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赃物犯罪中的“明知”认定,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含义,有确定说和可能说之争。
确定说认为,“明知”限于确知,即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的认识。
可能说则认为,行为人对赃物性质的明知,既包括对赃物性质的确定性认识,也包括对赃物的可能性认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根据事实推知其可能为赃物,即为明知。
关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标准,在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争。
主观说强调行为人自身认识能力的差别,认为判断对赃物是否明知,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年龄、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情况为依据。
只有根据其自身情况,应当或者可以认识到赃物性质时,才可认为属于明知。
客观说强调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根据一般的经验和常识,通常的人都能够认识应当或者可能是赃物时,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
折中说主张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明知,既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又要考虑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并参考社会一般人在当时能否认识等,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目前,折中说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有主导地位。
笔者认为,明知是属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之分。
显而易见,明知属于故意范畴。
而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按照行为人以直接故意来定明知。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可见,这里的应当知道就是推定的知道。
是司法机关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当事人的明知的。
这样,我国刑法关于以赃物犯罪中的主观认定,也应当包括应当知道,也就是间接故意。
所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实施购买、运输、销售等的,都应当按照赃物犯罪进行打击。
夏思扬
介绍他人行贿,达到一定数额,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海犯罪是指在国际公海上发生的违反国际法律和国内法律的犯罪行为。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海域。
认定公海犯罪需要依据国际法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国际法上通常认为,在公海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各国共同追诉的原则,即各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公海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认定公海犯罪的一般步骤如下:
1. 确定公海边界:根据国际法,公海通常从国家的领海基线外延伸到200海里(约合370公里)。确立公海边界是判断犯罪是否发生在公海上的基础。
2. 追踪行为和涉事方:通过卫星、航空监视等手段追踪和监测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捕捞、贩毒、海盗活动等。同时,要确认涉事方是否拥有国籍或所属国家。
3. 判断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际法律和国内法律的犯罪行为。比如,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被国际法和各国法律视为严重犯罪。
4. 确定管辖权: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律,确定对涉事方的管辖权,以便进行追诉和调查。通常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据公海犯罪的性质和特点、犯罪者的国籍或相关利害关系等来确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公海犯罪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依据国际合作和协调进行,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合作、协商和引渡等机制。同时,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国际海事组织等也扮演着重要的协调和指导作用。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3、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庆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相互间关系:
主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比如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主体则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强奸罪,主体一般只能是男性。
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多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时还有犯罪时间和地点等。客体则是犯罪所破坏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第一,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对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起到关键作用的,为国家顺利地追诉其所“主动交付追诉“的罪行创造实际条件的事实,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第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如果在供述后又推翻供述,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如是同一罪行,应是指同一罪行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能查明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能影响其量刑的事实;如果是数罪中有不同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一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那只能就交代的一罪认定自首,没有交代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则是指能确定案件性质、情节,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且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将自己“主动交付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串通投标和联合抵制公平竞争交易者,分别有相应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达到标准是犯罪,达不到是违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破坏公物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
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本罪与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破坏农业生产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农民、农业产业和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本文将对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的预防措施。
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破坏农业生产对农民、农业产业和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动机和利益驱动:
为了预防和打击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破坏农业生产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给农民、农业产业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只有通过加强预防和打击措施,才能有效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