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适用什么准则

时间:2024-12-20 17:48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融资租赁适用什么准则

融资租赁一直以来是企业在扩大经营、引进新设备、提升竞争力等方面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然而,在使用融资租赁时,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与规定,以确保合规经营,降低风险。本文将就融资租赁适用的准则进行详细介绍,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融资模式。

融资租赁的概念解析

融资租赁是指一种资产租赁形式,即出租公司根据承租方的需求,购买特定的资产并将其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与传统的租赁方式相比,融资租赁更倾向于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使承租方能够在租赁期间灵活运用资产,实现资金调度与资源优化。

融资租赁适用的准则

融资租赁的适用准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资产确认
  • 租赁期限
  • 租金支付
  • 购买期权
  • 重要设定

资产确认

在融资租赁中,关键一点是资产确认。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应将租赁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1. 租赁期结束时,资产所有权自动转移给承租方;
  2.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购买资产的选项,且该选项被合理地预计会行使;
  3. 租赁期占资产寿命的大部分,并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现值几乎等于初始价值。

租赁期限

另一个关键因素是租赁期限。在确定融资租赁期限时,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费用、资金流动性等因素,以确保租赁期与资产使用期相匹配,并在租赁结束时能够灵活处理资产,避免资源浪费。

租金支付

租金支付是融资租赁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租金支付应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及合同规定进行,承租方需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避免出现违约情况。同时,租金支付方式、频率等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确保资金周转的顺畅。

购买期权

购买期权是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在一些融资租赁协议中,承租方可能会被赋予在租赁期结束时购买资产的权利。承租方需在签订合同前明确自身的购买意愿,并根据实际情况谨慎考虑是否行使购买期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重要设定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重要设定。包括租赁期是否可延长、租赁费用的调整方式、资产维护责任分配等内容都需要明确规定,避免未来产生纠纷。合同中的重要设定应经过双方认真协商,并注意保护双方的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在企业的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使用融资租赁时,企业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与规定,确保合规经营,降低风险。希望本文的介绍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融资租赁的适用准则,为企业的融资决策提供参考。

二、ppp项目核算准则?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

财会〔2019〕2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一)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准则所称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本准则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本准则所称PPP项目资产,是指PPP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该资产有以下两方面来源:

(一)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造或者从第三方购买,或者是社会资本方的现有资产;

(二)政府方现有资产,或者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PPP项目合同:

(一)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二)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第四条通常情况下,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运作的PPP项目合同,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应当适用本准则。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不同时具有本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特征的合同,如建设-移交(BT)、租赁、无偿捐赠等,不属于本准则所称的PPP项目合同,不适用本准则,应当由政府方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不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PPP项目合同,如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拥有-运营(TOO)等方式运作的PPP项目合同,不适用本准则,应当由政府方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PPP项目合同中有关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直接投资,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有关代表政府出资的企业对项目公司的投资,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四)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章 PPP项目资产的确认

第五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PPP项目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由政府方予以确认:

(一)与该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PPP项目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一个单项PPP项目资产。

第七条 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造或从第三方购买形成的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予以确认。

使用社会资本方现有资产形成的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应当在PPP 项目开始运营日予以确认。

政府方使用其现有资产形成PPP项目资产的,应当在PPP项目开始运营日将其现有资产重分类为PPP项目资产。

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形成的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予以确认,同时终止确认现有资产。

第八条 在PPP项目资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政府方应当计入PPP项目资产成本。

通常情况下,为增加PPP项目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政府方应当计入PPP项目资产的成本;为维护PPP项目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不计入PPP项目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 PPP项目合同终止时,PPP项目资产按规定移交至政府方的,政府方应当根据PPP项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其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

第三章 PPP项目资产的计量

第十条政府方在取得PPP项目资产时一般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方投资建造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支出。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PPP项目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方从第三方购买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三条使用社会资本方现有资产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按规定以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方使用其现有资产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按照PPP 项目开始运营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资产评估价值与评估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形成的PPP项目资产,其成本按照该资产改建、扩建前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再扣除该资产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第十六条除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外,政府方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对PPP项目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七条PPP项目合同终止时,PPP项目资产按规定移交至政府方并进行资产评估的,政府方应当以评估价值作为重分类后资产的入账价值,评估价值与PPP项目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当期费用;政府方按规定无需对移交的PPP项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以PPP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重分类后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四章 PPP项目净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八条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政府方在确认PPP项目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PPP项目净资产,PPP项目净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与PPP项目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相等。

第十九条政府方使用其现有资产形成PPP项目资产的,在初始确认PPP项目资产时,应当同时终止确认现有资产,不确认PPP项目净资产。

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形成PPP项目资产的,政府方应当仅按照PPP项目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与政府方现有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PPP项目净资产。

第二十条 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方承担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的义务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结果不影响PPP项目资产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

政府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有关规定不确认负债的,应当在支付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有关规定确认负债的,应当同时确认当期费用;在以后期间支付款项时,相应冲减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二十一条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政府方从社会资本方收到款项的,应当按规定做应缴款项处理或计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二条 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政府方因PPP项目资产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增加PPP项目资产成本的, 应当依据本准则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增加PPP项目净资产的账面余额。

第二十三条政府方按照本准则规定在确认PPP项目资产的同时确认PPP项目净资产的,在PPP项目运营期间内,按月对该PPP项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的,应当于计提折旧(摊销)时冲减PPP项目净资产的账面余额。

政府方初始确认的PPP项目净资产金额等于PPP项目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应当按照计提的PPP项目资产折旧(摊销)金额,等额冲减PPP项目净资产的账面余额。

政府方初始确认的PPP项目净资产金额小于PPP项目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应当按照计提的PPP项目资产折旧(摊销)金额的相应比例(即PPP项目净资产初始入账金额占PPP项目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比例),冲减PPP项目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当期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与所冲减的PPP项目净资产金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应当将尚未冲减完的PPP项目净资产账面余额转入累计盈余。

第五章 列 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PPP项目资产及相应的PPP项目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政府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对PPP项目合同的总体描述。

(二)PPP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1.PPP项目合同主要参与方;

2.合同生效日、建设完工日、运营开始日、合同终止日等关键时点;

3.PPP项目资产的来源;

4.PPP项目的付费方式;

5.合同终止时资产移交的权利和义务;

6.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其他重要权利和义务。

(三)报告期间所发生的PPP项目合同变更情况。

(四)相关会计信息:

1.政府方确认的PPP项目资产及其类别;

2.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净资产初始入账金额及其确定依据;

3.政府方确认的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的负债金额及其确定依据;

4.报告期内PPP项目资产折旧(摊销)冲减PPP项目净资产的金额;

5.报告期内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方支付的款项金额,或者从社会资本方收到的款项金额;

6.其他需要披露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政府方除应遵循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披露要求外,还应遵循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关于PPP项目合同的披露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PPP项目合同,政府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一)至(三)的规定披露与该合同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方关于存量PPP项目合同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什么是非收入准则核算范围?

非收入准则核算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租赁、保险合同。

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步骤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四、兜底条款适用准则?

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把票卖给黄牛违法吗在性质、影响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五、雷诺准则适用条件?

是在流体流动的过程中,流体的流速较小、流动较稳定、流体的黏性较大、流体的密度较小、流体的压力变化较小。 雷诺准则是描述流体力学中流动的稳定性和湍流转变的一个重要准则。在流体流动过程中,当流体的流速较小、流动较稳定时,流体的黏性起主导作用,流动是属于层流状态,符合雷诺准则。此时,流体的运动可以通过稳定的数学模型进行描述和预测。另外,流体的黏性较大、密度较小以及压力变化较小也是雷诺准则适用的条件。黏性较大意味着流体分子之间的相互作用较强,流动过程中的摩擦力较大,流体流动较稳定。密度较小和压力变化较小则意味着流体的惯性力相对较小,流动过程中的压力梯度较小,流体流动较稳定。综上所述,雷诺准则适用于流体流动速度较小、流动较稳定、黏性较大、密度较小、压力变化较小的情况。

六、矿山开采成本怎么核算?

矿石的成本包括: 开采出原矿石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等都作为期间费用。

1、直接材料

直接材料包括开采原矿石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2、直接工资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开采原矿石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

3、其他直接支出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开采原矿石的其他支出。

4、管理费用

包括为组织和管理开采原矿石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开采原矿石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开采原矿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七、为什么租赁准则不适用于收入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知: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租赁并不是转让所有权还在出租人手里呢。所以租赁不适用收入准则。

八、普通合伙适用什么会计准则?

合伙企业应执行《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为规范合伙企业会计工作,合伙企业除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外,在尚未颁布合伙企业会计规范之前,在相关业务方面,可以参照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处理其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但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的特点,造成了合伙企业会计也有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自身的特点。

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进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九、批次管理适用什么成本核算?

批次管理分批法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单件、小批生产类型的企业,主要包括:

1.单件、小批生产的重型机械、船舶、精密工具、仪器等制造企业。

2.不断更新产品种类的时装等制造企业。

3.新产品的试制、机器设备的修理作业以及辅助生产的工具、器具、模具的制造等,亦可采用分批法计算成本。

十、新准则的房屋租赁怎么核算?

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

2、后续计量

(1)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2)支付租赁付款额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

(3)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借可贷)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后续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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