,则应扣除从清偿日到到期日的利息。因此,期前追索的金额有可能是少于票据的票面金额的。
8、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两年,而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6个月,再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三个月。
票据追索权的本质是为保障持票人的去权利,增强票据信用,以促进票据流通,而由票据法所作的特别制度设计。是在所有类型的有价证券中,由票据持有人独享的票据权利。票据追索权与票据无因性同为票据法两大重要制度,二者并行不悖,以保障持票人利益为直接目的,共同服务于促进票据流通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