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应答——装卸作业的操作规程之一。要求在吊装作业时,后一作业环节的工人必须重复前个工位的指令,以便有效沟通,相互协调,保证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有序。
刚刚选调回城,曾从事此项工作,并且还是个带工的班长。由于认真执行了这条规程,自己没出过工伤事故,所带的班组也是单位的安全标杆。
或许是刚参加工作先入为主,或许是那时单纯心无旁骛,总之,呼唤应答作为最初始的工作经验,深深印在脑海里,以至后来自己管理企业时,仍不厌其烦地强调环节间、部门间、干群间的沟通与交流,呼唤与应答。
呼唤是输出,应答是回馈,信息的输出与回馈是确保企业正常营运的必要机制。只不过现代企业信息的输出、输入,大多借助内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自组织。
社会上、人群中,呼唤与应答、输出与回馈却只能通过语言、文字、眼神、表情等等实现。
举个例子,Z96次列车接近磨心坡站的时候,司机会喊:“磨心坡站,客车直九六接近。”
磨心坡站值班员会回复:“客车直九六磨心坡站两道通过。”
Z96次司机听到车站值班员回复后要复述一遍车站值班员的话:“客车直九六磨心坡站两道通过,司机明白。”
司机要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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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呼唤时,要及时应答,如果正做着事情能暂停的先放下来,不能的告诉家长你正在做什么事情,说话要和气 ,尊重长辈的态度 ,礼貌的回答长辈的问话 。
尊敬、体贴、照顾长辈 。对父母和长辈有意见,要有礼貌的提出,当自己美有被父母和长辈采纳的话 ,要耐心解释,不顶撞,好好沟通 。
看看你给不给吃的。。。
就这么简单,你别想多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矿山企业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不同的管理层次和岗位,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各方面的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有利于事故发生后对 (2)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各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岗位工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系统进行的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整改、查事故处理等的一项制度。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查违法、查违章、查违纪也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检查内容,,如是否戴安全帽等。 对职工而言,应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检查,如交接班检查、点检、巡检等。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就是对企业内所有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其安全素质的一种制度。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5)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与预评价制度“三同时”是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往往是作为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都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工种类型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所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评比与奖惩制度 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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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进行全面的总结评比,奖励先进,惩处落后,充分调动职工遵章守纪,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主动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凡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扣除部分或全部奖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者。 (2)隐瞒事故者。 (3)进入生产现场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4)对于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 (5)各级领导对安排的安全措施和整治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未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者。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