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查对象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包括露天煤矿)、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煤矿。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
三、组织形式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由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体组织实施;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档案,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各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工作内容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
包括冒顶,各种有害气体中毒,火灾事故瓦斯爆炸等等。这许多的事故发生都非常突然,让人措手不及。因此煤矿生产安全是最重要的,这些危害都是因为地质原因发生的,所以注意观察事故苗条,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近年来,全国煤矿发生的典型水害、瓦斯、火灾、顶板、冲击地压等事故,多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有关。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强化普查工作
1. 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主要包括: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含大面积悬顶)、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等,煤层厚度变化及分层特征,顶板厚硬岩层、煤层顶板岩层结构与力学性能、巷道顶底板岩层分布与力学参数,地表河流、水体、地下含水体、导水裂缝带,瓦斯富集区,煤层自燃倾向性、井下火区(高温异常区),古河床冲刷带、煤层风氧化带、火烧区、天窗等不良地质体,井田内油气井,可采煤层及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地层应力集中区、上覆遗留煤柱等情况。煤矿应当结合实际,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2. 明确普查重点。煤矿要根据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特点开展重点普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要查明影响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压)、水质和导水通道等。生产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要查明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积气状况等,以及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开采范围及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等情况,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符合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开展鉴定工作,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查明地层应力集中区、上覆坚硬岩层分布特征、上覆遗留煤柱、煤层厚度变化、孤岛开采等情况。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时,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各类煤矿要将未来5年内采掘接续规划区域作为普查的重中之重。
3. 坚持物探、钻探相结合。
隐蔽致灾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隙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等。
其特点是具有隐蔽性、时变性和突发性、探测和预防难度大。
因此,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尤为重要,是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技术手段。
地质灾害致灾调查范围沉陷,塌陷,滑坡,泥石流,地震,崩塌等。
半年至一年1次。 隐蔽致灾因素由地方政府安全部门组织半年至一年一次,矿山安全部门每月例行自查一次。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为什么要频繁进行检查,因为煤矿是易燃物料,致灾因素众多,煤突出瓦斯突出也经常发生。由于煤矿的特殊安全性,所以有关部门的频繁检查是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