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中的矿产资源范围包括所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矿产资源,如金、银、铜、铁、铅、锌、锡、石墨、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玉石等,以及矿物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任何未经国家批准或未经合法手续的采矿行为都属于非法采矿罪,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和破坏,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权。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罪的犯罪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犯罪标准: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开采”,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非易受国家保护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的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国刑法,非法买卖盗采矿产资源罪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涉及巨额财产损失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条件是被告人不构成逃跑、毁灭证据、妨碍诉讼等危险,并且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有担保人等。
考虑到非法买卖盗采矿产资源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取保候审。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判断。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早上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第六十九条 [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新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打井算非法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采矿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无证采矿:指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 越界采矿:指矿业权主体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3. 以各类工程为名的违法采矿:指企业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工程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往往是无法修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判缓刑机会大是真的。根据相关法律条例依据,缓刑是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来,但前提一定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如果检察院向法院建议可以缓刑的话,那么对于犯罪者申请缓刑的机会就会更大一些,但法院最终也会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判决,其目的就是为了让犯罪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取证要点如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调查非法采矿罪时,需要仔细审查所有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排除合理怀疑,以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