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怎么查扣盗采工具?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12-16 07:25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怎么查扣盗采工具?依据是什么?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条之规定,对违法采矿者的查处原则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二是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三是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还认为,对用于非法采矿的车辆和设备可以查封、扣押直至没收,待违法开采者接受行政处罚后予以返还。

二、非法采矿罪中矿产资源范围?

非法采矿罪中的矿产资源范围包括所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矿产资源,如金、银、铜、铁、铅、锌、锡、石墨、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玉石等,以及矿物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任何未经国家批准或未经合法手续的采矿行为都属于非法采矿罪,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和破坏,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处罚依据?

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将面临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同时,违法行为可能还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责任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来看,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合法开发和环境生态的健康。

四、非法采矿必须有鉴定吗?

是的,没有国土资源的鉴定,就不能确定其是否越界,是否非法采矿!

非法采矿鉴定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出具由其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本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其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担任,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鉴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第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求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不同意受理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情况或者材料的,应及时提出要求。

  (二)同意受理后,有条件自行鉴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承办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没有条件自行鉴定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上述期限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须由具体承办人员签署姓名。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配合。

  (三)自接到鉴定报告之日起7日内,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组成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以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通过的,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行出具鉴定结论并交予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能通过的,应说明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进行直接查处并由本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或者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出具鉴定结论的,进行鉴定、审查、出具鉴定结论及有关办理时限,按照第八条(二)、(三)项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非法采矿司法鉴定规范?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一)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最轻怎么判?

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最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判几年?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权。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罪的标准?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罪的犯罪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犯罪标准: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开采”,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非易受国家保护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的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责任主体。

九、非法采矿?

从矿产资源法角度去说,在矿区和非矿区开采沙土都有可能是非法采矿,凡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一切开采行为都是违法的。

但就地采挖沙土自或用于道路刁建设的情行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这种情行就不够成非法采矿,采挖沙土只要走市场形成买卖关系就必须办理采矿手续!

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如何处罚?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证照等。同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可能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还需承担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综上所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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