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经典案例?

时间:2024-05-09 04:24 人气:0 编辑:admin

一、名誉权纠纷经典案例?

01 . 电视台报道“问题铝材”基本属实,故未侵犯商誉

新闻媒体报道“问题铝材”,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报道内容未虚构或歪曲事实,不构成侵犯商誉。

02 . 对比性测试不科学,产品测评文章侵犯法人名誉权

测评文章负面评价商家产品,并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但其测试标准缺乏公正性的,有可能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

03 .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卖家差评,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行为。

04 . 因公共议题引发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因公共议题引发的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综合考虑微博发布背景和内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等因素。

05 . 对网络诽谤犯罪自诉,立案证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对被害人提交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立案审查,应主要作形式审查。

      

二、邻居物权纠纷案例?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物权纠纷案,该起矛盾尖锐的邻里物权纠纷在承办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系邻居关系,原告黄某居北、被告吴某居南,双方对相邻之间一巷道使用权益发生争议,经街道居委会调解达成协议:此巷道作为双方共用雨水通道,不得存放和建筑任何东西。后因被告吴某违反协议,将在巷道内原窗户位置安装铁门,对原告居住安全构成威胁(该巷道与原告院落相通),故黄某将吴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将其原窗户处安装的铁门拆除,恢复成原窗户状态。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未自动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当即前往执行现场查看,在与被执行人交谈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之所以迟迟不愿拆除铁门是因为两家之前发生多次口角,积怨已久。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日后还要在当地生活和工作,力求通过调解方式代替强制执行,从而使两家人能真正和解,不伤和气。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当事人讲道理、做工作,表示邻里之间有一些小摩擦在所难免,需要双方之间加强沟通,更多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最终在法官耐心的感召下,被执行人同意将铁门拆除,邻里间友好相处。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三、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有经典案例。因为在股权转让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法律规定的差异,因此经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是非常有启示意义的。例如,2010年贾跃亭与乐视网的股权纠纷案,涉及到股权转让的利益分配、违约赔偿等问题,这个案例对于企业股权交易中的合法性、合规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法律经验。此外,还有阿里巴巴与雅虎之间的股权纠纷、豆瓣网股权纠纷、广东鑫达实业与香港养和(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等,都是非常典型的股权转让案例,对于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条款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四、侵权责任纠纷经典案例保护公民继承权?

1.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公民的继承权得到了保护。2.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任何侵犯继承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经典案例中,比如《王某某与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张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某某的继承权受损失。3. 在现代社会中,继承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侵犯继承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民的继承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五、施工相邻权侵权纠纷案例?

张磊(化名)和孙恺(化名)是邻居,张磊于2010年先建房,孙恺于2013年后建房,建房过程中二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明多次产生纠纷,均认为对方侵占了己方的地基。后来孙恺在张磊房屋东边外墙处砌了一堵高1.3米的两面围墙,并将张磊的化粪池填平,同时又在张磊房屋东边屋前内侧0.7米处竖向建了一堵围墙。

  张磊认为孙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双方因此再次产生纠纷,因协商解决未果,张磊将孙恺起诉至法院。因孙恺砌的部分围墙已经影响了张磊的正常通行,最终法院判决孙恺拆除张磊屋前的部分围墙

六、留置权经典案例?

从一则案例谈留置权的适用

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在20xx年4月11日前加工100套西服,双方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甲商场未向乙服装厂及时支付加工费2万元。乙服装厂遂将加工的西服留置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期限届满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折抵加工费。

甲商场以乙服装厂擅自将自己委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七、侵权责任纠纷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些侵权责任纠纷的经典案例:

1. 《新闻出版法》第48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200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复制发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2. 2014年,一名女子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控一家公司存在质量问题。该公司认为这篇文章涉及虚假事实,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于是将女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女子的言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 2016年,一名男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一张他与某品牌汽车的合影,并称这辆车是他的。该品牌汽车公司认为这是虚假宣传,对公司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于是将男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男子的言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些案例都表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我们也要注意言辞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八、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原审原告石x,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基三路**楼**号。

  原审被告钟x,男,汉族,196*年**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新成路御景坊**楼*座**号。

  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x银行佛山x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x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x支付票据金额45440元及利息。

  【审判】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

  一审诉讼中,钟x抗辩称其出具支票给石x是用于支付货物的预付款,但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故不支付货款。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石x提供的支票,其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石x取得该支票的手段是合法的,故该支票合法有效。石x作为支票的收款人,持票据于付款期限内请求付款,并依法取得了退票通知,故石x依法对出票人即钟x享有追索权,要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及请求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钟x以其向石x出具支票是用于支付货物预付款,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向石x出具支票,且支票用途记载为“往来”,而非“预付款”,故钟x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石x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4544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判决:钟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石x支票金额45440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page]

  一审判决后钟x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九、2021配偶权的经典案例?

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十、代位权诉讼经典案例?

一、代位权行使的案例

2002年2月,某房地产公司(下称L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门窗加工承揽及安装合同书,约定B公司为L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承包塑钢门窗工程。

合同约定:“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门窗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在第一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60%的质量保证金(即总价款的3%),其余部分质量保证金(即总价款的2%)在第二年保修期满后5天内支付完毕”。

同年8月,上述工程经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

2005年11月,另外一家建筑公司(下称S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B公司欠款 **万元,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在L公司的到期债权**万元;2006年2月,S公司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L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B公司不负有债务;2009年3月,S公司对L公司提出代位权之诉,要求L公司代为返还B公司欠付S公司的工程款

二、代位权行使案例分析

(一)S公司行使代位权之前,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中断B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债权具有相对性,则诉讼时效的行使自然也存在相对性,即仅存在于同一债权债务的相对方。

结合本案来看,S公司显然不是L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自然就不是同一债权债务关系项下的一方。

因前述的诉讼时效及中断均具有严格的相对性,故直至本案S公司行使代位权之前,S公司无论以何种方式,都不能代替B公司向L公司主张权利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L公司自愿履行除外),只有B公司自行主张权利方能构成时效中断。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能否构成时效中断?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12条:

“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而非基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

换言之,如当事人仅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却没有提起诉讼,也不能构成时效中断。

而本案中,2005年S公司的查封行为,虽然涉及到了L公司的到期债权,但S公司并未起诉L公司,因此,其2005年的诉讼仅构成对被诉方B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影响B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

(三)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全。

首先,笔者查阅了财产保全以及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与冻结案外人的到期债权做了严格的区分及不同的表述。

1、主体不同:前者是针对诉讼当事人;后者是针对案外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2、内容不同:前者是对当事人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使之直接丧失财产的部分支配权( 如不能转让、抵押等);

后者并不直接针对案外人的具体财产,而仅是限制案外人清偿债务,是对案外人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冻结。

3、执行义务不同:前者在生效判决支持下,法院可直接执行而无须经的当事人同意;

后者,案外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对其的执行程序立即终止。

代为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恶意提起诉讼,是对方陷入诉讼程序并由此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的,代位权行使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 在民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实际行使中结合着参考,代位权行使的案例含有很多,但是不管案情如何不同其中的法律原理都是大同小异,只有掌握最根本的道理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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