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报告的说法?

时间:2024-11-30 06:40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关于事故报告的说法?

事故汇报的正确说法是: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有没有人员受伤,以及受伤部位的严重情况,接受汇报人员根据汇报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救护。

第二,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安排抢修和采取其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第三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堪察进行分析处理。

二、一般矿山事故和重大矿山事故的区别?

一般矿山事故死亡十人一下。十人以上是重大矿山事故。

三、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的区别?

区别在于两种报告的内容和过程:事故报告,就是在某一起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整个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过程,和抢救的措施,人员伤亡情况,做一个详细的报告总结。

而事故处理报告,是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涉及对违章人员,主要责任者,主管部门领导处理结果。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做出定论。

四、关于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说法?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进行报告。2.施工行业涉及多种操作风险,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报告措施。及时报告和留存证据,有利于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彻底分析,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今后事故的发生。同时也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原因、损失、处理措施等信息。在报告前需要对现场进行尽可能详细的调查,获取证据并制定应对方案。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矿山事故等级划分?

矿井事故分四级:

一般事故:死亡三人以下,受伤十人以下,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

较多事故:死亡3人以上一10人以下,受伤10人以上-50以下,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一30人以下,受伤50人以上-100以下,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受伤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以上。

六、矿山事故处理流程?

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深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材料,逐级上报有关层级。

七、事故处理报告和事故报告区别口诀?

两者有区别,事故报告在前,事故处理报告在后。

事故发生后、相关主管负责人会第一现场调查,取证,分析发生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呈送上级领导。上级部门会多方面堪验,在事故报告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整改、以书面形式在本级存档,或将处理报告再呈送更上一级。

八、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什么报告?

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矿山的文案?

再看矿山车上的人们,他们脸色铁青,发出的尖叫声让我心惊胆战。

出自:坐矿山车

2

生在矿山,长在矿山的我,深知从事这种性质工作,有生产就会有危险——亘古不变的道理。

出自:可怜天下儿女心

3

春天,矿山公园的柳树抽出新的枝条,竹笋从地底下探出头来,迎春花绽开了笑脸,迎接春姑娘的到来。

出自:矿山公园四季美

十、矿山事故的分类及处罚?

矿山事故的分类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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