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办理的压覆登记一般不能撤销,因为该登记是固定的法定程序,用于证明所有权和权益。只有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撤销。要修改矿产资源办理登记,可能需要进行补充材料、重新申请和审批等程序,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构决定是否同意撤销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但是近几年为了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政策,很多地方对权限予以下放。例如:陕西省规定属于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项目中,凡不压覆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下放由市级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文件,不再到省厅办理证明手续。
昆明将省厅下放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不涉及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行使。具体请参照各地规定,或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