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社会救助局是为了提供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而设立的政府机构。作为这个机构的局长,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下面是定西市社会救助局局长的简历,希望对您了解该职位的要求和工作内容有所帮助。
在定西大学攻读社会工作硕士期间,我系统学习了社会工作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通过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践,我深入了解了社会工作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
在担任定西市社会救助局局长期间,我承担了以下工作职责:
作为一名优秀的定西市社会救助局局长,我具备以下能力:
担任定西市社会救助局局长是一项重要的职责,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希望通过以上简历所列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个人能力,我能成为定西市社会救助局局长职位的理想人选,为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增加,各地的社会救助工作也变得日益重要。作为永丰县社会救助局局长,我希望通过本文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简历和工作经历。
姓名:张晓明
性别:男
籍贯:江西永丰县
教育背景:江西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硕士
自从我大学毕业后,我就一直致力于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以下是我的工作经历:
2012年-2014年:在江西省社会救助中心担任社工助理。期间,我通过对社会救助政策的深入研究,积累了丰富的救助案例经验,提升了我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2014年-2016年:任职于南昌市社会救助局,担任社会救助主管科员一职。期间,我负责协助局长制定社会救助选人标准和资格审核办法,完善了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和机制。我还组织开展了多次救助政策宣传活动,提高了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适用率。
2016年至今:担任永丰县社会救助局局长一职。我在此期间致力于强化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与管理。通过开展针对困难群体的精准扶贫工作,成功解决了大量困难家庭的生活问题,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在社会救助工作的过程中,我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工作成就,包括:
未来,在永丰县社会救助局的带领下,我将继续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务实性和效能。具体而言,我计划:
我坚信,通过持续努力和不断创新,永丰县社会救助局将为更多困难群体提供更多、更好的帮助,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幸福、安定的生活。
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和关注!
拜城县公共服务局局长简历
姓名:张华
性别:男
年龄:40岁
籍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拜城县
学历:硕士研究生
联系电话:15812345678
电子邮箱:zhanghua@email.com
2010年至今:拜城县公共服务局副局长
担任拜城县公共服务局副局长期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县公共服务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局内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和工作报告;负责人事管理,包括人员招聘、任免、调配等;负责监督局内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推动局内各项工作的创新与改进。
2005年-2010年:拜城县公共服务局办公室主任
在拜城县公共服务局办公室主任任职期间,负责协助局长完成工作任务,参与决策制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局务会议和领导干部会议;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2000年-2005年:拜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科长
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离退等方面的工作。期间,建立并优化了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深入学习人事管理理论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005年-2008年:北京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硕士研究生
硕士学位:人力资源管理
2001年-2005年:新疆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本科
学士学位:人力资源管理
2018年:拜城县先进工作者
2015年:拜城县优秀公务员
2012年:拜城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007年:北京大学优秀研究生
我是一名有丰富工作经验、深厚业务素质的公务员。在工作中,我注重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我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团队合作,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工作。我熟悉公共服务局的业务工作,并具备较高的领导才能和责任感。希望能够有机会担任拜城县公共服务局局长一职,为推动拜城县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如果您对我的工作经历和能力有兴趣,请随时与我联系,期待能够与您共同工作!
曹萍同志为仪陇县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局局长,负责县文广局到仪陇县乐兴乡调研客家文化 以及仪陇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
河北是国家确定的13个煤炭基地之一,即冀中煤炭基地。包括:开滦,峰峰、邢台、井陉、蔚县、邯郸、宣化下花园、张家口北部等8个大矿区和隆尧、大城平原含煤区,涵盖了除承德兴隆矿区以外的所有矿区。煤炭探明储量147.1亿吨。河北省境内有华北、冀东、大港三大油田,累积探明储量27亿吨,天然气储量1800亿立方,天然气近10亿立方米
石家庄的矿产资源在河北省占用重要地位,居中国首位的有碎云母;居河北省首位的有8种:矽线石、电石灰岩、长石、砖瓦用页岩、饰面用角闪岩、铝土矿、玻璃用砂岩、水泥用灰岩。石家庄的优势矿种有20余种:金、铁、煤、水泥灰岩、电石灰岩、制碱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玻璃用石英砂岩、耐火黏土、白云母、石英、长石、蛭石、滑石、矽线石、石棉、石油、天然气、建材及饰面石材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国家及本省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国家优先勘查、开采。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 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的年度计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计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下达。第九条 矿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国家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由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探矿权。其探故权由国家享有。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地质勘查资格。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的,应当核减其勘查面积。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避免重复勘查;
(二)按照批准的勘查区域、勘查项目、勘查阶段和期限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对符合边探边采规范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探矿权人在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边探边采;
(四)在勘查主要矿种时,对共生、伴生矿种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六)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由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七)勘查作业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经两年以上勘查,对已完成勘查的含有开采价值矿体的区块,可以向勘查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保留,保留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停止勘查活动,但必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第十四条 对有争议的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报省计划部门裁决,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区范围审批手续:
(一)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
(二)依法取得的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者资料;
(三)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有关部门批准的开采规划和方案,矿山安全和矿区环境保护措施;
(四)其他有关资料。
在矿区范围批准后,采矿权申请人是矿山企业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采矿权申请人未设立企业或者其设立的企业不是矿山企业的,应当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逾期未取得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已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可不予保留。第十六条 开采小型储量规模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储量规模小型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 本条例修正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换领采矿许可证。第十八条 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大型矿山企业三年,中型矿山企业二年,小型矿山企业一年,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 大型、中型和小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不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和五年。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距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他人依法采矿,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第二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注意保护各类测绘、勘查标志。
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现象和文化古迹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方式、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等事项的,必须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森林、草原、土地、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对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因地制宜地复垦利用,保护自然景观。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户因关闭矿山或者停办、解散等原因停止采矿的,应当提前编制矿山闭坑报告或者附有实测图的开采现状报告,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注销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注销前,采矿权人不得拆除和损毁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国有大型、中型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可以复采的和闭坑后的残留矿体,以及不适合国有大型、中型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层矿段,征得相关大型、中型矿山企业书面同意,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相应减少国有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纳入当地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第二十九条 在采矿过程中发生采矿权属纠纷或矿界争议的,涉及国有矿山企业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的纠纷和争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分别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裁决,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破坏或者浪费矿产资源。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对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应当综合开采、利用。暂时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注销制度。凡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矿产品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限期整顿,期满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办。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设置的地质测量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重点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或者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遣巡回矿产督察员,也可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损失的价值数额的计算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三十九条 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自行销售或交换。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探矿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和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
(二)转让勘查许可证的;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
(五)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第四十一条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谋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责令期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责令其限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从应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两个季度不按照规定缴纳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纳数额一至五倍的罚款;仍拒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未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全部矿产品和销售收入。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地质矿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受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2013年已发现各类矿种151种,有查明资源储量的120种,排在全国前5位的矿产有34种。截止到2013年已探明储量的矿产地1005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439处,占43.7%。河北省已开发利用矿产地786处,现有各类矿山6290家,从业人数40.8万人,年开采矿石总量近5.0亿吨,采掘业年产值达362亿元,形成了以冶金、煤炭、建材、石化为主的矿业经济体系。 河北是国家确定的13个煤炭基地之一,即冀中煤炭基地。包括:开滦,峰峰、邢台、井陉、蔚县、邯郸、宣化下花园、张家口北部等8个大矿区和隆尧、大城平原含煤区,涵盖了除承德兴隆矿区以外的所有矿区。煤炭探明储量147.1亿吨。 河北省境内有华北、冀东、大港三大油田,累积探明储量27亿吨,天然气储量1800亿立方,天然气近10亿立方米。
不叫国家电网河北省电力局,应该叫国家电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所以也不叫局长,叫总经理,其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是刘克俭
赵雷鹰,男,1978年出生,河北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他于2001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获得教育学学士学位;
2004年获得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硕士学位。
他的研究方向主要是教育管理、教育法律、教育心理学等。
他曾在多个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主持和参与了多项教育管理类课题研究。
原因:
以上是赵雷鹰的个人简历,可以从中了解到他的基本情况、学历背景、职业经历、研究方向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他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方向,从而更好地了解他的学术成就和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